一、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接班,不得迟到;
2、接班人员必须在接班时认真检查上班次的各项记录、设备运行情况、环境卫生等,发现问题必须现场向交班人员询问了解清楚;
3、交班人员必须在接班人员到岗履行完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不得提前离岗、早退;
4、交班人员必须把当班时的.设备运行状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未处理完的其它事项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不得隐瞒问题;
5、交接班人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二、值班制度
1、早班(08:00班)值班人员认真打扫卫生,要求工作台干净整齐、地面干净无杂物、室内外玻璃干净明亮、窗台无灰尘;
2、值班人员中午、下午就餐时间为30分钟,就餐完毕立即到岗值班,不得餐后在外逗留;
3、严禁私自调整班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告知主管领导,得到同意后必须按主管领导安排值班;
4、值班期间要着装整齐,按要求穿戴工作服,保持室内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5、值班期间不得无故脱岗、睡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6、值班期间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值班记录,要做到规范、整洁、工整、清晰;
7、值班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不得延误;
8、值班期间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不得为他人调用、查看、下载监控视频、音频、监测数据等各类资料;
9、值班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严禁非监控室工作人员操作监控监测系统设备;
10、严守企业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泄漏监控监测内容;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到单位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等。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应遵循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便民高效原则。
三、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有关经办人应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
四、当事人按要求补齐所需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应及时受理即办或出具《受理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五、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多个单位或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经办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股室负责人请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有关股室要按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等进行张榜公示或印制服务告知单,以方便申请人参照。
七、凡需一次告知申请人的审批事项,除电话咨询一次性告知外,均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工作人员,将按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之所以如此,是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条件比较苛刻,仲裁委、人民法院对此进行的审查也是相当审慎、严格。具体如下:
一、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纪行为
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纪行为,是仲裁、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难点。对于单位主张的违纪行为,劳动者一般不会轻易自认。
用人单位提供的、用来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的证据类型包括劳动者签字认可的书证、用人单位拍摄的录音、录像、权威第三方制作的情况说明等。
实践中有相当部分用人单位会提供证人证言,能够出庭的证人大多系用人单位的员工。但是由于证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其证明材料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二、劳动者的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有无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的进行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的规范或规则,是用人单位将其劳动用工权和其他自主权制度化、规范化的具体体现。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对劳动者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向,否则就不能作为处罚劳动者的依据。明确规定是指劳动者的行为能够直接指向规章制度中具体的条款,以及可预估的后果。当劳动者从规章制度中无法获得对自身行为后果的合理预期时,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最为严厉的处罚是不妥当的。
另外,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是约束劳动过程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行为的规则,只能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作用,不能制约劳动者的业外活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工作以外的行为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三、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
所谓的民主程序,第一步是讨论程序,与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讨论,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可提出意见和方案;第二步是协商确定程序,用人单位与职工或工会协商确定,不过实际上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的参与不过是形式而已,但是该形式却成为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要件。
上述认定要件的证明,在了解、审查或调处因违反劳动规章引发的劳动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提供。如不能提供,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
如何向劳动者告知,可以采用公示等方式。实践中既有通过组织学习、培训、考试、制作员工手册的.方式告知劳动者,也有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形式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告知,或者张贴于公告栏等醒目位置或网络推送消息。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最有利于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举证的方法是让员工签字确认已全部知悉该规章制度并同意遵守。
四、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规章制度的内容首先必须合法,亦即其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相抵触的部分无效。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保证其内容合法的基础。
《劳动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都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依法”制定。此处的“依法”是指依据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劳动法律立法的基本精神,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的规章制度;而且,用人单位制定的处罚规定应当避免不符合情理和显失公平,应当符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习俗。
五、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
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包括是否故意作为、多次作为、劝阻无效、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用人单位做出“开除”决定前有无给予劳动者申辩、纠正的机会。
公司规章制度对于严重违纪的界定模糊不清,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纪行为适用不当是导致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无法判定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是否可以解除的重要原因。
确定其违规行为是否已达到“严重”程度,是一般违纪行为还是严重违纪行为,一般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对于此种界限的把握,就涉及到对于规章制度的解释,规章制度属于笼统的、规范的文件,在适用过程中对其进行解释必须做严格而限制的要求,应当平衡劳动者的利益,不应类推、扩张或补充解释,尤其是在涉及免责条款或处罚条款时候,更应该从严并限制。
同时,因为用人单位各行各业千差万别,即使在同一个单位,员工的职务、工作性质、岗位、场所往往也各不相同。例如,某石油公司规定,员工上班时间吸烟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该员工是在加油站上班,这样的规定合情合理,但如果该员工是在公司办公楼内从事财务工作的,这样的规定就过于苛刻,难言合理。
在审判实践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有时并不能成为确定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唯一准绳,应当按照正常情况的一般性的评判标准考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同时考虑企业单位的类型、规模与职工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大小等因素,综合作出评判。
综上,如劳动者的行为均符合上述要件,则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无需为劳动者恢复工作岗位或者向其支付赔偿金。否则,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系违法解除,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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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是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关系该员工的就业,而失业可能对员工的生存造成影响,也与《劳动合同法》稳定劳动关系的宗旨背道而驰,因此,法律对此要求很高,本篇就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雇员工的12个败诉节点对一一阐述。
败诉节点1:缺乏规章制度
司法实务,我们发现有些单位太任性,根本就没有相关规章制度或解雇特定员工的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没有规定在规章制度中。如此任性,败诉是必然的。
例外:有些地方规定,如果员工的某行为严重违反起码的劳动纪律,例如一个月内连续旷工10天以上,一个月内连续迟到早退10次以上等,尽管没有规定在规章制度中,用人单位可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雇该员工。
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败诉节点2、单位规章没有公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如果规章制度没有依法公示告知的或没有向职工本人依法告知,则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败诉节点3、规章缺乏民主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据此解雇员工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则也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败诉节点4、规章制度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反过来,如果规章制度违法,则该规章制度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败诉节点5、规章规定显失公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该条规定的虽然是劳动合同,但是实务中,显失公平的规章制度条款也不能作为解雇员工的依据。
败诉节点6、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事实依据没有证据或不能足以证明的',则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败诉节点7、解除依据适用错误。
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雇员工,解雇的规章制度必须和员工的行为严格对应,否则,就是适用规章制度错误,也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败诉节点8、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界定不清。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必须界定清楚,否则,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规定“员工一个月内连续迟到3次,一个季度累计迟到10次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就是明确的、可操作的。如果规定“员工连续多次迟到或多次旷工的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就不明确、无可操作性,适用时仍然会发生争议,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则白白地将界定权丢给了仲裁员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显然加大了诉讼风险。
败诉节点9、未能依法有效送达。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必须送达员工,否则,则表示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让员工知道,相应地,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还没有解除。
败诉节点10、未告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败诉节点11、规章制度相互冲突。
很多中小企业由于缺乏集中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完整的人力资源管理被人事部、财务部、行政部甚至用人部门瓜分,各个部门缺乏统一的沟通,因此,在规章制度制定方面也是各自为战。加上对这些部门没有很好地规定各自的权责利边界,所以,各个部门推诿、争夺规章制度制定权的情况时常发生,再加上部门利益作祟,各自制定的规章要么重复、冲突,此时,如果员工要求适用对其有利的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败诉节点12、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如果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劳动者有利,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则员工有权要求适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为加强设计部的规范化管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设计部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2、设计部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3、鼓励设计师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4、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倡导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必须服从工作分配,听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6、设计部全体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二、考勤制度
1、上班时间:__:__——__:__,__:__——__:__(夏季);__:__——__:__,__:__——__:__(冬季)。
2、周三至周一为工作日,周二为休息日。周二设计师值班由部门负责人统一安排,当周周二值班设计师休息日为当周周三。如工作需要休息日上班者可调休息,必须提前一日向部门负责人审请,获准方可。
3、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10分钟以内到班者,罚款5元,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到班者,罚款2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论处(按底薪计算)。早退者一律按旷工半天论处(按底薪计算)。一个月内迟到累计超过5次(含5次),扣除底薪的15%,5次以上,扣除底薪的50%。
4、上班时间内不得随意离岗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外出须到前台登记外出原因,第二天因公事外出的须在当天晚下班前告知部门负责人(临时通知除外),否则按离岗处理50元/次、
5、旷工半天至三天者,扣除底薪的2倍计算,旷工三天(含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工资及提成不予结算。
6、当月内无迟到、早退、旷工、请假,奖励50元。
三、请假制度
1、请假两天内须提前一天向部门负责人口头或书面审请,获准方可。三天以上,须提前两天向总经理口头或书面审请,获准方可。否则一律按旷工论处。
2、一个月内请假累计不能超过五天(含五天),超出部分一天扣除100元/次。
3、周六、周日不得请假,如在周六、周日请假,将扣除底薪的二倍。
4、电话,短信审请无效(特殊情况除外)。请假内无基本工作,请假前必须交接好手头工作,否则罚款元20/次。
四、卫生及值日制度
1、值日设计师负责设计部划定区域的卫生打扫,即办公大厅、卫生间。当日下班前应把拖把洗干净倒放靠在卫生间墙角。否则罚款20元/次。
2、值日设计师负责中午12:00—14:00之间的来访接待、电话咨询并做好登记,否则罚款20元/次。如需调换须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获准方可。否则罚款20元/次。
3、值日设计师须在8:10分之前做好卫生的打扫,否则罚款20元/次,值日设计师11:15—12:00为午饭时间,12:00之前须回到公司,否则罚款20元/次。
五、设计师日常行为规范
1、着装整洁大方、举止文明,不得留怪异发型及穿怪异服装,否则罚款20元/次。
2、设计师的个人办公桌椅及设备每日早上需用抹布擦至无灰尖,下班前需把个人桌面整理干净。否则罚款20元/次。
3、请保持个人桌面的卫生和办公区域的卫生,谈判后请自觉清理谈判桌,10分钟内未清理罚款20元/次。
4、不得在公司内嬉戏、打闹、大声喧华,工作时间内不得非工作性上网和玩游戏,违者罚款50元/次。
5、设备责任到个人,请每位设计师爱护自己的设备,下班前应关好自己的`电脑,如第二天早上发现未关机者罚款20元/次(跑图例外)。
6、设计师在职期间所设计作品资源归公司所有,任何人不得将公司资源变为个资源或泄露他人,一经发现开处除理,并扣发工资及提成。
7、设计师做好工作记录(早上记录当日应处理事物,下班前做好当日工作总结),对上级下达任务不执行者或消极怠工者,否则罚款50元/次。
8、设计师养成习惯做好工作记录,做到每日工作一小结,每周工作一大结,每月工作一总结。
9、设计师必须参加每日的晨会、每周五设计部例会及每周一公司例会,不到者罚款30元/次。
10、设计师每日晨会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前一日工作情况及当日工作计划,每月最后一日下午下班前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当月个人总结及下月工作计划,否则罚款20元/次。
11、设计师要有团队合作精神,电脑里要设置单独自己的文件夹按年按月分类并且做到资源共享,以便提高设计师的签单率。
12、公司的楼书及量房原始图设计师用完后要放到指定处,以方便寻找,公司资源及办公耗材设计师要做到节约、二次利用,无故浪费者罚款20元/次。
13、主动极积和公司各部门配合协调工作,和同事之间达到团结一致,相互帮助。
14、市场竞争激烈,设计师出图纸及预算尽量在时间上压倒对手,设计师之间要多沟通,共同进退,如需请其他设计师帮忙,要提前商定好提成比例,防止造成矛盾。
15、设计师有义务配合业务员上门量房谈客户,推脱者罚款20元/次。
六、礼仪制度
1、接听电话:“您好!__”,同事之间不得直呼其外号、小名。
2、接待客户时一定要面带笑容并且问好,洽谈结束后,要欢送客户。
3、做到“待客三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
4、做到“四个不讲”—不讲不尊重对方的语言,不讲不友好的语言,不讲不客气的语言,不讲不耐烦的语言。
七、新单保管及跟单制度
1、设计师在初次接单时,一定要留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如:新房地址、面积、风格倾向、工程承包方式等)。否则罚款20元/次。
2、跟单过程中设计师对客户应及时进行回访、跟踪、了解客户的动态,以提高成单率。若因跟单回访超出三天,罚款20元/次。
3、凡是公司单源,设计师等不得私自认定是无效客户,必须经双方确认,上报部门负责人认可后方可止跟单。任何不得浪费公司资源,否则罚款50元/次。
4、必须对每位谈的客户有份详细的记录,做到心中有数,掌握跟单进度,以提高成单率。否则50元/次。
5、每月最后一日做好当月签单客户及未签单客户的资料、方案、预算和效果图的整理及备份,否则罚款30元/次。
6、若有飞单客户,设计师需把最后一次接触业主详细信息反馈给客户服务部,由客户服务部查明原因通报给设计师。否则罚款20元/次。
7、业务员、设计师应保持及时沟通,使业务员、设计师能及时了解自已客户的具体情况,以便提高成单率。
八、绘图制度
1、设计师在接单后两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好平面布置图及预算,否则罚款50元/次。
2、设计师在跟单过程中,改动平面方案及预算需在24小里内完成,效果图局部改动需在48小时内完成,否则罚款50元/次。
3、客户交定金后四天内出效果图,效果图客户确认后两天内出齐所有施工图。否则罚款50元/次。
4、客户签单后直接开工,在开前必须出齐原始框架图、平面布置图、墙体改造示意图,天花布局图、开关连线示意图、电源插座示意图,效果图在开工后四天内完成,否则罚款50元/次。
5、设计师上门量房时,应理会客户的意图,同时问清所有房间中客户固定要求的房间布局及注意事项,客户喜欢的色调及风格。
6、施工中,客户变更项目图纸必须在24小时内完,否则罚款20元/次。
7、量房人员要做测量准确,包括梁高、梁宽、房高、窗高、窗宽、排水管、地漏、给水、配电箱、多媒体箱、空调孔等,必要时应采有数码相机将室内原空间状况记录下来。
8、设计制图的内容包括原始框架图、平面布置图、墙体改造示意图、地面铺设图、天花布局图、开关连线示意图、电源插座示意图、立面图、家具详图、效果图、隐蔽工程光盘一份。
9、CAD图纸必须清楚标注详细的尺寸、文字说明、所用材料、颜色、及由甲方所购材料,否则罚款50元/次,如造成损失的由设计师自己承担。
九、后期服务跟单制度
1、设计师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在签合同时,应明确开工时间及竣工时间。
2、签单后,设计师通知工程部负责人开工时间及准备开工时所需的一切相关材料及设备。
3、开工前一天,工程部负责人组织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到公司与设计师进行内部交底,由设计师向项目经理介绍与客户相关的详细资料、施工项及图纸。
4、设计师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要做到水电交底、木工交底及后期油漆调色交底及水电验收时用数码相机拍摄水电改造管线铺设的位置,否则罚款20元/次。
5、现场交底人员包括客户、设计师、项目经理、监理、质检。
6、现场交底时,由设计师依照图纸向客户及项目经理详细介绍设计意图和重点部位的设计要求,色彩、风格和装饰效果要求及材料具体使用的要求。
7、设计师应在开工竣工期间内,与客户及项目经理保持及时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消除客户的投诉,以便做到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
8、设计师有义务协助项目经理维持与客户之间良好关系、工程项目中增减项目的结算及工程款的催交。
9、施工中,图纸标注尺寸与现场发生矛盾时,项目经理应以现场为准,设计师协助。
10、施工中,客户如需变更,项目经理有责任通知并协助设计师与客户达成一致。
11、严禁设计师引导客户购买公司指定建材联盟商以外品牌的主材。
12、协助客户在项目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采料采购导购和整体配色服务,(导购和配色内容包括瓷砖、地板、洁具、厨柜、墙纸、灯具及设计图纸内的特殊材料等)。
13、协助客户针对室内陈设配饰指导服务。具体包括:软装选配的形式,材质、样式、陈列部位、数量的确定;室内色彩、色调的合理搭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