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为学校局域网提供网络基础平台服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由网络维护中心负责计算机连网和网络管理工作。为保证集团局域网能够安全可靠地运行,充分发挥信息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学校员工提供服务,现制定并发布《文山中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所有网络设备(包括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光纤、网线等)均归网络维护中心所管辖,其安装、维护等操作由网络维护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维修。
第二条
所有学校内计算机网络部分的扩展必须经过网络维护中心实施或批准实施,未经许可任何部门不得私自连接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设备,不得私自接入网络。网络维护中心有权拆除用户私自接入的网络线路并报告上级领导。
第三条
各分校、处(室)的联网工作必须事先报经网络维护中心,由网络维护中心做网络实施方案。
第四条
学校局域网的网络配置由网络维护中心统一规划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网络配置。
第五条
接入学校局域网的客户端计算机的网络配置由网络维护中心部署的服务器统一管理分配,包括:用户计算机的IP地址、网关、DNS和WINS服务器地址等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改网络配置。
第六条
网络安全:严格执行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学校局域网上从事任何有悖网络法规活动者,将视其情节轻重交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学校员工具有信息保密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泄漏公司机密、技术资料和其它保密资料。
第八条
各部门人员必须及时做好各种数据资料的录入、修改、备份和数据工作,保证数据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性。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局域网络和互联网上发布有损学校形象和职工声誉的信息。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扫描、攻击学校计算机网络和他人计算机。不得盗用、窃取他人资料、信息等。
第十一条
为了避免或减少计算机病毒对系统、数据造成的影响,接入学校局域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不得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不得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2.采取有效的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建议客户端计算机安装使用网络维护中心部署发布的相关杀毒软件和360安全卫士对病毒和木马进行查杀。
3.定期或及时用更新后的新版杀病毒软件检测、清除计算机中的病毒。
第十二条
学校的互联网连接只允许员工为了工作、学习和工余的休闲使用,使用时必须遵守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和规程,严禁传播淫秽、反动等违犯国家法律和中国道德与风俗的内容。一经发现学校网络维护中心有权撤消违纪者互联网的使用权。
第十三条
为了发挥好网站的形象宣传作用,各分校、处(室)要及时向网络维护中心提供有关资料,以便充实网站内容,加大宣传影响。由网络维护中心统一整理、编辑上传及内容更新。
第十四条
各分校、处(室)人员在下班离开前必须关闭计算机和电源插座,避免浪费电能和发生消防隐患,违纪者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的处罚。有加班需要的工作人员必须提前通知网络维护中心。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涉及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坚决封堵互联网上不良和有害信息的侵入;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网络信息安全部门检查;
四、按照备案要求,及时备案本单位在互联网应用方面的变更信息;
五、在本单位建立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小组,并报公安机关的网络安全部门备案;
六、根据本单位在互联网应用的实际情况,在安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机房管理、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巡视上报、用户登记、帐号使用和操作权限管理等方面制定以下细则制度。
计算机网络为集团局域网提供网络基础平台服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由网络维护中心负责计算机连网和网络管理工作。为保证集团局域网能够安全可靠地运行,充分发挥信息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集团员工提供服务,现制定并发布《集团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所有网络设备(包括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光纤、网线等)均归网络维护中心所管辖,其安装、维护等操作由网络维护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维修。
第二条所有集团内计算机网络部分的扩展必须经过网络维护中心实施或批准实施,未经许可任何部门不得私自连接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设备,不得私自接入网络。网络维护中心有权拆除用户私自接入的网络线路并报告上级领导。
第三条各分公司、处(室)的联网工作必须事先报经网络维护中心,由网络维护中心做网络实施方案。
第四条集团局域网的网络配置由网络维护中心统一规划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网络配置。
第五条接入集团局域网的客户端计算机的网络配置由网络维护中心部署的服务器统一管理分配,包括:用户计算机的IP地址、网关、DNS和WINS服务器地址等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改网络配置。
第六条网络安全:严格执行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在集团局域网上从事任何有悖网络法规活动者,将视其情节轻重交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集团员工具有信息保密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泄漏公司机密、技术资料和其它保密资料。
第八条:严禁外来人员对计算机数据和文件进行拷贝或抄写以免泄漏集团机密,对集团办公系统或其它集团内部平台帐号不得相互知晓,每个人必须保证自己帐号的唯一登陆性,否则由此产生的数据安全问题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各部门人员必须及时做好各种数据资料的录入、修改、备份和数据工作,保证数据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性。
第十条任何人不得在局域网络和互联网上发布有损集团公司形象和职工声誉的信息。
第十一条任何人不得扫描、攻击集团计算机网络和他人计算机。不得盗用、窃取他人资料、信息等。
第十二条为了避免或减少计算机病毒对系统、数据造成的影响,接入集团局域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不得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不得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2、采取有效的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建议客户端计算机安装使用网络维护中心部署发布的相关杀毒软件和360安全卫士对病毒和木马进行查杀。
3、定期或及时用更新后的新版杀病毒软件检测、清除计算机中的病毒。
第十三条:集团的互联网连接只允许员工为了工作、学习和工余的休闲使用,使用时必须遵守有关的国家、企业的法律和规程,严禁传播淫秽、反动等违犯国家法律和中国道德与风俗的内容。一经发现集团网络维护中心有权撤消违纪者互联网的使用权。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内容:
1、从中国境内向外传输技术性资料时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规。
2、遵守所有使用互联网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3、不能利用邮件服务作连锁邮件、垃圾邮件或分发给任何未经允许接收信件的人。
4、任何人不得在网上制作、查阅和传播宣扬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等违犯国家法律和中国道德与风俗的内容。
5、不得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信息资料。
6、不得传输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资料,不能传输助长国内不利条件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
7、不能传输任何不符合当地法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的资料。
第十四条:为了发挥好网站的形象宣传作用,各分公司、处(室)要及时向网络维护中心提供有关资料,以便充实网站内容,加大宣传影响。由网络维护中心统一整理、编辑上传及内容更新。
第十五条:各分公司、处(室)人员在下班离开前必须关闭计算机和电源插座,避免浪费电能和发生消防隐患,违纪者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的处罚。有加班需要的工作人员必须提前通知网络维护中心。
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已于20--年6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管的工作原则、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为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公安网安部门履行网络安全监管职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网安部门必须深入学习《网络安全法》,主动应对其带来的各种变化,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监管职能,大力推动《网络安全法》执法实践。本文从深入理解领会、把握职能定位和厘清竞合适用三个维度探讨公安机关如何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重点解读《网络安全法》与相关网络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七项管理制度上的交叉理解和竞合适用问题。
1
深入理解领会
作为我国第一部网络安全的基础性法律,《网络安全法》贯穿了网络空间主权维护、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网络安全综合治理、网络安全重点保护四项原则,体现了我国对网络安全规律认识的逐步深化;规定了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电信、公安依法履行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管理体制,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各部门的资源整合和行动协同;确立或重申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网络产品和服务管理、网络实名、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信息和应用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含国家安全审查、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内存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七大制度,规定了执法协助、危害行为规制、责任追究等三大项行政立法的通用要求(见下图);总体来看,《网络安全法》形成了网络自身保护与网络服务保护相结合,网络技术安全与内容安全相结合,网络生命周期管控与网络供应链条管控相结合,教育、查处和信用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体系。
《网络安全法》的体系架构图
2
把握职能定位
在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方面,《网络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目前其他规定网络安全职责问题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条例》和《办法》分别明确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主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察工作、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综上所述,国家网信部门是网络安全的统筹协调部门,而公安机关是网络安全的法定主管部门,因而《网络安全法》中,除了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的事项,对于未列明监管部门或者宽泛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公安机关均应承担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应准确把握职能定位,推动各级公安网安部门积极开展《网络安全法》的执法工作。
3
厘清竞合适用
《网络安全法》不少制度、条款、术语与其他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存在交叉和不一致,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网络实名、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信息和应用软件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执法协助、危害行为规制等七项管理制度须重点进行关联解读和适用理解。
1)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等级保护目的在于“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从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负责人、防病毒、攻击、侵入、数据保护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强化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义务,并明确了还需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违者根据第五十九条处罚。目前,明确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做出规定的行政法规有《条例》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在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等级保护制度可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的行政处罚。为落实《条例》,公安部会同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年出台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等级保护的定级、备案、建设、整改、测评等流程以及三级以上信息系统选用安全专用产品和测评机构的要求,在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方面则指向了推荐性的行业标准。因此,违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关于流程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则违反了《条例》第九条,可以按照《条例》第二十条处罚。而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条例》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保护有关义务属于《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因此,应适用《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处罚。此外,还有《办法》中规定的安全义务,虽然未列明属于等级保护,但如其属于实体安全、运行安全、数据安全范畴,目的在于“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的,也应适用《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处罚。而根据《办法》制订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运行安全、数据安全义务,在处罚时应引用《办法》,将《规定》规定的细化要求视为《办法》中有关安全义务的解释,在此基础上运用《网络安全法》实施处罚。
2)网络实名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即时通讯等服务”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怖主义法》(以下简称《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并在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则规定了接入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单位和联网单位要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信息审计功能。综上所述,网络实名的完整要求包括了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真实身份信息的核验、对真实身份信息的留存、不提供则不服务四个方面,分别在《网络安全法》、《法》、《规定》作了要求,对违反者应分别适用相应依据处罚。
3)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而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相应的法律责任分别由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作了规定,存在竞合之处,前者规定的是特殊主体“网络运营者”,后者是一般主体“任何个人和组织”。对网络运营者的违法行为应依照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处罚,对其他主体(包括网络运营者内部员工的个人违法行为)则依据依照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处罚。
4)网络信息和应用软件管理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在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仅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给予处罚,并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纳入在内。而对违法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措施既包括了未“加强对用户的信息的管理”,还包括了“发现”违法信息但未采取措施。此外,《规定》中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者和联网单位要“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与《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竞合,应适用《网络安全法》。
另外,《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法律责任,其适用对象是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似乎指的是通信网络的短信息)和应用软件下载提供者,将安全义务、处置义务、报告义务全面纳入,适用的行为是发送信息及提供应用软件,而不仅仅是信息。
5)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并在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处罚。因此,第三十八条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义务的规定包含了第三十八条的内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第三十八条的义务,应按照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处罚。第三十八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其“检测评估”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测评”存在交叉。由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是“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因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等级测评仍应开展。
6)执法协助
《网络安全法》规定了情况报告机制、技术支持协助、配合监督检查、配合信息处置等执法协助义务,与《法》、《条例》、《办法》存在复杂的竞合关系,须正确理解适用。
(1)情况报告。《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危害网络安全行为举报、网络产品和服务风险报告、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个人信息事件报告、违法信息报告、恶意程序报告等制度。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用户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设置恶意程序,或者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网络产品和服务风险报告、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个人信息事件报告、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对违法信息和恶意程序的报告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罚。而《条例》第十四条也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并在第二十条中规定了处罚。因此,对于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风险报告、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个人信息事件报告,以及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的恶意程序和违法信息报告等责任,未向公安机关履行报告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网络安全法》相关条款处罚,对于其他案件包括违法信息的报告,其法律责任仍适用《条例》第二十条。
(2)技术支持协助。《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罚。该条系借鉴《法》第十八条所作的规定。但未明确提到十八条规定的“接术接口和解密”。《法》规定了由主管部门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而《办法》第八条则规定“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规定了公安机关对拒不如实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行为的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规定采取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并规定了违者适用《办法》予以处罚。具体适用上,如属于防范、调查恐怖活动的情形,适用《法》,如属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情形,适用《网络安全法》。如果不属于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以及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的情形,未如实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未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则适用《办法》。
(3)配合监督检查。《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行为实施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因此,拒绝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网络安全监督检查的,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处罚。阻碍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网络安全监督检查的,对“单位”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4)配合信息处置。《网络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并在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处罚。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并在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处罚。因此,不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给予处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落实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处罚。至于处置措施,除了停止传输、消除外,还可使用《法》所提到的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还有《办法》提到的关闭地址、目录、服务器。
7)危害行为规制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并在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违反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其目的是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相衔接,但在细节上有所不同,在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方面,《刑法》列明是“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而《网络安全法》列明“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隐含了“非法控制”这一类。
巴中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经营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或者变相活动。
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__年11月15日起施行。20__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洛阳市召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讲评会议1消费升级,网吧成年轻人社交新去处
几年前说起网吧,很多人的印象非常不好。当年来网吧,无非是玩游戏、聊天、看电影。
现如今,网吧不能只是个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还需要有更多延伸,否则必然会被市场淘汰。我市某网吧的经营者说。记者来到涧西区牡丹广场附近的一家网吧,进门后巨大的变形金刚、太空风格的坐椅、色彩斑斓的涂鸦给人强烈的视觉冲击,电子竞技区域内专业的设备更是惹人注目。
在家打游戏没在这里有意思,这儿的气氛更好。市民王先生说。每到周末,他都会约上几个好友来厮杀几番,玩累了就坐到一起喝喝咖啡、聊聊天。王先生说,现在这种网吧已经成了年轻人新的社交场所,就像大家常去的KTV、咖啡厅一样。
市文广新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共有近700家网吧,其中三分之一完成了转型升级,大部分经营状况良好。
2严查网吧违规行为,一个多月停业整顿9家
随着网吧转型升级的不断推进,管理也日益规范,对于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管控也越来越严。
市文广新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9月28日至10月31日,我市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全市网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对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在此次专项行动期间,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421人次,检查场所810家次,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落实上网人员身份登记、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等违规经营行为45起,排查消防等安全隐患19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2份,立案查处23起,其中做出停业整顿处罚9起,查处无证经营黑场所5家。
未来我们会进一步推动工作,严格落实身份证登记制度,严防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该负责人说。
3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家长可拨12318举报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特制定此制度。
一、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主机房工作重地未经许可不能进入。
六、没有指定管理人员的明确准许,电子数据处理中心使用的任何介质、文件材料或各种被保护口都不得带出计算机房。磁铁、私人的电动或电子设备、文件复印机、食品及饮料、香烟和吸烟用具等物品严禁带入计算机房。
七、做好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工作,消防器材随时处于可用状态方便取用。电线和电器设置保持干燥,防止漏电和短路。下班要注意关好门窗和检查水电。
学校校园网是为教学及学校管理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了保护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更好的为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成立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法人担任,负责校园内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学校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和监控。
2、所有上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
3、网络管理员负责全校网络及信息的安全工作,建立定期汇报及网络事故随时报告制度,及时解决突发事件和问题。校园网服务器发生案件、遭到黑客攻击后,网络中心必须及时备案并通过学校领导向公安机关报告。
4、计算机防病毒软件由网络中心统一安装,用户要切实做好防病毒措施,及时在线升级杀毒软件,严禁在校园网内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或文件;对于外来光盘、优盘、软盘上的文件应使用合格的杀毒软件进行检查、消毒。及时向网络中心报告陌生、可疑邮件和计算机非正常运行等情况。
5、校园网内必须安装网络版监控和防范不良信息的过滤软件系统,监控日志至少保存半年。
6、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网站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ICP备案。发布信息必须经审核程序,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再由信息员发布。
7、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网络中心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8、校园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护措施。未经校园网络中心同意,不得将有关服务器、工作站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转录、传递到校外。装有涉密资料、重要数据、财务数据的电脑要与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9、保护校园网的设备和线路。不准擅自打开计算机主机的机箱,不准擅自移动计算机、线路及附属设备,不准擅自把计算机设备外借。任何人不得更改IP及网络设置。禁止私自安装、卸载程序,禁止使用盗版软件,禁止任意修改和删除服务器、计算机的系统文件和系统设置。
10、校园网用户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敏感信息、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对利用网络从事违法行为者,应立即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1、校园网用户要严格遵守校园网络管理规定和网络用户行为规范,不随意把户名借给他人使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经常更换口令,保护好户名和IP地址。严禁用各种手段解他人口令、盗用户名和IP地址。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涉及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坚决封堵互联网上不良和有害信息的侵入;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网络信息安全部门检查;
四、按照备案要求,及时备案本单位在互联网应用方面的&39;变更信息;
五、在本单位建立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小组,并报公安机关的网络安全部门备案;
六、根据本单位在互联网应用的实际情况,在安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机房管理、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巡视上报、用户登记、帐号使用和操作权限管理等方面制定以下细则制度。
1、具体负责校园网网络安全的管理,协调各部门实施校园网网络安全的有关管理措施。
2、维护和管理学院网络版杀毒软件,监控网络病毒,并对用户的网络版杀毒软件使用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校园网网络安全的管理,做好各服务器的防病毒和防篡改工作,对服务器进行定期查毒、杀毒,及时下载并安装系统漏洞补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黑客攻击和破坏。
4、对网络的系统及环境进行安全维护,随时监督网络情况,防止黑客入侵、病毒侵害及网络安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管理。
5、网络安全人员要协助信息管理中心技术人员定期检查有关网络和服务器系统的运行日志,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对全校校园网进行网络安全检查。
6、对校园网上的信息进行管理,随时更新并查看WWW、FTP信息内容,删除、屏蔽有害信息,为用户提供内容丰富健康的信息服务。
7、定期检查有关网络和服务器系统的运行日志,定期和不定期对校园网进行安全检查。
8、负责与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有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的联系及有关材料的组织、汇总和上报工作。
9、网络安全员根据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校园网的工作需要,提出并组织制定和修订校园网的有关网络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并监督实施。
10、网络安全员须积极配合公安等安全和保密的有关执法部门,对网络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和取证等工作。
11、做好校园网及学校各计算机的安全涉密工作。
一、目的:
合理利用工厂网络资源,更好服务于大家,同时杜绝违规上网现象,特订立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厂所有电脑使用者。
三、内容:
(一)总则
1.工厂建立网络信息设施、综合信息管理的网络支撑环境,实现各部门电脑互联、支持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Internet与互联网联接,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办公。
2.电脑部负责工厂网络规划,承担网络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对各联网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是工厂网络管理之主责部门。
(二)上网要求
1.上网用户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工厂网络从事危害工厂安全、泄露工厂秘密等违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2.上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不在工厂网络上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主要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3.上网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工厂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义务向管理部门报告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4.遵守《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利用网络传播小道消息或进行人身攻击。
5.上网时,禁止浏览色情、反动及与工作无关的网页。浏览信息时,不要随意下载网页信息,特别是不要随意打开不明来历的邮件及附件,避免网上病毒入侵。
(三)网络开通
1.电脑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及职级开通网络,有特殊要求需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开通。
2.网络使用人填写《上网申请表》提出目前遇到的困难和所需功能要求,按表中内容经电脑部及部门主管、经理签批后,同时经行政部加签意见,报电脑部办理开通手续。
(四)网络管理
1.上网时,禁止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禁止浏览色情、反动及与工作无关的网页。浏览信息时,不要随便下载网页的信息,特别是不要随便打开不明来历的邮件及附件,以免网上病毒入侵。禁止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各种网上活动。
2.邮件与网络系统都属于工厂资产,工厂有权监视工厂内部电子邮件与网络行为。
3.为避免员工沉迷于网络、占用网络带宽、影响其它人正常使用网络工作、以及电脑感染病毒、网络无法正常运行,工厂利用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网络自动控制,对各种网络应用进行控制和记录,包括实时记录局域网内电脑所有对外收发的邮件、浏览的网页以及上传下载的文件,监视和管理网内用户的聊天行为,限制、阻断网内用户访问指定网络资源或网络协议等等。
(五)违规处理
网络用户必须接受工厂网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的用户,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对其进行警告、处罚、记过、辞退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避免浪费电力、保护电脑设施及安全考虑,各人员白天下班时,应自行把显示器关闭,晚上不加班者或加班完毕后,电脑主机及显示器需统一关闭,违者给予记缺点处理。若因工作需要不能关机的应在电脑上贴标识或小标签说明“电脑在处理工作运行中”,避免他人不知情帮你关闭。
2.不允许电脑荧屏上设置色彩斑斓之“明星图片、宠物图片及其它照片”,只可用Windows原有的荧屏图片。违者记缺点一次。
3.接收到不明或病毒邮件,须按电脑部提示及时删除,不得点击运行造成感染病毒。
4.严禁使用网络下载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因工作需要下载资料,应安排合理时间下载(如下班或晚上加班时间)。违者处改善金100元/次。
5.工作时间内,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或出现异常上网记录(如:上班时间有QQ聊天记录、论坛聊天记录等),处改善金50元/次。若因个人事务需要使用网络资源,如接收邮件或搜寻数据,在与本规定没有抵触的情况下,可在用餐后的工余时间使用。
6.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及帐户,窃取他人电脑资料;严禁利用“黑客软件”、“木马程序”等攻击他人计算机,窃取他人网络资源。违者视情节给予记大过或开除处分。
7.利用工厂网络传播病毒,危害工厂网络安全;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它方式使用反动、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的,给予记大过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8.利用网络泄露工厂机密的,将根据《员工保密协议》相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二0__年十一月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