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要明确制度的目标,确保制度是为了实现组织的长期目标而设计的。好的企业食品安全的制度有哪些应该怎么写?快来看看,小编给大家分享企业食品安全的制度有哪些的写作技巧和示例,供大家参考!
一、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
(二)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能够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三)索取和查验的文件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
(四)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资料。
(五)选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电子文档等其中一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并追回已经售出的食品。食品的处理状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二、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或设专门区域,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资料。
(五)建立食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贴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持续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持续个人卫生。
三、食品卫生保障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摆放,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二)展示食品的货架、用具务必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并定期进行保洁、消毒,用具不混用、不乱用。
(三)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务必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展示柜的玻璃、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五)销售人员务必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并持续个人卫生。
(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制度的监督落实工作。
(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检查资料应包括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状况;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运转状况以及周围环境卫生。
(八)发现问题,由卫生管理人员跟踪改正。
(九)每次检查,都务必有记录。记录务必完整、齐全,并存档。
四、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
(一)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务必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资料、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
(五)食品经营人员务必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过期限使用健康证明。
(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3、应当建立建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4、从业人员的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便检查。
5、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_《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应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规定的品种。
2、不得因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因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餐饮经营单位加工经营食品为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3、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等食品添加剂包装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4、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并登记台账。应索取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取得省级质监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5、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离弃信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信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6、面点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7、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国。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定位存放、并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信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8、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
为规范餐饮服务粗加工、切配工作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三、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四、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五、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六、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七、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八、在专用洗拖布池或洗拖布桶内涮洗拖布。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1、农村大集市场开办者是市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建立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对食品进场经营业户进行登记备案。
2、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的食品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须符合相关规定。
3、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农村集市贸易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指导。
4、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农村集市开办者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常识等内容的培训。
5、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在农村集市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常识等内容的宣传活动,提高农村食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一、目的
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三、职责
1、质量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结果。
2、自查组长:提出自查小组名单,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3、质保部:负责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自查,起草自查报告,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4、自查小组成员: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及时实施自查,提交自查报告。
5、受检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自查,负责本部门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四、要求
4.1起草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划
4.1.1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质保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4.1.2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
b)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4.1.3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由质保部提出,质量负责人批准实施。
4.2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
4.2.1由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质量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制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4.2.2自查小组成员不检查自己的工作。
4.2.3质保部负责向自查小组成员提供自查时所需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湛、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天以内的(含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天以内的(含天),由副总经理批准;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分钟至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次者,扣发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次以上次以下者,扣发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次以上次以下者,扣发当月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天者,扣发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天者,扣发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天以上,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天以上者(含天),予以辞退。
一、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员定义
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经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证明,并由餐饮经营单位聘用从事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员基本要求
1、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2、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
3、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持有有效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的取得
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员在从事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前,应取得健康证明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并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者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证,该证的有效期为3年。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1、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餐饮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2、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本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开展日常检查并如实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理。
5、负责对本单位采购的食品原料开展食品安全快速筛查检验工作。
6、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和培训管理,督促从业人员每年参加体检和培训,杜绝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上岗操作。
7、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督促相关从业人员做好食品原料进货台账、餐饮具消毒记录、紫外线灯消毒记录、留样记录、餐厨废弃物处理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等。
8、餐饮单位发生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9、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自查自纠报告。
10、参与保障食品安全的其他管理工作,如:推动建立食品安全视频监管系统、电子台账和食品原料快速检测设施。
一、学校必须建立健全以校(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校长必须对学校食品安全负总责,学校应设1-2名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卫生监督。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二、学校食堂和副食品店必须建立健全食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学校食堂和副食品店必须取得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包括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加工、供应食品。加工、供应食品必须遵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定的范围。要按照要求建立学校食堂的卫生档案,档案应包括个人健康证明、食品原料和有关用品索证资料、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品采购与使用记录、餐具消毒自查记录、食品留样记录、食品原材料采购合同等。
三、学校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持证上岗。食品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健康体检每年1次,并定期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和卫生知识、食品安全法规培训,经考核合格颁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
四、学校食堂和副食品店必须严把食品采购进货关。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建立采购、进货台账,每日一记,全部食品一律入账,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蔬菜农药的&39;检测及其他食品的相关检测,严把食品原料进入关。
五、学校食堂和副食品店必须建立健全食品验收贮存制度。食品入库前必须严格验收,设专人验收登记、设立台帐;食品出库时必须查验其感官性状和保质期。日常性查验应重点检查食品是否变质(包括霉变、腐败)、包装是否损坏及保质期是否到期等情况,发现存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应及时进行处理。食品储存仓库要专用,食品贮存必须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不允许与药品、杀虫剂、洗涤剂、防腐剂、杂品等物品混放。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是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或者由餐饮服务单位授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正式从业人员。
二、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并至少配备1名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上述六类以外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如无条件,可以配备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含2个)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生变动后,应当在10天内将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名单向《餐饮服务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备案。
五、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身体健康并持有效健康证明;
(2)具备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
(3)持有效的培训合格证明,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下列知识: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2)常见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3)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处理原则;
(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要求;
(5)餐饮服务其他相关食品安全要求。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
(2)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3)对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进行管理;
(4)组织制定本企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5)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废弃物处理进行管理;
(6)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7)积极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信息;
(8)其他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关的管理工作。
八、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1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对12个月内连续3次被不同餐饮服务提供者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而解聘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注销其食品安全管理员资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_〕3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_〕160号)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行政主管责任,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具体责任人,食堂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并公示。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公司,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学校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餐饮服务部门负责人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食堂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五员制(技能炊事员、卫生监督员、营养指导员、伙食评判员、伙食价格监督员)、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信息(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公示牌”)等,严禁涂改或遮盖,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含托幼机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七条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留样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制度等。
第八条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与指导,对未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学校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规范学校订餐管理。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且餐饮监督量化评级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送餐,并向学校所在辖区的餐饮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第三章食堂布局与设施要求
第十条学校食堂应按照生进熟出的单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设置标准齐全的功能间(或功能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宜通过地面瓷砖颜色进行区分。各功能间基础设施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粗加工间:应有固定的场所,与餐厅、备餐间、烹饪间等分开。墙裙应贴有浅色瓷砖到墙顶,防尘防蝇设施齐全。排水沟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畅,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隔离网。应有足够供水,所供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应设有三个以上水池,分别标示动物性食品清洗池(红色)、植物性食品清洗池(绿色)、水产品清洗池(黄色),提供水果的学校食堂,应设水果专用清洗池(蓝色)和浸泡池(白色)。
(二)切配间:应有专用区域(或专用隔间)。地面应用不透水材料铺砌,墙裙应贴有浅色瓷砖到墙顶,并无污迹和食物残渣。墙壁、天花板的涂料无脱落、无霉斑。排水沟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畅,出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隔离网。切配台应用色标分隔成三个区域,分别为荤菜切配区(红色)、素菜切配区(绿色)、水产切配区(黄色)。三个切配区分别设置专用刀具及砧板,以相同色标标示。
(三)烹调间:地面应用防水材料铺砌,易清洗、防滑,墙裙应贴有浅色瓷砖到墙顶。操作台宜采用不锈钢台面,灶台有一定坡度的排水沟,保持下水道通畅,灶台上方应有排烟罩。灶面及灶台墙壁应无油污、无积灰、无食物残渣、排烟罩不滴油,烹调加工结束做好地面、灶台、操作台和用具的清洗、洗刷。
(四)备餐间:入口处应设置通过式预进间,设有洗手、消毒、更衣等设施。洗手池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式,墙壁贴“六步洗手法”图示,备有洗手(液)、消毒液及干手设施。
备餐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若不能双向开闭,则宜开向备餐间内。备餐间与烹调间之间应设专用供菜通道,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递食品的容器为准,通道口设门。售菜口为可开闭式传递窗。备餐间内不得有明沟。
备餐间内应设置不锈钢配餐台,成品容器带盖,宜设置水浴保温箱等保温设施。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紫外线灯应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居中悬挂,离地不超过2米的高度。紫外线消毒灯开关设于室外,并加贴标识。配备独立空调,功率与室内面积相匹配。配备专用留样冰箱(柜)及数量足够的、易清洗消毒的密闭留样盒。废弃物箱(桶)盖子应为脚踏式,并保持内外壁清洁。
(五)消毒间:餐用具消毒应以热力消毒为主,化学消毒仅限用于不耐高温餐用具。采用物理消毒法的,应在蒸箱附近墙壁加贴蒸汽消毒时间要求,或在热力消毒柜附近墙壁加贴消毒温度、时间要求。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宜设置4个专用水池,分别用于为餐用具初洗、清洗、浸泡消毒和消毒液残留冲洗,各类水池应标明其用途,消毒池上方加贴消毒方法说明,根据消毒池实际容积及所使用消毒液的品牌要求,注明所配制消毒液的实际配比,配制方法以便于操作为原则。专人负责餐用具消毒记录。
洗净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倒置存放于洁净、密闭的专用保洁柜内,保洁柜数量应符合实际需要。如就餐时统一到桌上分餐具,每桌需配备一只可密闭整理箱,作为餐具保洁箱,每餐后与餐具同清洗、消毒,餐具倒置存放。如在教室内分餐并清洗餐具的幼儿园,教室内应设餐具清洗专用水池和专用消毒保洁设施,不得设在厕所内,盛装食品及分餐的工具宜在食堂清洗消毒。
(六)原料仓库: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食品主食、副食、调味品等应分架存放,宜分库存放。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药、灭蟑药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进入食品仓库。
食品原料仓库内应设货架,离墙离地超过10厘米。所有物品上架,按品种分区存放,货架上加贴标签,标注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使用卡片插袋式,随原料的更新而更新。大包装原料(白糖、面粉、大米等)拆袋后,封口处所附标签应取下插于标签插袋内。食品添加剂应设专柜,柜子加锁并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
(七)更衣间:每名员工一只(或一层)更衣柜,更衣柜和鞋柜宜分开,配备洗手水池,加贴洗手方法标示。
第四章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管理:从业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学校应建立从业人员基础档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工作衣帽;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吸烟、不吃零食、不佩戴饰物;进入备餐间前应二次更衣;不穿戴工作衣帽上厕所。坚持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凡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症状的人员,不得参加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原料采购管理: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大宗食材必须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必须与供货单位签订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索取并保管好有效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在商场、超市等采购食品原料的,保存好每日供货票据;在农贸市场采购的,在采购单据上由供货方、采购人员、验货员三方签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购无票证或票证不符的食品,做好食品原料采购验收登记。
第十三条严禁采购加工以下食品:亚硝酸盐;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禽、畜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四条食品原料的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食品原料。
第十五条加工过程管理:按照各功能(区)间用途和加工程序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食品原料在使用前认真检查感官性状是否正常;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各切配区不同色标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立式存放;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并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十六条食物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70℃,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剩饭、剩菜及辅料)经加工后再次供应。
第十七条留样冷藏冰箱应专用,标志明显;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每餐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采用精确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餐用具消毒管理:应严格执行餐用具清洗消毒程序。热力消毒应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的程序进行,保持100度10分钟以上;化学方法消毒应按除渣、洗涤、消毒、清洗的程序进行,使用消毒液应含有效氯浓度250mg/L以上,餐用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消毒后应用流动洁净水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应立即倒置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有明显标记。
第十九条室内环境卫生管理:制定室内卫生管理制度,将各功能区及功能区内的水池、操作台、冰柜(箱)、灶台、货架等硬件设施卫生保洁工作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每区域、每个工具、设施都有责任人,并在责任区域内或硬件设施上加贴责任人姓名,制定定期检查制度,按标准要求检查,检查结果与(员工)利益挂钩,确保卫生保洁制度真正落实到位。
第五章食堂台帐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档案资料管理: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及时收集相关资料,每年汇总整理并装订成册,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主要内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名单及上级有关文件;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学校食堂人员组成及分工情况;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材、资料,人员学习记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监督意见书;各类台账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台账资料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供应商资格审核记录、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过程控制记录、餐用具消毒情况记录、从业人员管理记录、食品安全检查记录、食品留样记录、投诉处理记录、不合格食品及废弃油脂处理记录、食品添加剂采购及使用记录等。鼓励建立电子记录。
第六章食堂应急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学校应结合本食堂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将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训,应每学年至少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事故处置演练一次,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凡在本学校食堂就餐后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体健康已产生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时应按照应急处置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第二十三条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当就餐者反映就餐后出现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以及疑似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第一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迅速采取以下行动:组织对伤病人员进行救助,及时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现场,包括可疑食品、呕吐物,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隐瞒、拒绝。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对可疑中毒食物和接触过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针对不同污染物使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第二十四条落实食品安全事故相应职责。成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与相应处理工作小组,如协调报告组、救治组、现场保护组、后勤保障组等,并明确各组负责人与各组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应职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应为学校校长,食品安全管理员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它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章食堂食品安全创新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含托幼机构)应成立示范创建活动组织,积极参与并开展学校食堂示范创建活动,探索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十六条推进食堂“明厨亮灶”工程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明厨亮灶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内部设计、施工图纸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和厨房建设透明化。推行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管。
第二十七条建立学校食堂社会监督员制度。学校应聘请在校师生、学生家长、人大代表、委员、行业组织及新闻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群众监督。对食堂的许可管理、人员健康管理、场所环境、设备设施、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备餐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及时反映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举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农村大集市场开办者是市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建立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对食品进场经营业户进行登记备案。
2、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的食品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须符合相关规定。
3、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农村集市贸易的&39;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指导。
4、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农村集市开办者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常识等内容的培训。
5、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在农村集市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常识等内容的宣传活动,提高农村食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一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条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贴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资料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着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贴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状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务必检验或者检疫的,务必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贴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资料。
第七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务必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二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三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贴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四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务必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五条对获得驰名商标、着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六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39;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理解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条对所有进货食品都要进行检查,并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查或检测。
第二条对包装不严实或不贴合卫生要求的,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及时予以处理,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抽查检查或检测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抽样时,应两人以上相关人员在场,并填写抽样记录单,并签字、盖章。
第四条受测户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另取样进行检测或根据实际状况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
第五条食品质量检查应按规定的操作规则、工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测公正、准确、有效
场所环境卫生检查制度
第一条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状况。
第二条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一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善,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第三条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第四条单位卫生管理人员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善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条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提出仍未改善的,按严格有关规定处理。
餐饮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制度
(1)、应建立加工操作设备及工具清洁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持续清洁。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推荐的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的清洁计划见附件,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
(2)、应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持续良好的运行状态。
(3)、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4)、采用化学消毒的设备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5)、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及工具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食品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第一条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贴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保洁。
第二条食品用具每一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运行过程要有序、持续清洁、无污垢、见本色。
第三条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第四条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每一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五条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贴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务必按规定经过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及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凡患有:①伤寒;②痢疾;③病毒性肝炎;④活动性肺结核;⑤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⑥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务必立即调离食品工作岗位,在未彻底治愈前,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配备食品卫生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卫生检查工作,实行职责制,将卫生任务进行分解,具体职责到人。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对发现问题的环节和个人做好记录,并经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条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务必在理解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对象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食品从业人员。对经过初训的已在职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两年务必复训一次。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个体户由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会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共同组织培训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有职责协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培训工作,并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的考试,对成绩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务必有按规定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方可申请开业。
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加工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
(一)生产经营者应按本规范有关要求,根据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餐饮业和群众用餐配送单位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见附件2),制定相应的加工操作规程。
(二)加工操作规程应包括对食品采购、运输和贮存、粗加工、切配、烹调、凉菜配制、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点心加工、裱花操作、烧烤加工、生食海产品加工、备餐及供餐、食品再加热和工具、容器、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配送等各道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详细的操作方法与要求。
(三)加工操作规程应具体规定标准的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控制标准和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明确各工序、各岗位人员的要求及职责。
(四)应教育培训员工按照加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其贴合加工操作、卫生及品质管理要求。
群众用餐配送单位、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__?以上的餐馆、就餐场所有300座位以上或单餐供应300人以上的餐馆、食堂及连锁经营的餐饮业经营者宜建立和实施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制定HACCP计划和执行文件。
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构筑入市商品质量安全防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消费者投诉,特制定投诉处理制度。
第二条本店特设立投诉处,在市消费者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本店质检员负责承担。
第三条质检员负责消费者投诉接待、记录、调查、处理、反馈等投诉事宜。
第四条要认真作好投诉记录,并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向店主汇报状况,主动处理投诉事件。
第五条对于消费者投诉应登记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件等一切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对于投诉事件,质检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店主请示,在做来源理意见后再作处理。
第七条对投诉者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投诉事由;
2、调查核实过程;
3、基本事由及证据;
4、职责及处理意见。
第八条消费者投诉处理状况要定期向工商部门报告。
第九条消费者直接投诉到市消费者协会的,质检员应用心配合市消协妥善处理,不留后患。
一、基本要求:
1、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及穿戴工作衣帽、仪表整洁上岗操作。
2、操作间:设施布局合理,生熟分开,标志明显,餐具存放整齐,密闭保存。
3、采购食品符合卫生标准,有检验证明,有冷藏冻设施,库存。
4、整洁通风,防鼠设施齐全,原料摆放整齐,物品分类存放。
5、餐具消毒,消毒设施必须监测合格、符合要求,能正常运转,有专人负责餐具消毒,并及时登记。
6、环境卫生:环境整洁卫生,加防鼠、防蝇、防尘设施。
7、餐厅卫生:餐厅店堂整洁卫生,摆放餐具符合卫生要求,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有专用工具。
8、卫生管理制度,有卫生许可证并进行年审,有专人分管食品卫生工作,并经常检查加记录,对从业人员定期培训。
二、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1、严格杜绝用腐败变质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2、粗加工过程中动物卫生食品与植物性食品必须分开存放。
3、加工后的原料、成品存放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4、食物没有烧煮透不得食用,隔餐的热制品食用前必须充分加热,加热不彻底的严禁食用。
5、不得出售感观异常或变质食物。
三、严把食品采购关,验收关
1、食品采购定人、定责、定岗,必须有两人采购,每天采购的食品都要有登记记录,注明名称、数量、价格、金额等事项。
2、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和有营业执照及质检合格的经营单位采购食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
3、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同时也要掌握定点与不定点的原则,关注市场行情。
4、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与规定,必须新鲜、卫生、清洁。
5、严禁采购以下食物: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生猪产品卫生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制品。
(3)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包括半成品。
6、验收时由专职验收员和食堂主任多人验收,有验收记录,注明名称、数量、价格、金额等事项,并签明意见和验收人的名字及日期。
7、认真做好蔬菜农药检测工作,对蔬菜、豆制品、肉类每次有记录,并48小时留样。对达不到食品卫生标准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要坚决清退。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下方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食品安全范本全文资料,仅供大家参考。
食品经营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
(一)本单位销售的食品为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并以“__”号结束);
(二)本单位保证仅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及第一条所列的食品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若本单位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贴合食品经营要求时,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将依法办理;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职责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资料。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能够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理解管理人员检查。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务必全部戴入帽内。
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五、平日不染红指甲,班上不戴戒指,手表,手镯。
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时严禁吸烟。
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
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要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啑。
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
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
食品成品仓卫生制
一、食品成品贮存方法:
常温贮存
贮存基本要求(1)清洁卫生(2)通风干燥(3)无鼠害
二、食品成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
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
2、库内持续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有害昆虫。
三、食品成品贮存的卫生管理
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光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食品成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3、存放的食品成品应与墙壁,地面持续必须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5、仓库要定期打扫。
6、食品成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食品和有异味的食品。
(一)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
1、执行食品业户“一户多档“制度。将重要食品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和每次进货食品的名称、来源、数量、时间、批次及主要去向等及时登记建档备案,做到“一户一档”、项目清楚、手续完备、材料规范,妥善保存。
2、执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制度。经营者购进食品时须向生产厂家和供货商索取票证。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的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食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或者规定的证明(包括食品质量合格证、质量认证证明等)。证明食品来源的票据、证明,如税务发票、收据、商品信誉卡、出货单据、购销合同等。依据发票或收据等记入食品进(销)货台帐。以上材料规范存入“一户多档“档案内。
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执行食品质量进货查验登记制度。在进货时,索取并认真检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发票等经营性证明文件。
2、经营者查验食品质量、核对食品标识的主要内容: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商标、品牌、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3、根据食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
4、限期食用的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失效日期。
5、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食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进行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6、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或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从业人员健康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了解和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4、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食品储存运输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储藏食品应隔墙离地20公分,存放食品的仓库通风良好,门窗、地面、货架清洁整齐,库内无老鼠、蟑螂及其他昆虫,不存放过期、变质食品;不得存放私人物品;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储存过程中采取保质措施,做好质量检查工作,及时处理有变质征兆的食品。
2、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装卸食品不得接触地面,装车后除能加锁的运输车辆外,人不离车,运输食品的车辆必须有防尘、防蝇、防晒、防雨设施。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执行质量承诺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对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作出质量承诺。
2、对经检查、检测发现的有质量问题的食品,采取拒绝上市、撤下柜台、强制退市、追溯召回等措施,防止有质量问题的食品上市。对库存食品进行清理查验,自觉抵制不合格食品。发现有可能或已确认为不合格的食品,主动采取中止进货、停止销售、召回、退货、就地封存等适当措施,并将退市食品、退市情况报管辖地工商所处理和备案;
3、接到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立即将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集中处置,并做好退市记录和处置记录;同时将退市情况报告辖区工商所;对已出售的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所,并在新闻媒体或者在经营场所入口处等显着位置设置醒目告示,告知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批号、上市时间等内容。
4、凡上市的散(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确保经营食品质量安全。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5、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6、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