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车间废品、垃圾分类堆放有序,保持办公、生产环境整洁,提高变废为宝的循环效率,特制定《维修一车间垃圾管理办法》,作为指导本车间执行生产下脚料、废品、垃圾堆放管理和增长效益的指南,与绩效考核直接挂钩。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一、权责划分:
1、本办法由车间负责制定、监督、具体负责实施。
2、车间全体员工均有责任监督、有义务履行本办法的所有管理内容。
二、垃圾产生分类:
车间垃圾按产生来源分为办公垃圾和生产垃圾两大类。
1、办公垃圾:是指车间办公室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废弃纸张、废弃日用杂物等日用品垃圾等。
2、生产垃圾: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这类垃圾主要有:废棉纱、润滑废油、废铁废件等。
三、垃圾利用分类:
车间垃圾按循环利用价值分为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两类,均在每周五由生活服务公司统一回收。
1、可回收垃圾:是指可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再循环利用的垃圾。
这类垃圾主要有:纸类、金属、办公用品、润滑废油、废铁废件等。
2、不可回收垃圾:是指无法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再循环利用的垃圾。
这类垃圾主要有:废棉纱。
五、垃圾处理流程:
报废品(作垃圾处理变卖的)必须有相关审批手续。
1、可回收垃圾:
①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煤渣等,由物流中心协同其他部门签订回收协议作变卖处理。
②酸洗池排水:经污水站处理后循环利用冲洗厕所,其中污泥由喷涂车间员工每月一次进行清理,自然干化装袋,由专业厂家回收利用。
2、不可回收垃圾:
①食品类垃圾(泔水):供给养猪农户。
②其它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以季度为周期,经行政部联系车辆,由市容局环卫队装车清运出厂。
③焚烧(只限绿化垃圾):由保洁员捆扎整齐后送往食堂烧饭用。
3、有毒有害垃圾:行政部负责与有专业资质机构签订回收合同,定期清运回收处理。
六、奖励:
1、对于全年坚持严格执行本规定的个人(部门),将在年底给予其“优秀员工(先进集体)”的提名。
2、对于全年坚持严格执行本规定并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部门),将在年底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资奖励。
七、负奖励:
1、对于当月内未执行本规定的个人,将于下月请其捐资人民币:100元奖励;其主管领导将连带捐资人民币:200元,同时取消其年底优秀员工提名资格。
2、对于当月内未执行本规定的车间、科室、部门,请其捐资:300元奖励(部门成员平均捐资),取消其年底先进集体提名资格。
3、对于屡犯、屡教不改的个人、集体,将给予其翻倍捐资的奖励。
为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各入驻办公大楼的单位及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一、垃圾分类投放要求:
(一)餐厨垃圾
1、日常办公生活产生的茶叶渣、水果皮核、枯枝树叶等投放至各楼层餐厨垃圾桶,由物业人员统一收集。
2、确因工作需要在办公楼内用餐的,应将剩菜剩饭、一次性餐具等分类投放至垃圾房餐厨垃圾桶及其他垃圾桶内。
(二)其他垃圾
实行实时订单投放,日常产生其他垃圾投放至办公室其他垃圾桶内,每日下班至下班后30分钟期间集中投放至各楼层楼梯口处其他垃圾桶内。会议室内产生垃圾投放至会议室内其他垃圾桶,由物业统一收集。
(三)可回收物
1、报纸、废弃纸张(非涉密文件)及其他可回收物等请投放至各楼层楼梯口处回收垃圾桶内,由物业统一收集。
2、饮料瓶投放前请将喝剩的领料倒尽,再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内。
(四)有害垃圾
投放至一楼有害垃圾桶内。
二、垃圾分类监督检查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负责日常管理检查,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强化检查考核。干部职工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考核范围。
为了规范各项目的垃圾管理,为广大业主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
依据小区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装修物垃圾、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三大类。
1.1装修物垃圾:是指装修房屋所遗弃的废料且不容易清运对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废漆,废料,碎砖块、包装过滤袋等)。
1.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报废或遗弃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及包装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无法经处理回收利用,需交由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尘渣类、排污废渣、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
2.1垃圾定点设置: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点区以各项目实际情况而定划分的定点区域。
2.2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
2.2.1装修物垃圾类区存放各项目业主装修所遗弃的废弃装修物等
2.2.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可经过自己处理后循环利用的垃圾
2.2.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区存放不能处理回收利用的和须经市政废品回收站处理的垃圾(菜叶、果皮)等垃圾。
三、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各项目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四、其它注意事项
4.1各项目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在每栋楼前必须至少有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
4.2各项目垃圾在被输送过程中,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处理不当情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担责任。
为保证生产垃圾放置整洁、安全,治理乱倒垃圾行为,对车间现场放置垃圾及垃圾场存放垃圾做出以下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对生产现场存放的垃圾要进行分类放置,分为花毛、生活垃圾、易燃物三类。花毛必须装入编织袋,另外两类垃圾不得混入花毛中。易燃物是指易发生着火、爆炸等危险品,如自喷漆、螺栓松动剂、清洗剂等包装物。
二、对易燃物实行回收。各车间凡是使用二硫化钼清洗剂、自喷漆、清洗剂、螺栓松动剂的要以旧换新,开票时注明“以旧换新”,将旧的包装交仓库方可领新的。
三、垃圾场设分类放置区,各部门倒垃圾时按分类标志放,不得乱倒。倒垃圾时由里向外,不得倒在过道上。
四、编织袋、纸箱、纸管、塑料筒等可销售的废品,按存放标志分类放好,各部门在放置这些废品时要尽量往里放,摆放整齐,不得放在过道上。
五、废机件等铁类物品送到二岗东侧的废件库,不得倒入垃圾场。安装设备拆下来的包装,属于木材的送到食堂烧火;属于纸箱类的送到垃圾场存放纸箱处。
六、染色实验室、污水站使用的药品,用完后方可丢弃,此类垃圾放入指定地点,不得倒入垃圾场。
七、处罚:垃圾场安装有监控摄像头,对倒垃圾行为实时监控,发现违犯本规定的将给予处罚。发现一次考核部门负责人50元。
八、此制度自20__年7月1日起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__〕2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__〕17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_,按照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坚持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为方向,以实现农村垃圾全面治理为核心,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立农村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引导农村居民养成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习惯,逐步实现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生活和谐的美丽乡村。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依靠群众。
坚持农村垃圾治理公益性事业属性,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的职责,特别是县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序参与农村垃圾治理,全民动员,上下联动,共同推进村容村貌改善,建设美好家园。
城乡统筹,合理布局。
坚持“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配套设施共享、城乡统筹治理”,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垃圾处理设施,统筹推进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着力构建科学规范、城乡衔接、一体发展的农村垃圾治理体系。
因地制宜、科学治理。
坚持效益为先,结合镇村人口规模、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选择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模式,防止简单照搬城市模式和治理标准,坚决杜绝“一刀切”。
健全机制,长效管理。
坚持治标与治本、集中整治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完善保障措施,固化治理成效,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农村垃圾治理持久深入开展,坚决防止“走过场”、“一阵风”。
(三)工作目标
__年2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区)分别完成农村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完成时限、重点任务、进度安排、保障措施。
__年,全面完成村庄陈年垃圾清理。
全省村庄垃圾收集点、收集车辆覆盖率达到60%以上,60%的村庄垃圾得到治理。
__年,全省村庄垃圾收集点、收集车辆覆盖率达到90%,70%的村庄垃圾得到治理。
__年,全省村庄垃圾收集点、收集车辆覆盖率达到100%,90%的村庄垃圾得到治理。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设施建设
1.配置村庄垃圾处理设施。
加快建设村庄垃圾收集点,配置收集车辆、清扫工具等设施,确保垃圾及时收集。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建设一处垃圾集中收集点,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及自然地理条件合理配置不同类型的垃圾收集车辆。
逐步改造或停用露天垃圾池等敞开式收集场所、设施,鼓励村民利用筐、桶等已有器具自备户用垃圾收集容器。
2.配置乡镇转运车辆。
提高转运设施及环卫机具的卫生水平,逐步普及密闭运输车辆,有条件的可配置压缩式运输车,确保垃圾能及时清运,并建立与垃圾清运体系相配套、可共享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3.建设垃圾处理场。
优先利用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城镇现有处理设施容量不足时要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转运距离较长的,应在乡镇或中心村庄统筹建设处理场。
新建垃圾处理设施,要合理布局。
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场应远离江河湖泊和邻近水源地,尽量不安排在村头、路口。
(二)全面实行村庄保洁制度。
根据作业半径、劳动强度等合理配置保洁员,负责村内垃圾收集、公共环境保洁、可再生资源分类回收等工作,原则上每个村庄至少配备1名保洁员,鼓励采用村集体内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保洁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与村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村民的保洁义务。
(三)建立日常管护机制。
各县(市、区)要制定农村垃圾简易分类、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长效管理制度,明确收运和处理设施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建立设施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制度,及时修缮破损设施设备。
培训操作人员和保洁员,严格执行垃圾收集和转运技术要求,确保垃圾收运及时、到位、长效。
(四)推行垃圾源头减量。
适合在农村消纳的垃圾应分类后就地减量。
果皮、枝叶、厨余等可降解有机垃圾应就近堆肥,或者利用农村沼气设施与畜禽粪便以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合并处理,发展生物质能源;灰渣、建筑垃圾等惰性垃圾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可再生资源应尽可能回收,鼓励企业加大回收力度,提高利用效率;有毒有害垃圾应单独回收,送相关废物处理中心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彻底清理陈年垃圾。
全面排查农村陈年垃圾堆弃情况,集中力量,限定时间,重点清理路边、河边、坑塘沟渠等地方堆弃的垃圾。
禁止城市向农村转移垃圾,防止在村庄周边新增垃圾堆放点。(六)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推广适合不同区域特点的经济高效、可持续运行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推动建设一批畜禽粪污原地收储、转运、固体粪便集中堆肥等设施和有机肥加工厂。
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建立健全秸秆收集储运体系,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饲料化利用,实施秸秆能源化集中供气、供电和秸秆固化成型燃料供热等项目。
推进农田残膜回收,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健全农膜回收网点,加强废旧农膜加工企业能力建设。
建立农资包装废弃物贮运机制,回收处置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包装物。
(七)规范处置农村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无害化管理措施,坚决查处在农村地区非法倾倒、堆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推动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发展能源化、建材化等综合利用技术。
依托现有危险废物处理设施集中处置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
三、治理要求
(一)科学推进农村垃圾分类处理。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原则,坚持源头治理,以农户为主体,积极推行集中回收、就地减量、统一转运等垃圾分类处理模式,减少进入处理末端的垃圾量。
对塑料(农膜)、玻璃、纸类、金属等可再生资源尽可能回收,鼓励企业加大回收力度,提高回收利用率;对厨余、果皮、枝叶、秸秆和粪便等可降解的有机垃圾,应就近堆肥或生态循环处理;对砖瓦、石块、渣土、煤灰等惰性垃圾,应铺路填坑或就地填埋;对废电池、农资农药包装废弃物、废灯管、废油漆、废旧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有害垃圾,应单独收储收集,按有关规定处理。
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避免因非法倾倒、堆置等造成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污染。
(二)因地制宜确定垃圾处理模式。
根据村庄人口分布、运距等条件合理确定垃圾直运或中转运输等方式,县城周边村庄实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远离县城的镇村实行“户分类、组收集、村转运、乡镇处理”的模式,远离城镇、村庄分散的地区,选择“户分类、村收集、连片村处理”、“户分类、村收集、村处理”等模式。
(三)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庄,应就近纳入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边远山区等交通不便的村庄,原则上应就地进行处理,没有条件就地处理的应妥善储存后定期外运处理。
确定终端处理工艺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要选择符合环保要求、成熟可靠的处理工艺。
推行卫生化的填埋、焚烧、堆肥或沼气处理,禁止露天焚烧垃圾,逐步取缔二次污染严重的简易填埋设施和小型焚烧炉。
(四)积极动员农民群众参与。
村庄保洁事务应由村民民主讨论决定,应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
要让村民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设施配置的决策、保洁质量和费用使用的监管。
调动村民的主人翁意识,动员村民主动履行清洁房前屋后、维护公共环境等义务。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激发村民清洁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通过公益广告、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乡村学校少年宫、道德讲堂、村广播室、文化活动室、乡村文明一条街等阵地,宣传垃圾治理要求、卫生文明习惯、村民参与义务等。
宣传要贴近群众、进村入户。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垃圾治理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整合各类资源,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队伍建设和收集转运设施的日常运行。
村委会负责组织动员村民,制定村规民约,做好村庄保洁。
(二)明确分工,合力推进
省政府建立全省农村垃圾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农村垃圾治理的政策措施,协调省级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农村垃圾治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农村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省委农办参与制定农村垃圾治理相关政策,做好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省文明办负责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省级文明村镇创建考核及“五星级文明户”创评活动内容。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相关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负责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现有资金支持农村垃圾治理,监督指导资金的规范使用。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农村垃圾治理予以重点支持,将农村垃圾治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考核内容,对农村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农牧厅负责加强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农资包装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省商务厅、省供销社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省爱卫办负责协调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将农村垃圾治理情况纳入卫生乡镇的考核内容。
省妇联负责发动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村垃圾治理。
(三)加大投入,保障经费
省财政统筹现有资金,给予积极支持。
各县(市、区)要在准确测算垃圾处理成本的基础上,建立财政补助、乡(镇)村补贴、农户付费相结合的费用分担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垃圾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乡、村出资和村民适度缴费(投工投劳)用于支付本辖区村庄清扫保洁,垃圾分类、收集及运输等费用。
要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探索通过PPP模式引入企业或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垃圾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
鼓励社会帮扶、捐资捐赠治理农村垃圾。
(四)广泛宣传,农户参与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深入宣讲农村垃圾治理的重要意义、基础知识、生态环保常识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要结合开展文明农户、卫生家庭、美丽庭院、寻找最美家庭等活动,大力宣传农村垃圾治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树立和表彰优秀典型,营造全方位动员、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广泛调动村民主人翁意识,动员村民主动清洁房前屋后、维护公共环境,引领文明新风。
(五)加强督导,严格考评
全省将加强对各地垃圾治理任务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等情况的督查指导,定期通报进展情况,严格绩效评价。
对工作进展快、成效明显、机制完善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后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粪便、建筑垃圾、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稳步推进。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工作,并督促分类管理责任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宣传、培训、考核和监督,制定和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
第六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的布局、用地建设要求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的布局、规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置监督管理,督促加快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其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辖区单位、村(居)民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小区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相关设施、场所,建设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并通过媒体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知识及政策措施。
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第二章分类标准与分类投放
第九条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子电器、玻璃、木料等废旧物质;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电池、荧光灯管、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化学农药、消毒剂、胶片和相纸等物质;
(三)易腐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集贸市场、经营生鲜超市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等有机、容易腐烂的物质;
(四)大件垃圾,是指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的固体废弃物;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前四项以外的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
第十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识、颜色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地点和方式等要求,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管理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二)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和废弃蔬菜、瓜果等应当沥干水分后再投放至易腐(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或专门设置的投放点;
(四)大件垃圾应当单独临时堆放指定场所,并及时预约取得经营许可的收运企业上门收集;
(五)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密闭收集点。
第十二条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单位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市场、商场、宾馆、餐饮服务、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码头、车站、公园以及旅游、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运营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道路、桥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建筑设施,维护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并对外公示。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配备垃圾分类管理员;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场所,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设置布局、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分类投放的行为规范、投放方式,保持收集容器完好;
(三)在责任区范围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单位、个人做好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投放;
(四)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负责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收运企业运输;
(六)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定期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台账。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餐厨垃圾应当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五条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相应管理责任人改正;管理责任人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应当按照收运企业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日产日清。
禁止在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的产量和分布状况,因地制宜,科学配置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站和压缩转运设施,完善生活垃圾转运机制,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站点、路线和时间。
第十八条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运输有害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可回收物由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委托取得经营许可的生活垃圾收运企业运输。
易腐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取得经营许可的收运企业按照规定运往指定处置场所。
第十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和设备检测机制,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技术规范。
运输车辆应当标明相应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安装车辆行驶及收运过程记录仪,并保持全密闭和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第二十条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服务企业,应当执行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和符合本市技术标准的收集、运输设备;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三)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或者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生活垃圾;
(四)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备和周边环境整洁;
(五)对分类运输车辆和生活垃圾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
(六)建立收运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七)其他有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合理布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时间、路线和操作规程,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经过转运站中转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置,提高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置。
易腐垃圾和大件垃圾由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以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
有害垃圾应当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处理。
其他垃圾应当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采用焚烧或卫生填埋等无害化方式处置。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企业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员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二)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三)建立管理台账,计量和统计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置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的要求制定环境检测计划,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五)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检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等,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系统联网,及时传输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
(六)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要求,按规定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
(七)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八)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九)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联单应当由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向餐厨垃圾产生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定期交回备查联。
餐厨垃圾产生者与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之间交接垃圾时应当现场核对联单载明事项。交接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记载联单并交接。交付方拒绝按照实际情况确认联单的,接收方可以拒绝接收垃圾,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禁止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
第四章激励与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辖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生态补偿费。
第三十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可回收物目录,组织编制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拣中转站、分拣中心以及回收点,并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衔接。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可回收物回收点的,可以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
供销部门按照职责建设和运营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相配套的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预约回收服务以及可回收物目录、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从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选址和设置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和设置要求,通过预约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点定时定点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第三十一条鼓励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场所设置可回收物的分类回收设施。
鼓励物业服务区域、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快递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三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个人采取创新奖励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
第三十三条酒店、餐饮、旅游、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培训、技术指导、实施评价,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游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游客进行劝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并纳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绩效管理考评指标。
第三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
第三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企业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并报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包括人大代表、_委员、市民、志愿者等。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应及时将监督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第三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义务之一的&39;,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收集、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罚款处罚:
(一)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或未对收集、运输设备进行养护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标明相应类别生活垃圾标志或者未安装车辆行驶及收运过程记录仪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配备密闭化运输设备,或者收集、运输设备不整洁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或者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或者影响周边环境整洁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按规定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实时记录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和运输去向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生活垃圾处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记录接收、处置生活垃圾分类台账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三)未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员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餐厨垃圾收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正确履行如实记载或及时报告义务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长乐区以及其他县(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的区域和日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社区、农村地区不同情况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区人民的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
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
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的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九条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
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未进行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一、厂区垃圾共分为两类,分别是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根据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求,可填埋的生活垃圾包括:剩饭剩菜、一次性饭盒木筷、水果废弃物、腐烂的蔬菜、食品塑料袋、食品纸质包装、办公用纸、报纸、草纸箱、处理后的粪便;不可填埋的生产垃圾包括:酸、碱、盐、铵、其它化工制品、玻璃、金属制品、废工业油、电子产品废弃物、畜禽粪便、橡胶制品、编织袋等,如厂区各卫生区将以上不可填埋的生产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的考核该卫生区50元/次。
二、为了规范厂区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的日常管理,现将厂区卫生责任区生产垃圾的定点堆放作出以下规定;
1、厂区内所有卫生责任区当班产生的木质垃圾由该卫生区负责统一收集后全部送至造气煤场内的东南角处废旧木材收集点统一堆放;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考核该单位50元/次;
2、厂区内所有卫生责任区产生的废金属、废塑料建材、废橡胶制品当天内由该卫生区负责统一收集后全部送至设备综合管理部后面废铁堆场有序、分类堆放;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考核该单位50元/次;
3、厂区各卫生区的废编织袋定点堆放规定如下:制盐分厂产生不可用的废旧编织袋整理成捆后暂时存放在卤水净化车间一楼北墙;合成分厂产生不可用的废旧编织袋整理成捆后暂时存放变换车间西北角和脱硫岗位操作楼西侧;造气分厂、脱盐水站、污水站产生不可用的废旧编织袋整理成捆后暂时存放在型煤粉煤库北侧的收集池中,净水站产生的废旧编织袋整理成捆后堆放在自己的水处理剂库房一角;联碱分厂和仓库产生不可用的废旧编织袋整理成捆后暂时存放在肥包装南侧的废旧编织袋仓库中;设备综合管理部卫生责任区产生产生不可用的废旧编织袋整理成捆后暂时存放在该区的编织袋仓库外的南墙;以上如发现有乱堆乱放,不整理成捆的考核该卫生区50元/次;为了使各卫生区的临时堆放点有序堆放,请公司销售中心将一个月对厂区各卫生区不可用的废旧编织袋外卖一次;
4、对联碱分厂和仓库产生的废铵、废碱由该卫生区自己收集装袋临时堆放在碱包装西侧蓬下,但要求使用方负责使用点的卫生清理工作,待收集的废铵、废碱达到一定数量后由收集单位和仓库联系销售出售;对于制盐分厂的落地盐收集后全部回到制盐仓库;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考核使用单位50元/次。在碱包装西侧棚下没有单位使用时,卫生的清理由仓库负责,仓库有权监督使用方,否则不给使用。
5、对厂区的废油桶由使用单位上报设备综合管理部,然后有设备综合管理部联系销售统一外卖;至于各单位使用的生产物料桶,由使用单直接联系销售外卖。
6、厂区的建筑垃圾、保温材料、玻璃碎片、陶瓷碎片由设备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堆放在厂区西围墙中间位置,不得乱堆乱放,否则考核50元/次。
7、厂区各卫生区产生的酸碱污泥、含油废纯碱、废油漆制品,橡胶制品碎硝、废电子产品、废金属渣堆放在厂区东北角的工业垃圾池中,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考核50元/次。
8、以上规定即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