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统一发放会员证,持证参加。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读书会的&39;规章制度;遵守读书会章程,服从读书会的管理和安排,执行读书会的各项协议和决定;
3、按时并积极参加读书会的各项活动;
4、活动中积极协助活动的组织者和工作人员开展活动,自觉维护读书会的形象和声誉,爱护读书场所公共设施。
5、爱护书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二、活动时间、地点
时间:每周二晚19:0021:00
地点:新泰绿城玉兰花园服务中心一楼图书阅览室
读书会活动不限于每周二晚举行,鼓励成员有一定程度的延伸活动;鼓励成员以其他形式在其他地点进行活动,有兴趣的成员做好准备后可以提出增加读书会活动的申请,参加人员以自愿为原则。
5、协会规章制度
本协会在社团管理上一贯坚持自由。灵活。有序的原则。尊重会员的意见,对会员负责。但为了便于协会的统一管理,以及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协会规章制度,如下:
第一条
本协会每学年招收一次新会员,凡我校学生,品行端正,守信用,承认本协会章程,且对机械创新方向有一定爱好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填写入会情况调查表,经审核面试可加入本协会。
第二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会员可随时向协会提出合理的要求和意见。
(1)会员有权向协会负责人提出质疑。
(2)会员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和拒绝协会不合理要求。
(3)会员可以提出合理的活动方案。
2、会员在本协会活动中具有优先参与权。
3、会员有权维护自己的利益,协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故剥夺会员权利。
4、有权使用协会创新资源;
5、优先成为各类比赛参赛对象;
6、会员在学校正常工作时间,可随时向协会指导老师咨询相关问题。
第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
2、维护协会荣誉,团结会员。
3、会员必须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协会各项利益。
4、会员必须遵守协会纪律,参与活动及时,有事均要请假,在活动期间不准有无故迟到、早退或扰乱活动的行为。
5、每位会员都应有创设良好实验环境,爱护仪器设备和保持实验室整洁的义务。
6、每位会员应积极参加全国学生机械创新设计比赛、挑战杯、绘图赛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科技竞赛;
7、老会员应给予新会员在学习、经验上的力助,同时对新会员进行实践辅导,使他们能够迅速成长;
第四条
会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
2、注意自身言行举止,衣着整洁,礼貌待人。
3、每次学习培训中不得迟到早退,在学习中必须尊重老师,不得无故缺席。
4、服从协会各项活动安排。
第五条
会籍终止:
1、凡自愿退会者办理退会手续即可。
2、严重违纪律者经协会决议取消会员资格。
3、凡是三下学期确定考研的学生自动退会,管理层成员可申请加入理事会。
4、特殊情况,经研究予以开除。
6、协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礼仪协会以塑造学院学生健康形象为宗旨,以提高学院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向学校展示风采。
第二条礼仪协会隶属于旅游专业部。
第二章工作要求
第三条礼仪协会承担学院下达的礼仪接待工作。代表学院学生形象,参加型活动的公关和接待工作。
第四条旅游部定期指导礼仪协会进行培训,培训由专业指导老师讲授。第五条礼仪协会成员要求有良好的精神面貌,较好的素质文化,仪表举止礼貌文明,坐立行走体态端正,时刻谨记自己代表学生形象。
第六条礼仪协会成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积极主动的工作热情,和正确的工作态度(工作时,不许迟到,早退。工作时必须认真负责,不得打闹,嬉戏。不得把个人的情绪带到工作中影响到工作的进度)。凡有活动,分配到的.工作者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推卸工作,(上课,病假除外),如临时有特殊情况者,必须找人代替自己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礼仪协会成员要求在活动开始前三十分钟,完成着装和化妆,各自就位。
第八条每次礼仪活动必须化妆,妆容要求适中即可,不必太浓。着装需按照要求一般必须穿高跟鞋。其他首饰等装饰品的佩戴需符合要求,在体现整齐划一的基础上,展现个人风采。
第九条礼仪协会代表学生形象,个人如在校外接到工作,均以个人名义参与,不得以学院礼仪协会名义参与;参与校外活动的队员必须在国家允许的各项规章制度下开展工作并对自身安全负责。
第十条工作精神
1、团结合作:强调团队精神,协同合作。要求队员行动整齐划一,即服装整齐,行动统一,活动准时。
2、务实创新:积极作好本职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礼仪协会特点进行自我完善,作为学院一亮点并不断创新。
3、精品概念:每一次活动即是一次演出,每一个队员都是主角,每一个岗位都是第一线,必须认真对待。
第十一条礼仪协会物资包括:礼仪服,公用化妆品。此物资由旅游部统一管理,物资放于旅游部办公室,注意物品特别是服装的防潮,防蛀。物资将来如有添加,管理制度同前。
第十二条其他部门借用礼仪协会物品,必须出示借条;借条必须包含所借物品,归还日期,及其主管部门的公章。
第十三条礼仪协会成员参加活动使用服装必须经由礼仪协会队长同意,方可取用。活动结束后,必须在三天内,清洗后归还。若出现物品损坏、遗失现象则应按情节性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做出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礼仪协会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礼仪协会队员根据工作情况加相应的个人量化分(10分制。态度3分、表现4分、仪表3分)。由负责人负责工作情况登记,每学期末统一交到旅游部负责人处。
第十五条对于活动不积极者,或无故缺席工作任务两次或以上者,经其他队员或队长映,由旅游部审查确实后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按照出勤和工作的情况,每个学期根据综合情况评出“年度最佳礼仪小姐”,并予以一定的奖励,在例会上予以公报和颁奖。
(1)会议
1.会议召开
每学期召开一次协会全体会议;大型活动前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干部会议根据情况召开;部门会议由各部长自定。会议时间(中午)、地点(一教)临时决定
2.会议主持干部会议:会长
全体会议:会长或副会长、团支书
部门会议:部长或副部长理事会议:会长或副会长、团支书、会长助理
3.会议要求
A、纪律所有人员原则上要求提前5分钟到,须签到(除全体会议);会议期间所有人员手机一律关机或静音律);禁止会议期间有人讲小话、接电话、听音乐等做与会议无关的事;(详见纪律)
B、要求会议精简、高效率,开会前须将会议要点列于黑板上,原则上会议不超过30分钟
(2)纪律
1.会议A、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应提前半小时向会议负责人请假并获得批准,负责人须在会议前向纪督委说明。
B、无故缺席三次会议者,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取消颁发任职证书、评优及换届资格。
2.活动无故缺席或未按安排完成任务通过纪督委记录并进行相应惩罚
(3)换届资格部门理事可竞选部长、副部长、会长助理、副会长
部长、副部长可竞选会长助理、团支书、副会长、会长
会长助理可竞选团支书、副会长、会长
(4)评优奖项:A、五四评优校级奖“优秀理事”B、获任换届各级职位
C、取得某项活动负责权(只对各级干部)
原则:A、根据纪督委所记录会议、活动等表现情况B、其他
附:干部违反相关纪律者通过会长与纪督委进行免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__市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__市律师行业的发展,发挥__市律师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__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律师协会接受__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律师协会职责
第五条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五)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七)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八)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九)制定并实施对会员的奖惩办法;
(十)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十一)调解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二)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处分和向__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三)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四)为会员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
(十五)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六)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十七)设立本市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并领导和支持其工作;
(十八)负责对个人会员考核管理,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团体会员进行考核管理;
(十九)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一)__市司法局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__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在__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通过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律师协会的预备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以及经批准设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受邀可以成为律师协会的特邀会员。
第七条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设施等;
(七)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考核和管理,并办理年度考核手续;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交纳会费;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
(五)参加法律援助活动;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团体会员享有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的权利,并享有对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考核的权利。
第十条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制定、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规章制度;
(五)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七)接受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
(八)承担第八条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预备会员、特邀会员的权利义务,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六)讨论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
(八)审议批准会费预、决算方案;
(九)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其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十)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律师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年会每年举行一次,并应于每年四月底之前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临时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提议时。
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代表大会,但是代表大会修改章程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代表大会。
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的办法由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律师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律师协会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前通知各代表。
第十五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推举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权利义务和推举办法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四年换届一次。
第十六条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律师代表团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出席律师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参与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形式。律师代表团根据律师协会有关工作规则开展活动。
第五章理事会
第十八条律师协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三)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讨论律师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及决定新一年的工作要点;
(五)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制订会费使用规则;
(六)选举会长和副会长,推举名誉会长,推举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理事候选人;
(七)决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选办法,确定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的资格、推选办法、权利和义务;
(八)决定设置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九)决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
(十)聘任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通过副秘书长人选;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办法或处分办法;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属于重大事项的事宜。
第十九条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四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未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罢免。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应当听取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任期为一届,不连选连任。
第六章会长与会长会议
第二十五条会长为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律师协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是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促、落实理事会部署的工作;
(二)决定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三)批准设置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
(四)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决定设置各业务研究委员会,并决定各业务研究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第二十七条会长会议每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九条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名单应报__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三十条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在以下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及秘书处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三)向理事会建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四)列席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履行监督职责;
(五)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监督工作包括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
会长会议、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秘书处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律师利益的,监事会应当向有关机构发出监督意见书。
相关机构应当在收悉监督意见后10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告知处理意见。如监事会就同一事项两次发出监督意见后10日内未收到相关机构的处理意见,或监事会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监事会应对该事项做出监事会决议,并报告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应当通报律师代表团。
第三十三条律师协会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律师协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监事会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与会长任期相同。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会议。
监事长名单应报__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第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应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八章执行机构
第三十八条律师协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执行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执行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会长会议的&39;各项决议;
(三)拟订执行机构部门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执行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员;
(六)列席理事会;
(七)完成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条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在本市各区(县)的工作机构,隶属于__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接受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名称为“__市律师协会某区(县)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不超过四名,委员若干名。
第四十三条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制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律师协会理事会备案;
(二)协助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依法维护所在区(县)律师执业权利;
(三)协助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做好投诉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根据需要组织所在区(县)律师培训;
(五)宣传所在区(县)律师工作;
(六)组织所在区(县)律师进行文体福利活动;
(七)开展与所在区(县)律师行业有关的其他活动;
(八)完成律师协会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自律管理的需要,有权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各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第四十五条律师协会设立若干业务研究委员会。业务研究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
各业务研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会长会议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业务研究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一章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四十六条律师协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可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开拓律师业务领域,成绩显著的;
(五)被党委、政府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律师协会设立专门机构受理对会员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违纪、违规事项的投诉、举报,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有关律师管理规章规定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违反本章程规定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五)违反行业规范,需要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律师协会作出上述处分的,可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对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对于会员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或者在执业过程中有明显低于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的行为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学习。会员拒不接受的,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处分,或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五十条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必须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一条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__市司法局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五十二条律师协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其当事人间的纠纷。
第十二章经费
第五十三条律师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
律师协会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理事会拟订,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__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方案,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就会费收支情况发布公告,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十六条会费应当用于: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监事会会议以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三)会员奖惩工作;
(四)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业务研究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六)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组织业务培训;
(七)提供会员福利及其他保障;
(八)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九)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修改后,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律师协会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规定的事项不一致时;
(三)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由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章程报__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__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过,自__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日起实施。
一、会长职责:
1、为协会服务,服从协会的集体利益,出席社联的相关会议;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加强对协会的财务管理,审核各项资金的支出;
3、及时掌握协会的情况,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或新的工作安排;
4、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对协会负责,接受全体协会成员的监督;
5、主次召开干部会议、干事会议、会员大会等。
二、副会长职责:
1、为协会服务,服从协会的集体利益;
2、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负责协会内外事项安排;
3、协调各部门开展活动及各部门干事的沟通,并对分管部门负责;
4、对各部长的考核管理,组织人员安排,奖惩等,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
5、制定和调整激励机制方案。
三、团支书职责:
1、负责每次团组织生活的策划和人员安排及场地分配;
2、负责协会成员思想状况的考查和指引;
3、负责协会的团建工作,及时向社联团提交各种电子及书面文件;
4、负责协会内部人事考核工作,公正评选各种评优活动。
四、宣传部职责:
1、依据宣传部的策划活动,负责协会举办活动的组织工作,包括协会性质的活动和非协会性质的&39;联谊交流以及文艺活动;
2、组织安排协会的各种相关活动,以及组织会员定期的学习、讨论、审计资料、外出游玩,并考虑各种外出活动的经费问题和安全性。
五、宣传部职责:
1、负责协会各种策划的起草工作;
2、负责协会的宣传工作,包括海报、宣传单的写贴以及宣传板的收护工作;
3、负责协会的宣传以及协会举办活动的信息发布。
六、外联部职责:
负责协会对外的联系,负责与其他协会联系,以促成良好的协会关系,提升协会的知名度,负责与其他协会的合作事宜,负责协会活动场地的申。
一、旅协全员大会由会长按照实际需要不定期主持召开(一学年不少于3次)。
二、旅协决策层交流会由副会长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安排时间及长度按具体情况需要而定。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参加。会议内容应包括对工作的总结,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商讨和解决,并确定本月工作安排。如会议涉及财务收支,会计则须参加。
四、旅协各部门例会由各部门部长每双周主持召开一次,会议安排时间及长度按具体情况需要而定由各部门部长、干事参加。例会内容包括各干事向部长汇报近期以来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各方面的意见,部长向干事传达管理层交流会的决议以及其他各部的工作进程并公布本部门的工作安排。如会议涉及其他部门日常事务的配合,则该部门应派配合人员参加此次会议。
五、旅协其他部门临时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各部门长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主持人则按照实际需要而定。
六、各会议讨论通过决议时,由与会者进行民主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后此项决议方可生效。
七、每次会议均应有会议记录员,会议记录员由负责人指定。会后,会议记录员应整理好会议记录,并复制一份交给秘书长。
八、旅协各种会议均应按照本会议制度执行,如有违反,将提交旅协理事会会议严肃处理。
协会所有的财产均为协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所有,它必须用于服务本协会的会员,开展本社团的活动以及发展社团之所用。为加强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建立规范合理的财务管理方法,提供财务工作水平和财务使用的透明度。依据社团联合会及本协会原有相关文件规定先修订条例如下:
一、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主要是企业公司)赞助
(三)学校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二、经费使用
(一)本协会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本协会日常管理所需费用
(三)其他正当合理的开支
三、财务审批
本协会的财务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分层逐级审批制
(一)各部门财务报销,必须持有相关的合法的正规国家统一发票,特殊情况应向理事会(董事长)通报后根据收据报账。发票和收据必须有经手人的签字,并注明相关时间、地点及使用事项。
(二)各部门经费使用必须首先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报账时需负责人签字核实,最终上报理事会(董事长),经财务处报销。
(三)超过预算的经费报销,需事先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然后上报至理事会(董事长)。理事会审议后再经财务处核实报账。
四、财务(产)管理
(一)本协会财务使用需严格遵守相关的管理制度并有理事会及全体成员给予监督,做到经费使用合理,真实,透明;管理和监督要求严格执相关财务条列,按章办事。
(二)协会经费开支定期以公开形式向会员报告,并上报社联,再由社联向校团委老师汇报。
(三)所有部门在报账时,除出示相关发票及收据外,还需另附一分详细的经费使用明细表报财务处,接受理事会的监督核实。
(四)协会换届时,协会财务有本届财务负责人移交给新一届财务负责人,并出具年度财务清单。同时需在换届大会上做本届的财务汇报,向广大的会员说明协会财务使用状况。
(五)协会所有财产为协会集体公共所遇,任何人不的随意占有或挪用,一经发现将予以严惩。
(六)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力求节俭。并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五、财务处职责:
(一)本协会财务以董事长为主的理事会处理相关事宜。
(二)财务处需严格把关各级部门的经费使用,严格控制经费使用范围,掌握开支情况,并及时的.做出合理调整和调度。
(三)财务处需严格的审查各级部门的财务报告,真实无误的登记财务使用情况,并记录在册、存档。
(四)财务处财务人员,应大公无私,公平的对待各级部门的经费使用申请。不得出现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报假账,贪污、挪用公款等系列违规现象,一经发现,必将严惩。
为了规范本协会的活动,维护协会会员的利益,更好的发挥协会的作用,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提高综合运用英语的能力,根据学校管理条例,特制定此制度。
总则
英语协会是在团委领导和管理下的以英语为主的社团组织,是为广大同学提供学习英语、展现自我的平台,协会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其管理
第一条:协会会长是由全体机构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一年,连任不超过两年。协会会长必须本着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工作认真负责,且具备领导能力。
第二条:协会内部组成理事会。下设理事部(协助会长对协会进行管理,负责到团委给老师签名所要播放的通知交给广播站)。口语部(组织会员定期在老师的带领下锻炼英语口语,用英语与他人交流对话的能力)。宣传部(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宣传,如出海报,所要举办的活动等)。秘书部(对机构和会员作考勤记录)。编辑部(负责协会所要举办活动的计划书及其流程工作表)。外联部(负责与本校或其它学校的`社团交流、互相学习)。
第三条:协会各部部长一经面试入选后,必须遵守协会各规章制度,协助会长,尽职尽责。
第四条:为了使协会更加富有组织纪律性,对理事会成员实行定期会议制度,所有成员无故不得缺席。
第五条:协会财务要做到合理开支,量入为出,并对所有的开支做记录,以便使会费得到合理合法的应用,保证经费的透明度,以诚实信用为本。
第二章活动原则
第六条:协会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规范围内,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协会活动主要围绕英语展开。
第八条:协会邀请外教及优秀英语教师对协会活动进行指导。
第三章协会机构成员
第九条:机构成员要积极配合会长完成团委布置的任务。
第十条:机构成员要按时参加会议,并且要带上本子和笔作记录,确有事不能来参加会议的,须以书面形式(请假条)提出请假要求,交给会长。
第十一条:实行机构成员考勤制度,机构成员每学期请假三次以上五次以下者,取消其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机构成员开会无故缺勤五次者,当自动退出本协会。
第十三条:机构成员每周须写一篇英语短文或文章。
第四章协会会员
第十四条:凡二技学生,对英语学习有兴趣、思想健康者均可报名入会,并在交纳10元会费后发予会员证。
第十五条:凡入会会员必须遵守协会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理事会的领导,积极参加各种活动,不得做出有损害本协会利益的事。
第十六条:会员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参加英语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七条:会员要按时上课,并做好笔记,上课时不得吵闹喧哗,并对会员做考勤记录。
第十八条:每学期上课会员无故缺勤6次者,当自动退出本协会,不能按时来上课的,需写请假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街舞舞协会是由广大街舞爱好者共同组成的自发性群众团体,是为繁荣本市文化事业而设置的群众组织,并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按照舞协自身特点开展活动,促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为发扬舞蹈文化,传播舞蹈技能。丰富广大群众的文化知识,提高身体素质及艺术欣赏能力,改善群众的身体形态及外在气质,提高群众的个人欣赏和利用身体语言的能力,从而建立良好的群众文化活动和社区艺术文化氛围。
第二章设立和任务
第三条:街舞舞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本协会注重思想性、知识性、实践性,坚持团结,积极创新。崇尚“以街舞会友”的精神,在学街舞,练街舞的过程中人们的才能、兴趣和个性得以充分的发挥与增强,释放生活压力,锻炼身心。让更多的&39;人了解街舞,为本市文化生活再添一道风景线。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特点与义务
(一)遵纪守法、品格端正,有意致力于协会的发展和壮大的广大人民群众。
(二)承认本协会的章程和组织,按本协会的决议,配合本会搞好各种活动。
(三)参与活动积极主动,自觉准时,关心未参加本会的街舞爱好者。
(四)舞协对申请加入者将进行审核,凡符合本协会条件可成为正式会员,建立会籍,同时予以公布。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获得舞协提供的有关艺术交流的信息和服务。
3.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和领导人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4.有权享受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有关的专业讲座,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文艺活动。
第七条:会员退会应向组织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长期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违反法律触犯刑法,本协会将停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街舞协会设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和会员若干名。理事会有权审批和决定协会会员及各项工作,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舞协会长为本协会最高管理者,有权对本协会的主要成员进行监督,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会长职责
会长负责主持舞协整体工作,制定舞协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培训和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秘书长职责
(一)拟制舞协工作计划,联系活动地点、总结,综合全部工作情况,请示汇报有关问题。
(二)管理和保管财物。
第十三条:舞协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秘书长负责召集。
第五章协会活动
第十四条街舞协会主要以在内部开展活动为主,活动形式主要有:街舞知识讲座,组织各种街舞比赛活动,定期对会员进行基础培训,汇报演出,及对外交流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街舞协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本章程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会员同意。
第十七条:街舞协会章程,自宣布成立之日起实施
一、为了更为方便的管理好书法协会,特颁布下列管理条例:
1.协会成员应按时参加本会举行的活动以及课堂练习,要做到不迟到、早退和缺席。
2.协会成员考勤由秘书组组长负责,并负责认真填写每次考勤表。
3.协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组织部部长请假(不能代请)经批准备后方能生效。
4.本协会对缺席和迟到的成员采取相应的惩罚,迟到两次算一次缺席,缺席者应认真写好检讨并亲自交给副会长,缺席三次将被无条件开除,并收回会员证,从此不再是书协成员。
5.对于协会干部应每次必到,其缺席一次又没向会长请假者按会规要在例会上做自我检讨,态度如一再不端正,将被永远开除并没收有关证件,开除其会藉。
6.在会议期间不得窃窃私语,应维持严肃的会议秩序,如有不听者,将受严重警告。
7.对于其协会干部都应该各尽其职,互相合作。副会长在会长没在时应接管会长的一切事务,并积极的向会长反馈成员的情况,秘书组组长应积极的做好每次的会议记录,并协助会长管理好每次事务。
8.秘书组组长就理清每笔财务开支,每次活动后必须向会长公布消费支出,不得谎报财务,否则将无条件辞退其职务,开除会藉。
9.各会员不得以书法协会的名誉从事其违被书法协会以及社团部名誉的活动,如有发现将严惩不待开除会藉并上交社团部处理。
10.无论是干部还是会员都得服从上级,如有不服又无正当理由者将辞去干部职责和干事,不得有越级行为。
11.对于表现优秀的会员会考虑其下届会长及干部的选取并向校内其它岗位推荐。另外还颁发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奖惩制度:
1.对于协会有重大贡献或在各种比赛中获得荣誉的会员,协会将给与物质奖励并记入协会大事中。
2.成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协会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失去会籍的同时,须同时上交成员证并登记注销。
三、招干招新制度:
1.在成员中选拔有能力的担任协会的干部。
2.每年广泛吸收新会员。
四、优秀成员考核制度:
1.成员表现突出,在书法上获得长足进步或其作品获得荣誉者。
2.给协会一些极具参考价值的建议使协会能够更好发展运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性质:心理协会隶属于院团学会,负责全院同学的心理健康工作。
第二条
宗旨:“快乐学习,快乐生活”。
第三条
基本原则:最早的发现问题,最快最好的解决问题;保密原则。
第二章成员
第一条组成:由大二的一名会长、两名副会长、大一各班的心理委员和每届应聘的干事组成。
第二条职责:
会长:
1、负责确定本协会各个阶段的工作和任务。
2、负责社团重大活动的筹备和组织。
3、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支持。
副会长:主要协助会长处理日常工作,做好分工负责各项工作。
心理委员:
1、时刻关注着班级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会长或学工室禀告。
2、严格落实“一周一报,一月一报”的心理汇报工作。
3、积极配合协会的各个活动,服从老师或会长的安排。
4、积极向简讯投稿,不断充实心理园地。
干事:
1、在班级配合心理委员做好本班的心理工作。
2、做好心理协会的宣传。
3、在学工室或心协办公室值班。
4、积极向简讯投稿,不断充实心理园地。
第三章活动或会议
第一条协会所进行的一切活动都要遵守学校及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每次活动之前都要写好活动策划书,并交给学工室辅导员老师进行审核;得到批准后才能举行。
第三条开会之前要把会议基本内容交给辅导员老师过目,并通知杨老师具体的会议时间和地点,辅导员老师有时间就会参加。
第四条会议确定后通知记者团成员到会负责会议的拍摄及会后的&39;新闻编辑。
第五条每次活动或会议人员都要进行签到,会议期间要做会议记录。第六条活动经费要提前预算,遵循节约的原则,尽量把开支做到最少。
第七条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
1、心理健康讲座
2、心理征文比赛
3、大学生适应性心理问卷调查
4、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竞赛
第四章考核
第一条考核细则说明:
1、每个学期期末进行心理委员的考核。每一学年进行表彰,一学年考核总分排名前十位的颁发学院的“心理健康工作先进个人”证书,并以资鼓励。
2、考核60分为合格。80分以上为优秀。
3、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心理委员,可作为入党的重点培养对象。
4、周报是否按时,要求每周要汇报本周的班级情况,汇报时间是周一至周五。
5、会议到会情况,学院每次心理工作会议都会考勤,缺勤者不给分。
6、参加活动情况。班级参加学校心理健康活动或比赛的加5分,参加学院心理健康活动或比赛的加2分。在校级比赛中获奖的加10分。学院心理健康活动或比赛中获奖加5分。累加不得超过15分。
7、周报和月报是否详实。根据周报和月报汇报情况酌情给分。
8、危机干预事件的及时汇报和处理。如果班上有危机事件发生,心理委员及时汇报并有效干预。酌情加分。
9、其他。指心理委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以及对学院心理部有无贡献,班级是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类的活动等。酌情加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院心理健康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