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志愿者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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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社区党委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社区志愿服务的主体是社区志愿者各社区志愿者组织。

二、社区志愿者经过社区志愿者服务中心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三、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热心于公益事业,不怕困难,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思想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无违法乱纪行为,遵纪守法;能遵守《志愿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服从各级志愿者组织地管理;年龄16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均可到社区志愿者组织申请。

四、社区志愿者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的标志。

有关志愿者的制度篇2

为了更好的促进农学院团委青年志愿者团队的工作,为进一步实现青年志愿者团队内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完善青年志愿者团队内部管理制度,调动我们青年志愿者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青年志愿者团队工作的协调统一,对志愿者在农学院团委青年志愿者团队期间所做的工作及工作中的表现,以考核的方式加以全面反映与鉴定而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有能力考核和行为表现两部分组成,各占总考核的50℅。

第一部分:能力考核

该部分满分100分,志愿者团团长由农学院团委书记、副书记综合考核;志愿者团副团长考核由农学院副书记、团长综合考评;青年志愿者考核由各活动相应负责人考评(例如:10级志愿者协助农学院团委学生会体育部举办运动会,该负责人为体育部部长和负责该志愿者所在班级的副团长)。

第二部分:行为表现考核(由各副团长负责)

一、该部分没有满分,底分50,采用优加劣扣法。

二、平时活动及会议:

1、任务考勤:各支团负责的任务,未按期完成的,该支团副团长扣3分,成员扣1分(有困难按期完成的,副团长应该提前向团长说明情况)。

2、纪律:在会议期间大声喧哗、吃零食、打闹、接听电话、手机铃声响起或者其他影响会议正常进行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扣1-3分/次。活动中出现违纪、不服从管理等行为者扣6分以上,严重者可以取消本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三、干部例会考勤,无故缺席一次扣3分,迟到1分,学年累计三次及三次以上的取消本年度评奖评优资格。(请假不扣分,但是必须提前三个小时提出;副团长向团长请假,青年志愿者向相关副团长请假)

四、活动考核

凡农学院团委学生大型活动需要志愿者协作完成的,由团长统一安排,再由团长向青副团长下达任务。

1、活动中,志愿者积极协助活动相应负责人圆满完成活动任务,参与志愿者可以加2分。

2、活动中由于志愿者原因导致该支团无法协调展开工作以至活动出现失误,主要责任人扣5-7分,其余志愿者扣1-2分;造成极坏影响者,取消相关责任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甚至取消其农学院团委志愿者身份的资格。

3、对于临时活动,由青年志愿者团团长安排调度。对于临时任务,积极服从安排且圆满完成者加1-3分。不服从调度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扣3-5分,特别严重的,可以取消本年度评奖评优资格,甚至取消其农学院团委志愿者身份的资格。

有关志愿者的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首都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首都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志愿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发[200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全市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和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鼓励、引导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服务。

第二章招募与注册

第四条志愿者组织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

(一)志愿者组织可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信息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二)志愿者组织可深入社区、农村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动员热心公益的广大市民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愿者队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建立全市志愿者注册制度。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志愿北京”网站为全市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网络平台。各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注册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充分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现有的注册管理系统的作用,建立对接机制,与全市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实现有效对接。

第七条市志愿者联合会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

(一)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可依托“志愿北京”网站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市志愿者联合会提出开展注册工作的申请,接受市志愿者联合会的注册委托。

(二)市志愿者联合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委托开展注册工作的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名单。

第八条志愿者注册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志愿者注册条件并志愿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可通过网络、电话或直接到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等方式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的志愿服务的类别、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申请人身份证号是注册的必要认证信息。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后,注册机构为申请人统一编号,发放北京市志愿者卡,并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志愿者数据库。

第九条志愿者卡由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统一制作,委托注册机构负责向注册志愿者发放。

第十条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统一确定志愿者卡号编制规则,志愿者卡号与志愿者身份证号相匹配,在注册系统中将志愿者身份证号作为后台信息予以管理和保密,志愿者卡上不出现个人身份证号。志愿者卡号一人一号,终生使用。在志愿者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履行志愿者义务等情况下,应由原注册机构注销其志愿者卡号,被注销的志愿者卡号不再重新使用。

第十一条志愿者卡集身份标识、注册登录、激励表彰等功能于一体,是志愿者的身份卡、信息卡、计时卡、荣誉卡。

(一)身份凭证。志愿者卡是志愿者身份的标识,志愿者可凭志愿者卡参加志愿服务、培训、公益实践等活动。

(二)信息管理。志愿者凭志愿者卡号及密码可登录“志愿北京”网站,进入个人管理模块,查询、修改个人信息。

(三)服务计时。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由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对志愿者服务时间进行计时,经相关志愿者组织认定后记录进志愿者卡;社区志愿服务等经常性志愿服务,由社区居委会或服务对象及志愿服务组织者对服务时间提供证明,经相关志愿者组织认定后记录进志愿者卡。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四)荣誉激励。志愿者卡号具有唯一性,可由志愿者永久保留,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也是对持卡志愿者的一种激励。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七)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九)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

(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四)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市、区县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市、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并进行业务指导;依托市、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加强日常管理,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一)鼓励志愿者使用全市统一的标识,提倡各类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佩戴以全市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

(二)注册机构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新注册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是北京志愿者,为使我们的国家和城市更美好、人民更幸福、环境更安全,我要团结身边的人,投身其间。面对需求,我要行动。我承诺,我将竭尽所能,参加公益活动,帮助困难人群,真诚关怀有需要的人士,为他们带来温暖。”

(三)志愿者的培训工作主要由注册机构或授权的有关单位、机构、组织负责,对于普通志愿者,可通过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等方式,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基础性培训;对于骨干志愿者可通过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专业服务技能、项目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提高性重点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则,要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

(五)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证明,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并记录,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主要依据。

(六)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互助服务、返还服务等制度,把提供志愿服务与优先享受志愿服务结合起来,在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可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七)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可对其进行警告、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八)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要求有关服务对象赔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九)志愿者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由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常性志愿服务中,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根据需要,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志愿者可在志愿者组织的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志愿者组织应当发挥志愿者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需求对接机制和项目管理机制,实现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和群众接受志愿服务的便利化。

(一)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志愿者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志愿服务需求进行调查和评估。在调查评估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关注民生领域的日常需求,关注弱势群体。按照“服务对象所需、志愿者所能”的原则,提出志愿服务需求计划,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及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吸引志愿者广泛参与。

依托“志愿北京”网站,建立全市统一的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和服务对接平台。

(二)鼓励志愿者根据自己的特长和意愿,组成项目小组,根据需求计划自主认领服务项目,在各类志愿者组织的统筹安排和合理调配下,为服务对象提供志愿服务,实现志愿服务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三)认领项目确定后,各项目小组要在志愿者组织的指导下,设计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服务项目的总体目标、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和评估监督等要求,并按照项目方案分步组织具体实施,保证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志愿者组织要加强志愿服务项目品牌化建设,巩固传统项目,拓展创新项目,做好项目的方案策划、服务承接、资金筹集、公关宣传、督导评估、总结完善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打造优质服务品牌,逐步开发一批符合实际、社会所需、效果明显、影响广泛的志愿服务项目,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开放式的志愿服务项目库。

(五)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订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表彰与激励

第十七条建立全市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注册机构根据志愿者服务的时间累计及服务评价情况,认定其为北京市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同时在“志愿北京”网站进行标注和宣传。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200小时、500小时的,可分别认定为“北京市一星志愿者”、“北京市二星志愿者”、“北京市三星志愿者”。由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对其进行注册的志愿者组织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定期报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备案。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可认定为“北京市四星志愿者”。由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具有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团体会员资格的注册机构认定,认定结果定期报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备案。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可认定为“北京市五星志愿者”。由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认定。

第十八条建立全市志愿者奖章授予制度。根据志愿者注册以后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与绩效,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奖章获得者佩戴相应标志,同时在“志愿北京”网站进行标注和宣传。

(一)志愿者自获得“北京市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一定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一定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铜质奖章评选。志愿服务铜质奖章评选工作由区县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等有关部门组织,评选结果报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备案。

(二)志愿者自获得铜质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较大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较大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银质奖章评选。志愿服务银质奖章评选工作由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组织。

(三)志愿者自获得银质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金质奖章评选。志愿服务金质奖章评选工作由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

(四)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1年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上述级别奖章。

(五)奖章授予可视实际情况定期举行。

第十九条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

(一)市、区县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会同市、区县志愿者联合会(协会)等有关部门,将定期具体组织开展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志愿者工作突出贡献集体与个人等评选表彰。

(二)引导和鼓励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相关评选表彰活动,评选表彰的项目及结果应按相关程序报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条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经常性志愿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给予上述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通过组织疗养休养、免费体检等方式对优秀志愿者进行慰问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文化宣传设施,广泛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典型事迹,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志愿者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委社会工委、市社会办负责具体解释。

有关志愿者的制度篇4

为了加强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的管理,完善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组织的建设、使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也为了规范志愿者活动,增强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内部干部的纪律、提高部门的工作质量与效率,使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一、内部成员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要自觉遵守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要有健康的思想素质、心理素质和良好的行为规范,无不良嗜好;

(三)要有团结、互助、服务学生、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二、常规纪律及工作要求

(一)坚持分工合作原理

个人不离集体,集体不离个人,立足本职,明确目标,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以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整体,围绕“公益事业服务弱势群体”开展工作;

(三)每次参加志愿服务后,由志愿活动组织者(队长),将活动人员名单记录好;便于以后工作的考核。

(四)要有强烈的时间观念

在开会(例会)时,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者必须提前30分钟请假;

(五)遵守活动纪律

禁止活动过程故意扰乱秩序,起哄、追打,不配合工作开展。

三、活动策划及实施制度

活动策划:固定的日常活动要提前一周,对主题活动要提前一月进行策划,策划方案要顾及实际可行性、内容充实、主题突出、操作明确、富有创意、互不雷同,形成部门特色;

实施制度:

(一)活动前

相关活动部门协调安排好人员,调配好活动用品,作好各项准备活动细则落实到人;

(二)活动时

按照方案认真、细致的组织实施,活动负责人控制好活动局面,按程序规范进行,营造声势,确保效果;

(三)必须确保每次活动都必须有活动照,有报道。

(四)活动中严格签到

做好参与人员的服务数量与质量确认,做好活动相关记录,积累完整原始资料;

(五)活动后

活动负责人及时组织者进行书面总结、意见反馈、整理

材料;

四、考核评比制度

考核制度为按照工作等级高低作为学年末的优秀学生干部与积极分子、优秀干事、优秀志愿者评比标准,具体细则如下:

(一)全年例会

无缺席者或者因事假次数不超过1次为A级,以后每请假一次降一级别直至E,请假超过五次,无故缺席两次者,将予以除名。

(二)主动与主任交流本年级的不完善的制度

并提出自己的意见者,以及对活动策划内容,过程大胆提出自己的见解者,内部未来建设发展建议者,部门坚持每个月将做一次考核,打等级分(ABCDE)。

(三)每次做完活动,都会对每个参与者的表现打等级分

主要考核方面在志愿者工作态度、精神面貌、协调组织能力。

(四)对部门各个成员思想道德素质进行评价

品质修养、心理素质作一个总结,打等级分。

综合个人一年来的表现,将客观公正评比上述称誉。

五、会议制度

每周开一次例会,会议的出勤工作由策划组负责,会议记录也由策划组负责。

1、会议通知有实践组负责对有事请假者需本人以各种通讯方式向主任说明原因。

2、会议期间支持部门成员集体讨论禁止开小会,做小动作以及无关会议的事,遵守会议纪律。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20__年3月16日

有关志愿者的制度篇5

在构建和谐社会,创建文明“和谐”校园的过程中,为了能更好地提升教工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发挥我园参与幼儿园、社区志愿者服务,积极发挥教职工的参与作用,特制定以下制度:

1.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宗旨,用真诚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持之以恒地开展志愿服务,遵守服务制度和工作纪律。

2.接受党支部的领导,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踊跃的参与志愿服务。

3.党员志愿者先行,人人参与,服务时间在一年中大于12小时,团员青年覆盖面大于95%,服务时间一年中大于9小时,教职工乐意参加志愿者活动,覆盖面大于40%,服务时间一年中大于6小时。

4.志愿者服务活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活动方式。组织协调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

5.重视志愿者队伍服务活动和工作内容的记载及照片资料收集与整理,并建立档案。

6.党支部对志愿者的各项活动和服务情况要及时向志愿者本人反馈,予以鉴定和鼓励。

高台县东苑幼儿园

20__年1月10日

有关志愿者的制度篇6

一、志愿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文化道德素养,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服务居民,奉献社区”为宗旨,树立良好的形象。

二、承认志愿者协会章程,遵从志愿者行为操守。三、传承中华民族光荣传统,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社会和谐,践行志愿精神。

四、尊重他人尊严,尊重他人选择。以己之长,助人之困,尽力而为,不计报酬,言行自检,思想自律,积极针对社区存在问题建言献策。

五、保证提供服务内容合法,不侵害他人利益。主动提升知识水平,提高志愿服务技能。诚实守信,对提供的服务尽职尽责。

六、依托社区活动载体,提供各类志愿服务,贴近社区居民所需,开发志愿服务新领域。促进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加强沟通,增进交往。

七、志愿者之间积极协作配合,提高志愿服务整体成效。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美好社区贡献力量。

有关志愿者的制度篇7

为了加强青年志愿协会的管理,完善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建设,使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也为了规范志愿者活动,增强青年志愿者协会内部成员的纪律,提高各成员的工作质量与效率,使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特拟定如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沧州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隶属于院团委社会实践部,接受院团委老师的领导。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不为物质报酬,自愿为社会公益事业和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学生组成的自发性学校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致力于为社会弱势群体服务,倡导“自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平等、负责、关怀、理解”的志愿者精神,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上级领导的指导。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关心社会弱势群体,使更多的弱势群体树立起生活的自信心。

第六条规划、组织义工参加志愿者活动,推动校园义工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七条开展与各学院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组织会员间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实行注册会员制,会员资料档案实行保密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1.为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

2.具备“自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平等、负责、关怀、理解”的精神

3.承认本协会章程。

4.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登记表。

2.经本协会管理团队审查通过。

3.管理团队发给统一制作的工作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根据本协会的决议精神,依法开展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4.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3.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4.任何一名协会成员必须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义务感。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名誉和利益。认真学习相关知识,努力工作,不求回报,服务同学。

5.参加协会固定卫生打扫,维护卫生区卫生。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工作证,如三次无故不参加任何一次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利用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上报经管理团队批准,方可进行。未经管理团队批准,会员不得擅自组织活动或对外宣传及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校纪校规和本协会章程或有损本协会声誉的行为,由本协会管理团队决定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管理团队成员由全体会员推举产生。

第十七条本协会管理部门,分为志愿队、财务部。

第十八条志愿队负责进行公益活动的策划和运转,并进行搜集弱势群体信息,进行考察与扶助。

第十九条财务部:对志愿资金进行管理,并对每次花销事项进行开票统计。

第五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协会经费全部收入将用于开展公益活动,协会经费由财务部专人专职管理,财务公开,定期向会员及捐助者公布账目。志愿经费必须持收据、发票交财务部负责人报销;报销流程由财务部制度为准。财务部必须做好每一笔财务收支帐目的记载、保存和整理相关的发票和收据,并且每月进行一次财务审核,结帐当日收支余额交相关负责人过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解散时,必须经协会管理团队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管理团队。

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细则

一、会议制度

1.为了协调各部门的关系,提高开会效率,促进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的展开,特制订本会议制度。

2.协会例会定期进行(时间由管理团队根据各成员课程时间拟定,开会场所及时间由相关人员通知),会员必须准时报到,否则即为迟到或旷会。

3.会议由协会部长主持,各个部门及成员参加,会议内容包括分管部门部长简单总结上周工作,并上报下周工作计划。

二、会议纪律

1.协会成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请应在开会前以电话或当面告知协会负责人,不允许以短信的方式。

2.协会人员如确实有事须向管理人员请假,不可无故缺席,如故意缺席或迟到将按照协会请假制度进行相应处置。

3.协会各部门成员,无故不参加青协例会三次以上者,将取消协会成员资格。

4.各种会议严格实行考核制度,与会员应提前进入会场,并在例会前签到,不可替签,如有替签者归为缺席者。

5.会议开始前,参与例会者自觉将随身携带手机通讯设备调成静音状态,以保证会议正常进行;会议进行过程中,参与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不准交头接耳,不准来回走动,共同维护公场秩序。

6.会议鼓励会员积极发言,但要严肃认真、切实有效、言简意赅、保持应有的尊敬。

7.协会例会要求每位成员带上笔记本和笔,开会期间做好笔记,要求详细,以便工作的安排。

三、出外志愿者服务活动

1.凡是志愿者活动,由部长或指定负责人确定统一负责人,由负责人确定并通知集合及出发时间,必须严格遵守时间。

2.确定活动,由负责人统一借还物品,通知参与人员及结对人员。

3.活动时,应随时观察人数,确保成员的安全。同时,做好拍照等工作。

4.活动后,归还外借物品,做好总结工作,将照片与总结一起传于办公室负责人,底稿自留。

5.志愿者活动时,协会的每位成员的一举一动都代表着沧州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所以请用我们最好的一面展现在他们的眼前。

四、扣分范围与事项

1.例会以及开展活动时迟到。

2.缺席例会以及协会各项活动。

3.工作不积极者。

4.所分配到的任务不能及时完成。

5.例会等会议从不发言或躲避发言,故意扰乱秩序者。

6.不服从上级的领导,在协会中制造矛盾,在协会中搞特殊,忽视团体意识。

7.如有任何人做出影响协会形象的事情予以一定处理,严重者开除档案处理。

五、奖励制度奖励:

1.协会每学期按协会成员的综合考评成绩评选出“优秀青年志愿者”;

2.协会成绩突出者,给予相应管理职务。

六、处罚细则处罚:分为口头警告、警告、劝退、除名

1.口头警告:参与各种工作、会议、活动一次缺席;工作、活动时擅离岗位、怠工;不服从统一安排,私自行动。

2.警告:对工作分配到的任务草率敷衍、弄虚作假,工作严重失误、导致不良后果、两次口头警告;

3.劝退:假借协会名义谋取私利、私自向服务对象索取酬金,各类工作会议、活动五次无故迟到、三次无故缺席、受到(院)系通报以上处分。

4.除名:严重违反学校及协会规定,屡教不改,影响严重,予以除名。

七、后续值班制度

1.所有值班人员按时到达值班地点,如有事提前请假,请假应找好接替值班人员。

2.值班之后打扫卫生,整理协会物品,保持协会的干净,和谐。

3.值班人员要在值班本上签到,组长负责监督,严禁代签、替签,情节严重者直接令其退回。若值班组长因事未到,各值班人员必须本着诚实、自觉的原则签到。

4.值班结束检查值班室窗户是否关好,卫生状况是否良好,将物品摆放原位后方可离开。

5.值班人员对于当晚的工作事物做好交接,凡是经手的事物务必落实好。如因个人问题造成的工作失误由本人负责并要接受处罚。

6.值班时间内,协会人员严禁带非协会成员或非工作原因的人员入内。

有关志愿者的制度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为推动社区精神文明和和谐社区建设,健全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

社区志愿服务的主体是社区志愿者组织。

第三条社区志愿者是在本社区志愿者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社区志愿者服务领导小组和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组成。

第五条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和共青团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三章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七条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18周岁以上的个人,志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履行入会登记手续,均可到本社区申请。

第八条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本社区填写注册登记表,社区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九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参加社区开展的各种志愿者培训活动。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社区给予帮助、解决;

(三)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三)维护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章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十一条社区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帮困、社区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

第十二条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保障与奖励

第十三条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团支部书记分管志愿者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党、团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在社区志愿服务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十五条社区党员志愿者组织、妇女志愿者组织、社区老年人协会、关心下一代协会、老年科协等统一纳入社区志愿者服务管理体系,接受社区统一的协调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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