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制定能激发员工积极性、优化管理结构、提升企业形象。小编给大家分享养老院的制度参考,方便大家参考养老院的制度怎么写。
一、环境卫生制度
1.室外环境
A.室外要明确卫生区三天打扫一次,每个区的环境卫生要明确专人负责。
B.公共场所、绿化区做到无纸屑、烟头、杂物、垃圾等;水沟、下水道要保持畅通、清洁。
2.室内环境
A.敬老院室内垃圾实行袋装化,一律送往统一指定的垃圾池,不准随意堆放。
B.室内环境卫生由院民自行打扫,坚持一天一小扫,三天一大扫。门窗要经常擦拭干净,室内要通风、无异味、无明显灰尘、污迹和蜘蛛网,窗明地净,衣物摆放整齐。
二、个人卫生制度
1.个人卫生,房间整洁,勤洗衣物,勤洗澡,被子、蚊帐勤洗勤晒。
2.敬老院对院民进行定期体检,建立院民健康档案。医务室必须备有常用药品。
3.敬老院个人卫生做到“五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禁止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4.敬老院定期给老人和护理人员讲授有关心理护理、饮食护理、自我保健、老年常见疾病的护理等有关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三、食品卫生制度
1.抓好食堂卫生管理,注重饮食卫生,谨防病从口入。
2.食堂要勤打扫、餐具要勤消毒,严禁购买和使用腐烂、变质食品。
一、上下班考勤制度
1、上下班实行签到(退)考勤制度。全体工作人员须自觉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溜号、脱岗。办公室负责审核、抽查,出勤情况纳入年终综合考核。
2、超过上班时间5分钟为迟到(30分钟以内),迟到一次扣款5元。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为旷工半天,超过一小时为旷工一天,每旷工半天扣除当天半天工资外另扣款10元,旷工一天扣除当天工资外另扣款20元。连续旷工累计超过3天或迟到累计10次,由办公室上报民政局并予以辞退。
3、早退按本制度第2条标准执行。
4、办公室进行抽查,对上班(值班)时间离岗、脱岗1小时(含1小时)以上而又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按旷工1天处理,依次类推。
5、因公事本人无法按时签到,应事先告知办公室人员,由办公室专人代签,其他人一律不能代签。
二、请休假制度
一)、请假规定
1、病假、事假任何工作人员因病、事请假必须具备请假条,半天的经办公室批准,1天以上的经院长批准。管理人员请假3天以上,报经民政局分管领导批准,工作人员请假一周,须经院长批准。病假2天以上的必须具备相关医院的正规证明。请假条和医院证明必须交办公室存档作为考核依据,否则当旷工论处。
2、婚假、产假等应提前一周报相关领导批准,假条交办公室存档作为考核为依据。
3、工作人员轮休不可连续2天以上。
4、一切假期期满,均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按时上班,不得擅自延长假期。
二)、各类假期的相关规定及政策待遇
1、病假:病假期间按每天20元扣发,请假3天以上(含第3天)与交通费和年终奖实行挂钩,每天扣款20元,当月结算。住院按每天3元扣发。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应及时上报民政局备案;因公伤病假或住院视为出勤。病假扣款按实际情况酌情执行。
2、事假:事假每天扣30元,请假3天以上(含第3天)与交通费和年终奖实行挂钩,每天扣款20元,当月结算。事假超过一周的上报民政局处理备案。
3、其它假期按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执行。
一、会议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院务委员会议,由院长主持,院务成员和管理服务人员参加,做好会议记录。主要听取供养人员对院务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分析院内生活、生产、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并研究布置工作。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解决生产、生活、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检查评比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研究财务开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总结、布置工作
二、财务管理制度
1、实行民主理财,每月按规定式样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2、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用公款(物)请客送礼。
3、院内一切收支均须使用管理中心印制票据(原始凭证作为附件),手续健全,账据相符。
4、除伙食费外,支出在300元以内的由院长批准;300元以上1000元以内报敬老院管理中心批准,1000元以上书面形式报县民政局批准。
5、其他参照上民发[20__]号文规定。
三、卫生管理制度
1、督促供养人员养成良好的&39;卫生习惯,严格执行个人卫生标准。
2、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划分卫生区,每天清扫一次;统一室内物品放置,达到整齐美观;搞好绿化、美化、净化。
3、认真搞好院内卫生,坚持定期消毒。
4、定期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对患病供养人员要妥善及时地诊治。
5、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发现问题,限时改进。
四、食堂管理制度
1、成立缮食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经常征求供养人员对伙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食堂工作。
2、严格执行伙食标准,确保收支平衡。
3、每周制定一次食谱,讲究营养,科学配餐。
4、采购食品(蔬菜、肉类等)及其他食堂用品由两人(缮食委员会成员一人)以上完成,并经厨房值班员验收入库。
5、厨具、餐具定期消毒,碗筷专人使用,分别存放。
6、不购买、食用腐烂变质和未经检验的食品。
五、请示报告制度
1、敬老院对自己无权决定或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形式,逐级进行。
2、敬老院应每月一次书面报告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六、要事日记和夜班巡查制度
1、建立《敬老院要事日记》和《夜班巡查登记簿》。
2、《敬老院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出入院人员、病号及处理、请假销假、供养人员违纪、上级领导来院、院内重大活动、院外人员来院慰问和服务情况;院内发生事故、案件情况;供养人员死亡及处理情况;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3、《夜班巡查登记簿》主要内容:外出院民回院情况,电器使用情况、门窗关锁情况和其他需记载的情况。
4、《敬老院要事日记》由敬老院管理人员填写,《夜班巡查登记簿》由护理人员填写。
5、敬老院院长负责督促检查《敬老院要事日记》、《夜班巡查登记簿》按时如实填写。
七、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1、院工作人员每月工作日为26天,其余4天为轮流休息日,轮休要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转下进行,炊事员、护理员由院长批准,记录在案备查,管理人员由管理中心批准,记录在案备查。
2、院工作人员上班实行签到,每日上午8至8:30分和下午5:30至6点在专门的签到簿上各签到一次。未签到视为旷工,当天少签一次视为旷工半天。签到不得代签,代签者每代签一天,当事双方均视为旷工一天。
3、工作人员旷工一个工作日扣40元。
4、院工作人员请销假:工作人员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凭医院证明和病历单报管理中心批准,不予扣款,因事请假,报管理中心批准,每天扣款20元,轮休假不予扣款。
5、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不得干私活。上班期间工作人员干私活发现一次作旷工处理。
6、实行夜晚值班,至少安排一名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在院值班,对院内的所有安全和老人管理工作负责,确保安全无事故。值夜班人员未在岗在位的一次扣款30元。
7、院工作人员出勤上班情况由院每月公示一次,并上报管理中心备案。
八、外出管理制度
1、工作时间内敬老院炊事、护理人员外出,管理人员外出超出所在乡镇辖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外出视为旷工
2、炊事、护理人员外出由院长批准,管理人员外出由敬老院管理中心批准,并同时报告当地民政所长。
3、供养人员外出一天以内,向管理人员报告,二天以上须请假,归院后,须向管理人员销假。
4、外出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__县浩民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机构)财务行为,加强__县浩民养老服务中心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规政策以及财政部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县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__县浩民养老服务中心财务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四条本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保障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二)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含解释),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预决算和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
(三)加强财产物资管理,维护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
(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费用,节约开支。
第五条本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六条本机构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七条本机构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八条会计和出纳人员应实行岗位分设,不得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本机构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第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备案的民政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本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含解释)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有条件的应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登记会计账簿,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本机构持续经营为前提,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本机构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单位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本机构开立、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本机构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会计核算使用,不得向其他个人或单位出借、出租。
第十六条本机构所有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建立账外账。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本机构的收入必须合法取得。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等。
记账时应严格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不得混淆,各项应税收入,要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八条本机构接受社会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或者变相摊派,不得接受附加利益回报条件的捐赠。
本机构接受社会捐赠应当每年向民政部门报告接受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机构接受境外捐赠时,应作为重大事项向民政部门报告,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第十九条本机构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本机构各项收入除用于自身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
第五章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机构的费用可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机构的费用必须真实、合法,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必须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属实后方可报销入账。不得用白条或不真实的发票入账。
第二十三条本机构必须强化内部会计监督,明确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批程序和权限并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机构接收的政府补助(补贴)专项经费应按补助(补贴)名称单列明细科目核算,使用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和标准。期末结余列入限定性净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项目单列科目核算。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需要,按照本机构适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支配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本机构接收的捐赠资产,应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与捐赠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进行使用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机构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机构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本机构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机构应加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的清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本机构应建立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制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三十一条本机构的现金管理,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等规定。除发放工资、福利、劳酬、差旅费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限额以下的零星支出外,其余应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平台(微信、支付宝等)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本机构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不得从现金中直接支付。
第三十二条本机构的应收款项,应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三条本机构的存货,应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本机构应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账卡,完善固定资产购置、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单位应根据自身资产状况确认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
第三十五条本机构合并、分立的,应办理资产的清查、移交事项。
本机构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算工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单位章程的规定或者单位理事会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以上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39;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六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本机构。
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本机构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
第三十七条本机构的各项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每一笔负债均应当按照债权人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负债应当及时清偿,确实无法偿付或不需偿付的负债,应及时清理,并结转至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销。
第三十八条本机构收取入住服务对象的押金,应计入负债,作其他应付款处理,并按入住服务对象单独核算。押金应全部存入银行账户单独核算,不得挪作他用。收取押金时,为入住服务对象出具风险提示书。
第八章净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机构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限定性净资产中所称的“限制”,是指由本机构之外的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比机构宗旨或章程中关于资产使用的要求更为具体明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四十条本机构收入抵减费用后形成的净资产不得分配或变相分配。
第九章票据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机构的票据应专人管理,明确票据领用、保管、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专门序时记录登记。
第四十二条本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本机构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如实开具正式发票和财政专用票据,不得开具内部收据,也不得多开、少开、不开正式发票。
第四十三条本机构应加强票据使用管理,票据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收据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的名章。
第四十四条本机构收取费用必须使用专用票据。从事有偿服务型活动,必须使用印有税务机关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第四十五条本机构接受捐赠,应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本机构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鼓励本机构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本机构的财务工作应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本机构每年6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7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本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理注销清算之前,应当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__县浩民养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对各类材料按期整理,并及时归档,敬老院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2、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完整、核对准确,按照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及其内在联系,进行分类、立卷,使案卷能正确反映出本局工作活动的真实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3、归档的文件材料一般一式一份。重要或利用频繁的,可酌情增加归档份数。
4、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其制作材料必须利于长期保存,同时要保证书面清洁,字迹工整,签署完备。禁止用铅笔、圆珠笔和复写纸制作文件。
5、案卷封面各个项目应填写清楚、准确;卷内文件材料按规定次序排列、编号。
6、归档案卷要按一定次序系统排列,按照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进行编号,并编制案卷目录,填写案卷目录号。
7、归档手续,各部门将文件材料和案卷向档案室移交时,应编制“移交清单”一式二份,经交接双方核对签字后,各留一份,以备考查。
8、档案库房必须采取防盗、防火、防高温、防虫、防潮、防光、防尘、防鼠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敬老院建设与管理,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水平,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政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区委一号文为指导,镇政府决定深入开展以“整顿提高、强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敬老院规范化建设管理活动。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自我发展”的原则,完善制度,改善环境,提高我镇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敬老院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
(一)按照上级领导要求,结合我镇实际需要,建设标准化敬老院。
(二)理顺和明确敬老院管理体制,使敬老院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大对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在底全镇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85%以上。
(四)解决敬老院供养资金缺口,提高供养水平。
(五)提高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六)建立镇敬老院工作监督考核制度。
三、工作内容
(一)组织实施。将敬老院建设纳入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完善五保供养服务网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资助敬老院建设与管理。
(二)供养对象。敬老院在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吸纳其他有需求的五保供养对象,向他们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同时,对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供养服务,并逐步开展面向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的各项生活服务。
(三)供养资金。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所需资金及工作经费在镇政府预算中安排,同时通过开展敬老院自身生产、拓展服务范围、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
(四)对五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年年核实,保证五保对象供养率85%以上。
(五)基本建设规范。根据老年人的&39;生活特点,在敬老院内合理划分生活、生产及娱乐康复等区域,配置必要的膳食制作、医疗卫生、文体娱乐、洗浴、消防及办公管理等设备设施。
1、在醒目位置悬挂标识。
2、设计先进、合理,符合国家《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达到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床位140张,基本满足全镇五保的生活需求。
3、生活、生产、娱乐康复等区域布局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设;院容美观,环境清洁;生活区空地作物和绿化面积达90%以上。
4、实现四通: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
5、居室、卫生间、浴室、走廊、楼梯等设施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
6、居住用房使用面积每间不少于10平方米,每床位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居室朝向良好,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居室内配备供暖和降温设备,并配备床、桌、椅、柜、被褥等必须生活用品。
7、辅助用房设置办公室、厨房、餐厅、储藏室、医疗保健室、活动室、浴室和公厕、娱乐室、康复室等功能室。
8、厨房、餐厅分设,卫生整洁;炊具齐全,配备餐具消毒和食品保鲜等设备;桌椅、餐具满足就餐需要;食物储藏有防蝇、防鼠设备,配备整套厨房专用设备。
9、医务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医护人员及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规药品,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
10、浴室保证供养对象每月洗浴两次以上;卫生间内有坐便器,夏季有防蝇设施,便于清洁。
11、活动室配备文体娱乐设施,室外活动场所设置合理,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六)工作人员组成。敬老院工作人员主要由院长、护理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会计、出纳员、保管员等组成。工作人员有专职,有兼职。敬老院根据供养服务人数,按精简效能、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的原则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比例不低于1:10。
(七)管理制度。敬老院应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岗位责任、人事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思想教育、值班请假、车辆设备、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目标、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服务。
(八)服务管理。敬老院应加强五保供养对象的服务管理,主要包括: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供养服务对象特点和身心健康的膳食,伙食标准每人每天不低于6元。
2、提供服装、被褥、家具等用品,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
3、实行分级护理,对一般院民实行常规护理,负责整理房间,打扫卫生;对半自理院民实行二级护理,负责整理床铺,送水、送饭;对生活不能自理院民实行一级护理,负责喂水、喂饭、喂药、洗脸、擦身、每天查房1—2次;对重病号实行昼夜值班服务。
4、保障五保对象有病及时治疗,并建立供养对象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5、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的丧葬习俗,妥善办理供养服务对象的丧葬事宜。
6、发给五保对象每月10元以上的零用钱,满足其特殊消费需要。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1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
(九)财务管理。敬老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对供养资金、管理经费、医疗基金、丧葬基金、各类物资及生产经营收入等都建立专账,账目定期公开,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十)工作人员待遇。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我镇同等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十一)部门监督。镇民政办负责对敬老院的管理和指导,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两项检查均计入年终考核分。其中,日常检查占60%,年终检查占40%。建立暗访制度,暗访检查成绩计入日常检查考核分。
四、加强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敬老院建设与管理,是维护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权益,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要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创新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手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创新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主动争取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企业家的支持与捐助,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心与热情,鼓励他们捐款捐物参与敬老院建设,让全社会都积极参与进来,从而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敬老院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民政办要认真履行协调和管理职能,当好镇委、镇政府的参谋,财政所做好敬老院所需资金的预算安排,确保五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我镇敬老院建设、管理规范化水平上新台阶。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电话:5536760)
责任人:廖翔鲲、黄广华、廖雄彪、史文锋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永兴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永政办发[20__]5号)和《永兴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实施细则》(永政办发[20__]16号)。
三、集中供养基本原则
(一)供养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操作的原则;
(三)院财乡管院用的原则;
(四)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
(五)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
四、审批(办理)条件
入住敬老院的&39;五保对象,应由五保对象本人申请或经本人同意由其监护人或村民小组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监护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体检,由敬老院与五保对象监护人或村委会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入住敬老院的对象必须是农村五保户,服从敬老院的管理,积极参加敬老院组织的力所能及的活动。患有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的五保对象,不能到敬老院集中供养。
五、农村敬老院供养内容和标准
农村敬老院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免费提供吃、穿、住、医、葬(教)等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并每月发放适当数额的零用钱。
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其供养资金通过乡财县管专账直接拨付到各乡镇敬老院。
六、申报农村五保供养所需材料
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永兴县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入院审批表;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和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体检表;
(四)入院协议;
(五)属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半身照2张;
(七)敬老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三)组织体检;
(四)张榜公示;
(五)乡镇敬老院审核;
(六)乡镇审批;
(七)签订协议;
(八)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入院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八、政策咨询服务
县民政局救灾股电话:5536760,也可到各乡镇民政办咨询。
全院人员必须做到:
一、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水平。
二、相信科学,反对搞迷信活动。
三、团结互相,反对拨弄是非。
四、做到走亲访友先请假,反对无帮出去。
五、锻炼身体,积极参加院内组织的文体活动。
六、严格遵守医疗制度,反对随便就诊。
七、搞好个人环境卫生,保持衣着整洁。
八、爱护公物,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一切所用物品。
九、发扬民主、检举坏人坏事。
十、发挥技能,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