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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了切实保证电站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安全生产,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一、电站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为了切实保证电站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安全生产,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电站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经常性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业务培训,以确保电站安全运行。
二、电站成员实行24小时总值班制度,负责总值班期间的各项安全生产事项(防止设备出现故障、防火、防爆、防盗),并督促检查发电运行人员的工作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并对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三、所有发电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机组及电器设备的&39;操作规程和原理。
四、全体运行人员要严格遵守《电站水轮发电机组操作运行程序》、《电站技术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运行值班制度》。认真学习,熟练操作,严禁误操作、违规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所领导。
五、检修人员在检修设备时必须严格按工艺流程及检修标准进行检修,坚持修必修好,不留缺陷,确保检修质量。
六、电站人员应在每年开机前对所有安全设施和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大修或更换零部件,若到期不检修更换,追究其电站负责人的责任。
七、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责任到人,落实到位,若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按主、次责任和有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器具市场,增强售后服务保障,减少安全用气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壁挂炉、茶炉、锅炉等燃气用具。
第三条本公司只从事民用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和壁挂炉销售业务,大型燃气器具及锅炉由用户自行购置。
第四条公司燃气器具实行招标采购,每年组织一次,具体办法按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公司采购壁挂炉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1-2年。
第六条凡使用本公司气源的灶具、热水器、壁挂炉、燃气锅炉,不论用户自己采购设备还是由本公司统一采购,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燃气器具准入条件
第七条公司采购燃气器具实行准入管理,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生产许可证;
3、省级以上质量检验机构的质检合格证明;
4、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或公司招标文件规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热水器、壁挂炉供货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一级代理商,有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证书;
2、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3、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热水器、壁挂炉的’质量要求
1、产品外观、结构、各种标识符合有关标准;
2、质量性能稳定,试用期内用户反映良好,投诉率在3‰以内;
3、经现场试验,运行效果良好,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4、必须是强排风或平衡式。
5、根据国家、行业标准或公司招标文件规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对供货商售后服务的要求:
1、为产品办理保险;
2、产品从安装调试开始,出现质量问题一年内免费更换,终身负责维修;
3、在太原附近有售后服务机构,产品出现问题在4小时内能赶到现场并做出处理;
4、为本公司免费培训安装和维修技术人员,能满足日常维修需要。
第十一条燃气灶、热水器、壁挂炉供货合同及资金抵押要求
1、按本制度及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签订供货协议。
2、壁挂炉的试用期为两个采暖季,试用期内除保留2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外,其余货款按合同分批支付,质保金10%在一年后支付;如果供货人系连续中标的,保留3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一直延续到终止供货。供货终止后,按未达到报废年限的壁挂炉货款的10%扣押质保金,直到壁挂炉达到报废条件。
3、热水器不设试用期,质保金按10%在一年后支付,如果系连续中标,保留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合作终止后退还。
4、燃气灶不设试用期,质保金按5%在一年后支付,如果系连续中标,保留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合作终止后退还。
第三章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
第十二条公司在营业网点经销各种民用燃气灶具、热水器、壁挂炉和燃气具零配件,燃气器具的经销实行独立核算,经销收益应列入相关部门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用户根据实际需要可在我公司营业网点选购各种型号的燃气灶具、热水器、壁挂炉等产品,我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
1、必须佩戴好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好下颌带,行走时,注意头上、脚下、眼前,以防碰头、绊倒、滑倒、撕拉挂扯,不要踩地上的钉子,尤其是拆下的模板上的钉子。
2、注意穿着。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及硬底和易滑的鞋,禁止赤脚及穿大脚裤,对女同学而言,还要禁止穿高跟鞋、裙子。不要穿好的.衣服及肥大的衣服,最好穿轻便灵活稍微紧身的衣服。
3、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实习中应严格遵守施工单位规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禁止在施工现场打闹、嬉戏、追逐、奔跑。
4、施工现场设有警戒标志的地区,不得进入。注意施工现场的各种警示标志,红色表示禁止,停止(防火),用于禁止标志,含义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动;黄色表示警告,注意,用于警告标志,含义是要人们引起注意可能发生危险;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用于指令标志,含义是必须要遵守的意思;绿色表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用于提示标志,含义是示意目标的方向。
5、严禁跨越正在运转的机电设备和起重卷扬机的钢丝绳、拖拉线和其他危险物。发现起吊物过来,应及时避让,禁止在起吊物下面停留、观望和穿行。
6、在高空作业时,严禁往下或向上抛投材料和工具物品等;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处休息。
7、严禁擅自操作和玩弄机电设备,不准擅自乱摸乱动现场的各种开关和阀门。严禁在井字架吊篮内乘人上下,不准在井架内行走,严禁乘坐非载人电梯上下。
8、在仓库、木模间、油漆间及易燃易爆场所,绝对禁止吸烟和明火作业。
9、注意在临时盖板和阳台、楼板、屋面、井架口等临边围栏,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处的安全,不得随意靠近。
10、严禁进入黑暗处,尤其是楼面上的黑暗处,务必做到看不清楚的地方不去,以防不测而造成意外事故发生。
11、五个不准踏:
①阳台口;
②石棉瓦、油毡屋面;
③出线;
④屋面沿口;
⑤砖墙上面。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拍卖企业的审核许可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拍卖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制订本规定,拍卖公司规章制度大全。
第二条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内设立拍卖企业或拍卖企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应当按本规定办理审核许可。
第三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省设立拍卖企业和分公司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政府拍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设立拍卖企业和分公司实施审查及监督管理。
二、拍卖企业的设立
第四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拍卖企业的名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含有“拍卖”字样。
第五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具备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拍卖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拍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并承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其中:拟聘任的拍卖师需先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注册单位);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七)《福建省拍卖企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一份)。
第七条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年检合格;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四)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具备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含年度拍卖成交额专项审计);
(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两名以上具有拍卖从业资格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其中:拟聘任的拍卖师须是注册于本企业的);
(六)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七)拨付一百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的证明材料;
(八)《福建省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一份),管理制度《拍卖公司规章制度大全》。
第九条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或分公司),应将上述材料送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后,发给申请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准后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登记手续。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不予许可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听证工作按《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闽经贸政法[20__]554号)进行。
第十一条受理期限:
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应在发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工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发给《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
三、从事公物拍卖的企业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的公物拍卖资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认定。由企业向公物财产所在地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并征求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意见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认指定。
申请拥有全省范围内的公物拍卖资格,由企业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并征求省国资委意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确认指定。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公物拍卖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拍卖企业依法成立并开展业务二年以上,上一年度拍卖成交额20__万元以上的;
(二)有2名或2名以上国家注册拍卖师;
(三)有熟悉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
(四)有符合公物拍卖的场所和设施;
(五)建立必要的经营管理制度,经营规范,服务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拥有在全省范围公物拍卖资格的企业除应当具备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是经营五年以上,连续三年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至少有3名国家注册拍卖师,并经批准已在住所所在设区市以外设有分支机构的拍卖企业。
四、拍卖企业及其分公司的变更、注销
第十六条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先报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准后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拍卖企业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应填报《福建省拍卖企业变更登记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自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宣布其作废。
第十八条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应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宣布其作废。
第十九条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第二十条拍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其经营资格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拍卖企业和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由省经贸委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宣布其作废。
五、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或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终止等相关事项,应符合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向商务部申请。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拍卖行业发展规划,管理与指导全省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十三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省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每年度对拍卖企业进行监督核查,并出具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拍卖企业应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核查,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经法定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拍卖成交额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拍卖业从业人员资格证等材料。
设立分公司的拍卖企业提交的核查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拍卖业从业人员资格证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对拍卖业实行统计制度。拍卖企业应当定期向盛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福建省拍卖业统计制度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对拍卖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福建省拍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违反《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从事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和拍卖师,按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按《行政处罚法》及《福建省经贸委行政处罚工作规则(试行)》(闽经贸政法[20__]226号)执行。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不具备《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半年内达到规定条件,逾期达不到行政许可条件的,按规定撤回其从事拍卖经营的行政许可。
为了加强对培训班的组织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员必须服从管理,端正学习态度,尊敬老师,团结同志,互助互学,讲究文明礼貌。
二、学员必须遵守学习时间,按时到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请假须由学员所在单位提前开据证明。凡迟到或早退者,每发生一次扣其出勤5元,累计三次或旷课者,取消出勤奖。
三、学员必须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不得吸烟、喧闹、打瞌睡,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扣罚岗位(技术)补贴10元。
四、要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舞弊行为,凡结业考试不及格者,培训费用由个人自负,再次补考不及格者,建议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下岗。
五、要讲究卫生,爱护公物。不随地吐痰,乱丢杂物,乱涂乱画,保持教室环境整洁;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六、积极开展学习竞赛活动,对培训中品学兼优的学员给予表彰奖励。
七、上课时间一律关闭手机。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招聘工作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聘原则
招聘必须严格坚持“按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三条招聘计划编制
人力资源部定期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的状况及各部门的用人需求编制《年度/季度招聘计划审批表》(见附表2),报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他各部门不得自行接收安排应届毕业生、研究生到本部门实习或试用。
第四条招聘申请
各部门需新增员工时,应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包括:岗位、人数及任职要求等内容)(附表3),经分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确定形成招聘或调配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招聘方式
一、公司内部调配;
二、面向各类大专院校招聘;
三、面向社会招聘。
第六条挑选应聘者
一、公司每次招聘均要成立招聘小组,招聘小组由用人部门分管领导、用人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应聘人员的筛选和面试;招聘要害岗位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亲自参与筛选和面试。
二、招聘小组对应聘资料进行收集,分类,归档,按照所需岗位的职位描述做初步筛选,挑选初步合格者,发出面试通知。
第七条面试
一、招聘小组根据招聘的岗位要求确定面试考题和实际操作的考核内容(详见《公司员工招聘考试考核暂行办法》)。
二、招聘小组对面试人员进行面谈、笔试和实际操作的考察,填写《面试评分表》(附表4),标明对面试人员的评语及结论。
第八条确定拟录用人选
一、招聘小组对所有面试人员作出评价,提出录用或不录用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二、人力资源部对确定拟录用人员,应及时发出《录用通知书》(附表5);同时对于面试落选人员,人力资源部做好解释善后工作。
三、人力资源部安排拟录人员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附表6),并通知公司医务人员安排拟录用人员到公司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拟录用人员患有慢性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
四、拟录用人员经体检合格后,人力资源部填写《新增人员审批表》(附表7)及《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附表8),经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计统部存档。
第九条入职岗前培训
一、拟录用人员经批准聘用后,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携《录用通知书》和下列有关资料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手续:
1、本人身份证、最高学历证明、职称证明、技术等级证明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党团关系转移证明原件;
3、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免冠照片(黑白1寸1张,蓝底彩色1寸1张);
6、本市户口人员还须提供《求职登记卡》或《失业证》;
二、员工必须保证向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无误,若一经发现虚报或伪造,公司有权立即将其辞退。
三、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对新员工进行为其1周的入职岗前培训,具体操作按照《公司员工招聘考试考核暂行办法》制度执行。
第十条报到
一、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人力资源部按公司新员工管理工作流程办理下列相关的报到手续:
1、签订《保密协议书》(附表9)和《保密保证书》(附表10);
2、发放工卡;
3、通知办公室安排新员工的食、宿问题。
4、为新员工建立个人档案。
5、签订试用合同。普通员工试用期为1个月,对于技术、管理类等比较特殊的岗位,试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6、人力资源部填写《招聘人员工作安排通知书》(附表11),安排新员工到用人部门报到。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解释、补充。
1、加固工程搭设的安全支护体系和工作平台,应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并确认其牢固性;
2、加固施工前,应熟悉周边情况,了解加固构件受力和传力路径的可能变化。对结构构件的变形、裂缝情况应设专人进行检测,并作好观测记录备查;
3、在加固过程中,若发现结构、构件突然发生变形增大、裂缝扩展或条数增多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工、支顶并及时向安全管理单位或安全负责人发出书面通知;
4、对危险构件、受力大的构件进行加固时,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措施,并应得到监理总工程师的批准;
5、当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有影响施工人员健康的粉尘、噪音、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当使用化学浆液(如胶液和注浆料等)时,尚应保持施工现场通风良好;
6、化学材料及其产品应存放在远离火源的储藏室内,并应密封存放;
7、工作场地严禁烟火,并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现场若需动火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用火。
目的:为了保障公司设备、财产安全,规范办公室门锁的管理,落实锁匙管理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内容:
1、公司办公室、文件柜、办公桌钥匙统一由行政部管理登记分配,备用钥匙由行政部统一管理。
2、办公室钥匙,由行政部登记,办公室负责人签字领取一把,其余均由行政部存档备用。
3、文件柜、办公桌钥匙,由行政部统一登记,办公桌、文件柜使用人签字领取一把,其余均由行政部存档备用。
4、严禁将钥匙借给他人使用或另复制钥匙,如因工作需要复制锁匙,行政部统一复制;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自行复制,到行政部领取申请单,由本部门总经理签字后方可自行复制。
5、个人分管钥匙分管人必须随身携带,不准任意乱放以防丢失或被无关人员使用,当有关人员需使用钥匙时,要亲自持钥匙开门。
6、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备用钥匙,必须填写好《锁匙借用登记表》行政部批准后,办理相关借用与归还手续。
7、如果钥匙有遗失或损坏,请速报行政部,以便及时更换并记录在《锁匙领用/变更登记表》。
8、任何锁头的增加、更换、移动都必须填定《锁匙领用/变更登记表》经行政部批准后进行更正锁匙或编号。
9、行政部每半年检查一次各部门领用的钥匙,检查内容包括:数量、损坏、丢失、是否为复制等,并填写相关的检查记录。
10、员工离职其办公场所使用的锁匙必须回收验证。
11、如员工自行离职未交接相关工作及锁匙时,行政部将与其有关的所有锁匙重新更换并填写完整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