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彭清林在跳桥救人的英勇行为之后,得到了来自多方的奖励和关爱。近日,他收到了来自老家湖南桑植县县长的慰问金10万元以及张家界市某企业赠送的一套住房。
彭清林表示,他接受了政府给予的荣誉和奖励,并表示希望将企业对他的奖励捐赠用于回馈家乡的教育事业。这一愿望得到了桑植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梁高武的赞赏和感谢。
此外,梁高武还邀请彭清林回乡给桑植的孩子们讲述他的故事,分享他的见义勇为经历。彭清林的举动令人感动,他成为了全国范围内的榜样。
认为小哥救人精神可嘉,重奖是应该的,但也有人认为一套房的奖励太重。
给小哥救人颁发了一个“人单合一见义勇为奖”,还在官微上宣布,会奖励给小哥一套房子,被救的女孩父母,带着鲜花和礼物,专程来向胡云川表示感谢。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具体来看,包括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以及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统一的奖励标准,不论京籍、非京籍,均按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予每人不低于该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被评定为烈士的,除享受国家有关待遇外,同时发给本市地方烈士褒扬金,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对未评定为烈士的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以市政府名义发放褒扬金,标准为见义勇为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有针对性地研究我国民法制度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之处,首先有必要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法律界定。按照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分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两个方面。一种是与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行为,另一种是各类抢险救灾的行为。对于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评价大都采取道德层面的方法,而很少引进民法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念。 见义勇为的基本法律特征。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特征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个方面。
(1)见义勇为行为没有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对于约定人来说,义务具有强制性和功利性等特点。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基于约定或法律的基础上,这就是行为人的分内职责。因此,判断见义勇为行为应当以道德的标准加以衡量,主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出于自愿、自觉和非功利性。
(2)见义勇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这一特征是见义勇为的本质表现,是“义”之所在。因为,见义勇为的道德标准是公而忘私,舍己救人。伦理价值是尚义轻利。
(3)见义勇为必须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在认定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必须要找到行为人为公共利益不顾个人人身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当然,对于不顾个人安危的标准是可以有多种理解方式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旨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等行为,无论行为的效果和程度,都可以视为见义勇为。 法律依据:
《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指不符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斗争的行为”。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如下:
1、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2、协助有关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追捕在逃罪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3、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救人、抢险、救灾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4、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建立了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制度,赋予了见义勇为行为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损害补偿请求权。
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