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合同

| 新华

通过合同,双方可以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期望,建立起一种互信关系,并且为未来的合作铺平道路。写好转让合同合同有什么技巧?这里给大家整理转让合同合同,方便大家学习。

转让合同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出让,乙方同意受让《》音乐作品词(曲)的著作权,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保证合法拥有《x》词(曲)的完整的著作权,并且不存在任何瑕疵,包括未许可他人使用或抵押。如果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问题,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转让金额为人民币元整。乙方自本合同签订日内付款。

第三条:甲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乙方交付《x》的书面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条:甲方放弃《x》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五条:自本合同成立后,乙方拥有《x》的.著作权,并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六条:违约条款:

1、甲方逾期交付《x》的书面资料,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

2、乙方如延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该项付款超过20日,乙方仍未付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自由使用著作权,不再受本合同之约束。

第七条: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x》的词(曲)

【转让合同】相关文章:

转让合同合同篇2

甲方:

乙方: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其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林地四至、范围、面积

甲方转让其林地及地上林木位于,面积为亩,具体位臵及四至范围如甲方提供的交地图。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地上林木状况及数量

地上树种为树,亩;树,亩。

第四条林木及林地产权及转移

1、甲方应确认甲方对该地拥有合法有效之林地及林木权属,并未对该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作任何处分;

2、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必须提交能够证明其拥有该林地及林木权属证书的复印件,经乙方确认无疑后作为附件。

3、甲方确保该宗林地及林木权属流转中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已正常履行,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甲方在合同生效后天内,应将该地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并办妥《林权证》。

5、该林地符合商品林用地规划。

第五条采伐指标及采伐运输手续的办理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林木采伐运输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证照和指标。

第六条转让金的计算方法和款项支付方式合同结算数量依据:。

作价:付款:

第七条道路、林业设施的`使用及周边争议的解决

第八条1、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应确保林地及周边原有道路和乙方根据林地经营需要新开林道的正常通行,如有他方干扰应负责给与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2、林地内原有之林业设施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3、甲方有责任协助解决乙方经营过程中治安问题,解决乙方与村民发生的争议等问题。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所转让林地权属不合法、界址不清楚而引起纠纷,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损失。

2、该宗林地的使用权流转中相关方的权利义务未完善履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损失。

3、甲方林权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于乙方名下的,甲方须双倍返还预付款给乙方。

4、由于他方干扰,造成乙方林地经营受阻,在妨害解除之前,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受阻面积的转让金,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若因道路通行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及其它后果由甲方承担;

6、乙方未按期支付甲方转让金的,需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息赔偿给甲方。

7、甲、乙中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存在瑕疵,违约方须全额赔偿守约方损失;

8、甲方违约应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未及时充分赔偿,乙方有权从应交甲方的合同对价中留臵扣赔相应的金额。

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解决。

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离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

转让合同合同篇3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甲方将座落在花都区狮岭镇三东大道与公益路交汇处的荔枝湾山庄的'经营权及原始合同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充分协商,现就经营场地转让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遵守。

1、甲方将餐馆设备(含厨房设备、桌子、板凳、柴油发电机、空调等),及沙场地以35万元转让给乙方使用,其中甲方交给石岗村的5万元合同押金,在合同期满后归乙方所有。

2、本合同生效后,酒店场地租金归乙方负责(甲方给乙方24天的时间装修),乙方租金从x年元月1日起计算。

3、乙方使用本场地经营期限到年6月1日止,(不可抗力除外)如要续签,由乙方与村经济社自行协商。

4、乙方须合法经营,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5、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转让款在协议生效后即刻一次性支付完毕。

6、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

转让合同合同篇4

【摘要】合同转让制度在司法实践和经济生活中具有广泛的使用性。债劝让与、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合同转让制度的三大组成部分,其功能各异,集体规定也有差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关键词】合同转让、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

在日常合同关系中因债权债务转移而产生的纠纷却屡见不鲜,材料所诉述的情况,我认为丙公司可以采取向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也可以进行债务的转移,就是让债务人甲所欠的100万还给债权人丙,此举乙只需通知债务人甲即可,但需取得债权人丙的同意,如不同意则无效,不能进行债务的转移。关于债务的转移的相关知识和问题如下:

一、转让制度的现状分析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按照所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转让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种类型。当然,转让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以为转让的内容有所差异,其条件和效力也有所不同。债务承担制度同样也经历了由不承认至一定条件下允许的演变经历。我国民法①也承认合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一旦转让,就会在转让方与受让方及相对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就转让方与受让方而言,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方将成为新的合同主体,或取得转让方的权利,或承担转让方的义务,或兼而有之。而转让方将脱离合同关系,由受让方代其位;在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方与转让方或一同成为债权人,或一同成为债务人。值得一提的是部分转让不可能适用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因为该活移转的两种情况中,无论是合同的承受,还是企业的合并,都是全部转让,由此可见一班。另一方面就转让方与相对人而言,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以后,相对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履行,而应当向新的合同当事人作出履行。如果相对人仍向转让方履行债务,则不构成合同的履行,更不应使合同终止。

二、合同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

合同债权的有效存在,是该合同中的权利能够被让与的基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已经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即为标的不能,其转让行为为无效。如果受让人因此遭受损失,让与人应予以赔偿。因可撤销法律行为所发生的债权以及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也可以成为债权让与的标的。但是,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债权归于无效,或者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经完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受让人可以因此主张债权让与行为无效。

2、合同权利须通过协议转让合同债务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转让合同债务的协议,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依据。

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课转让性并非所有事的债权都可以转让的。《合同法》②第七十九条规定了三种不得转让的债权:一是依照合同的性质不可以转让的。此种权利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有效,否则会违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二是当事人特别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不得转让。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让与经让与人和受让人达成一致协议①郭明瑞、房绍坤:《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②王玉梅:《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即可移转权利于受让人,但如果债权人不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仍然对让与人履行合同。若债权让与的效力在让与合同成立时也对债务人发生,则意味着债务人不知道债权已经让与的事实而对让与人实施履行的行为无效,这显然对债务人不公平。《合同法》所确立的原则是让与通知主义,即只要让与人将让与事实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让与便对债务人发生了法律效力。实践中,因交易内容不同,让与通知的方式也各不相同。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即债权让与对让与人和受让与人双方当事人的效力。在债权全部让与的情况下,让与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合同债权;债权部分让与的,原债权人就转让的部分丧失债权,与受让人一起就各自的部分,享有独立的债权。让与人应当告知受让人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包括债务人的住所地、履行方式,并应交付债权证明文件、占有的担保物等。让与人对出让的债权及其从权利负责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因权力瑕疵给受让人造成损失,让与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即债权让与对让与合同当事人之外关系的效力。一是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全部转让的,让与人与债务人完全脱离关系,债务人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债权部分转让的,让与人就转让的部分与债务人脱离关系,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对其受让部分履行债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务,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二是对保证人的效力。债权让与一般不增加保证人的风险和负担,所以原则上保证责任并不受债权让与的影响,只是在保证期间内的债权让与,保证人就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事先有保证责任仅限于特定债

权人的约定,那么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发生债权让与后的保证责任。四、债权债务转移引起的诉讼主体变更债的权利主体是债权人,债的义务主体是债务人。债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就可能引起民事诉讼,作为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成为当事人既顺理成章,也符合法律规定。材料中,当债权债务转移以后发生纠纷时,需要确定诉讼主体。前文我们简述了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方式以及成立要件,这是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对债权债务转移成立的基本要求,也是债的当事人在转移债权债务时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所以,

⑴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的关键。如果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

⑵在债务承担情况下,债务人则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后才能退出债的关系,否则引起诉讼,原债务人仍然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⑶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时分两种情况,法定的概括转移无须通知、同意,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的成为合同当事人,也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而意定的

概括转移须经合同相对方同意后才能退出合同关系,从而排除诉讼上的主体资格,充其量也只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些债务人或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或因出现不可预料之情事可能出现原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新债务人,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在我国,债务承担应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债务承担属于债的变更中的主体变更,即只变更债务人,但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承担的特征是第三人加入债务,完全或部分的替代债务人的地位;如果债务得不到履行,债权人得向第三人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债务承担的实质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承担人承担的债务必须是可转让的债务。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或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

第二,债务承担须不改变原债务的内容,这是债务承担的本质特征。

第三,债务承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

第四,依法律规定必须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务承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方能生效。

第五,债务承担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债务承担的形式要件应要求债务承担必须依书面协议成立。

五、债权债务转移的种类

1、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就债权让与的性质而言,其实是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表现。这就要求处分人(债权人)必须享有处分权。合同的当事人自然享有对合同权利的处分权,而在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须事先取得处分的特别授权或者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追认。

2、债务承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转嫁意味着对权利存在潜在的侵害。所以,就债务的承担、要求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手续后才能产生其预期的法律效果。

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由此不难看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转移和法定概括转移两种,意定概括转移即是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而产生的,而法定概括转移是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转让合同合同篇5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会员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按合同要求载明清楚,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居住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等。

四、转让市场:是指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设立的股权挂牌转让市场。

五、交易机构:是指经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理事会批准有权受理股权挂牌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

六、经纪会员:是指已经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授权,交易机构批准从事股权转让经纪(或兼自营)业务的产权经纪机构。

七、会员费用:是指经纪会员作为交易机构会员,开展股权挂牌转让经纪业务,向交易机构交纳的会员费和系统使用年费。

本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交易机构(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

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会员(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

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规范股权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约定事项

乙方自愿申请成为甲方会员,遵守股权转让市场关于会员的各项规定;甲方同意乙方作为其股权挂牌转让会员开展相关经纪业务。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照规定对乙方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2.要求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股权转让服务;

3.要求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股权转让清算交割;

4.向乙方收取席位费和系统使用费。

(二)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股权转让撮合系统,提供相关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

2.向乙方提供股权转让席位;

3.向乙方提供股权挂牌转让信息和咨询服务;

4.在每个转让日结束后及时进行清算交割,编制当日“清算交割表”、“资金结算表”等传发给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向甲方推荐企业进行股权挂牌转让,并收取佣金;

2.享受甲方提供的信息和培训服务以及相应的软硬件支持;

3.要求甲方保守其商业秘密。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须在营业场地、人员、设备等方面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配置;

2.遵守市场的.各项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投资者提供转让服务;

3.及时办理股权转让的清算交割,缴纳相关费用;

4.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向甲方推存公司股权挂牌转让,保证推荐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有效,并对推荐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监督其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信息;

5.按约定向甲方支付席位费和系统使用费;

6.在使用或传播股权转让信息时,应保证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条会员费用及支付方式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后______日内,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会员初费人民币(大写)______元;以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缴纳会员年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元。

乙方须向甲方缴纳系统使用年费,每个席位每年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该项费用每个年度第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缴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或乙方违约,依本合同和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有关规定处理;

2.除不可抗力因素(政治因素、自然灾害等)外,因甲方或乙方违约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按实际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未及时办理清算交割,除须补办交割外,还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未及时缴纳有关费用,除须补交欠缴金额外,还须向甲方按日缴纳欠缴金额______%的滞纳金。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涉及当事人对本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选择______仲裁委员会合同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双方不愿仲裁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其他

上述条款未尽事项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使用须知”和合同所必备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转让合同合同篇6

发包方:

法人代表:

转让方:

受让方:(合伙人)

为加快荒山绿化步伐,转让方自愿将自己承包的责任荒山转让给受让方承包经营,现就有关事项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转让范围

东:西:

南:北:

二、转让时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期内,受让方有荒山的经营使用权,所造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的造林费用由受让方承担,造林争取的国家项目资金由受让方所有。若因国家项目占地土地补偿由转让方所有,林木补偿按转让方15%受让方85%比例分成。承包期10年期满后,受让方若无效益,转让方可终止合同,若有效益仍按原合同执行。

转让方享有所造林木收益权,其标准10年后(即年月日)按每年纯利润的20%分配给转让方,林权证按林权共同办理。转让方有协助受让方管理林木和护林防火的义务。

四、违约责任

此合同双方签字之后生效,若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50000元。

此合同一式份,转让方、受让方、见证方各执一份。

发包方:法人代表:

转让方(合伙人)受让方:

见证方:

年月日

转让合同合同篇7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北京市总公司(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北京市服务中心(以下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方: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丁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1999年月日甲方和丙方签订了住宅《项目转让合同》(下称“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约定,丙方同乙方签订联建协议或项目转让合同,由丙方买断该项目,然后将该项目再全部转让予甲方。转让合同并约定了甲方和丙方各自责任及违约责任、转让费及其付款方式。

鉴于年月日甲方委托的丙方和乙方签订了住宅项目之《联建合同书》(下称“联建合同”)。根据联建合同约定,乙方与丙方合作建设(又称)住宅项目(下称“项目”)。乙方合作条件为提供无权属纠纷的土地使用权,丙方则承担联建项目的全部建设资金。房屋所有权与相应土地使用权乙、丙双方之分成比例为:乙方为30%,丙方则为70%。同时,联建合同还约定了乙、丙双方各自的责任、权利与违约责任。乙方提供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之使用权人为北京市综合经营公司(下称“经营公司”)。

又鉴于年月日乙方和丙方签订了住宅项目之《转让合同书》(下称“合同书”)。乙方已将项目全部转让予丙方。

现基于丙方(受甲方委托)为项目之联建主体,而甲方为项目投资者之事实,甲、乙、丙三方作为共同转让方与作为受让方的丁方经友好协商,就丁方置换乙方和丙方成为项目联建主体及取代甲方成为项目之实际投资人与项目之全部权利主体事宜,达成本协议书。

第一条: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住宅项目,又称住宅项目。

2.项目地点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环路号院北侧。

3.项目面积

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工程竣工验收后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

4.项目范围

本项目之四至范围为东至,西至,北至,南至。转让项目包括两栋层数为22层的塔式高层住宅、一栋3层的配套公建,地上停车场、地下车库及集中绿地等。转让项目范围还包括被保留

的原有建筑物(3层),改造后用作物业管理用房。转让项目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与设计说明。

5.项目现状

建设项目已建至,项目建设所需的法律手续已至。

第二条项目联建主体与项目实际投资人

1.项目联建主体的双方

丙方受甲方委托与乙方组成项目联建主体。项目由丙方负责全部建设资金。乙方则提供土地使用权人为经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联建条件。乙方与丙方并约定了建筑面积之分配原则与双方合作建房诸事项。20年月日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以京计生资字[20]第号文批准了乙方和丙方合建住宅的项目建议书;20年月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20-规审字-号文向乙方和丙方发出《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居住建筑)》。据此,乙方和丙方为项目之联建主体。由于乙方提供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之使用权人为经营公司,有关该幅土地的实际情况及乙方与经营公司相互关系,乙方与经营公司应另行具文予以说明。丁方与经营公司将不发生任何经济、法律关系。

2.甲方为项目实际投资人情况

根据甲、丙双方所签转让合同,及丙方据转让合同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书,从法律意义上讲,甲方为项目的全部投资人与项目之全部权利的权利主体。如至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转让合同、联建合同及合同书均已履行完毕,则甲方即为项目之全部权利的惟一权利主体。

第三条有关合同与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1.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1.1丙方(转让合同之甲方,下同)实际履约情况

1.1.1已经与土地方乙方(有待乙方与经营公司具文说明)签订联建合同及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合同书;办理前期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获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京计生资字[20]第号文批准;

1.1.2项目转开发情况与项目公司-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成立情况如下:

1.1.3办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定工作,获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20-规审字-号《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居住建筑)》。

1.1.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情况:

1.1.5建筑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

1.1.6项目用地范围内之搬迁情况、外部市政供应方案与落实情况:

1.1.7土地出让合同之签订与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

1.2甲方(转让合同之乙方,下同)实际履约情况

1.2.1甲方已向丙方支付转让费、技术服务费元;

1.2.2甲方支付办理项目前期规划审批手续所发生的费用和支付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情况:

1.2.3项目建筑设计之设计费用与支付情况:

1.2.4为项目公司提供注册资金情况:

2.联建合同履行情况

2.1乙方履行联建合同情况

2.1.1已办理完成项目立项手续。

2.1.2施工现场水、电接口提供情况:

2.1.3建设用地及地上物移交情况:

2.2丙方履行联建合同情况

2.2.1支付项目建设资金、相关税费及综合地价款情况:

2.2.2丙方为联建项目所作的其他工作:

3.合同书履行情况

3.1乙方履行合同书情况

3.1.1搬迁工作进展情况:

3.1.2房屋产权变更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3.2丙方履行合同书情况

3.2.1丙方向乙方履行付款情况:

3.2.2丙方履行合同书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项目转让之实现方式

1.项目转让之方式与目的

通过各方权利主体的置换方式,达到丁方或丁方指定的公司成为项目之惟一合法权利主体之目的,即享有项目之土地使用权、项目建设开发权及对项目之占有、使用、收益与完全处分权。

2.交易总金额之计算依据

2.1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转让合同及联建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作出重新安排。

2.1.1甲方在转让合同中的权利主体地位由丁方取代,即丙方继续履行其在转让合同中之义务。甲方在转让合同中之付款义务及丙方在转让合同中之权利,则由甲、丙双方另行协商议定。丁方不因取代甲方在转让合同中的权利主体地位而与丙方发生任何款项支付关系。

2.1.2丙方在联建合同中的权利主体地位由丁方取代,即乙方直接向丁方继续履行其在联建合同中之义务。至于乙方在联建合同中获得搬迁周转金的权利,在本协议付款条款中规定。根据联建合同的基本内容及本协议的规定,由乙方、丙方和丁方签订联建主体置换协议(下称“置换协议之一”),丙方正式退出联建。置换协议之一签订后,联建合同之法律效力终止。

2.2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合同书失去法律效力,即丙方不再受让合同书之转让标的物,乙方亦不再以合同书为据向丙方主张任何权利。同时,由乙方与丁方指定的另一家公司签订另一份联建主体置换协议(下称“置换协议之二”),乙方亦正式退出联建。乙方在原合同书中的权利由本协议付款条款规定。

2.3在甲、乙、丙三方协助下,以联建合同及两份置换协议为基础,办理项目公司成立手续,由丁方及丁方指定的另一家公司(与乙方签订置换协议之二之另一方)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办理项目公司之工商注册登记。

2.4在甲、乙、丙三方协助下,办理项目转开发手续,并将项目全套法律审批手续办至项目公司名下。

2.5本协议生效后项目设计、建筑工程管理和工程款支付安排:

第五条交易总金额、计算依据与付款方式

1.交易总金额的确定原则

丁方或丁方指定之公司(下称“丁方”亦包括“丁方指定之公司”)代替转让方甲、乙、丙三方成为项目的权利主体与实际出资人,并对项目享有全部权益。作为对等条件,丁方应按本协议书之约定向转让方中的甲方和乙方(由于丙方系甲方之受托人,且丙方的权利体现于其与甲方之间的协议之中,故丙方的权利由甲、丙双方自行解决,本协议书中不体现)支付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即为本协议之交易总金额。

2.交易总金额之计算依据

2.1交易总金额:项目之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2.2计算依据(即丁方所付转让方甲方和乙方款项中所包括的内容):

2.2.1立项与规划审批手续费;

2.2.2建筑设计费;

2.2.3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四源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电权费、电贴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如发生)、绿化补偿费等;

2.2.4土地出让金;

2.2.5项目工程施工费用;

2.2.6土地开发费用:拆迁安置费等;

2.2.7甲方、乙方和丙方为项目实际投入和支出的其他费用。上述所列费用之细目经丁方审定后,作为本协议书之附件。

3.付款方式

3.1本协议书签订之日丁方向方付人民币元;

3.2甲方、乙方和丙方向丁方交付项目所有正本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有关批文、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有关合同及协议、财务账册及相关财务凭证等等)之日,丁方向方支付人民币元;

3.3乙方和丙方同丁方签署本协议书第四条第2.1.2款和2.2款规定之两份置换协议的同时,丁方向方支付人民币元。

3.4转让三方协助丁方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之名称暂定为)并办妥项目转开发并转项于项目公司之日,丁方向方支付人民币元;

3.5办妥土地使用权出让予项目公司之日,丁方向方支付人民币元;

3.6为项目公司办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开工证之日,丁方向方支付人民币元;

3.7按时间进度付款:

20年8月日丁方向方支付人民币元;

20年11月日丁方向方支付人民币元;

20年1月日丁方向方支付人民币元;

20年7月日丁方向方支付人民币元;

20年1月日丁方向方支付人民币元;

3.8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丁方向方支付人民币元。

第六条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1丁方受让项目联建主体之地位后,有权获得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复,成为合法有效的联建主体,然后在此基础上办理基建转开发的手续;项目公司成立后,则该项目公司应成为项目转开发后惟一的开发商与直接权利人。

1.2在丁方向方支付本协议第五条第3.1款之款项后,丁方即享有项目建设施工的全部管理权和支配权,可以自主组织设计和施工。

1.3丁方向方支付本协议第五条第3.8款之全部款项后,丁方或丁方指定的项目公司即享有项目楼宇及所有附属设施的全部权益(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2.义务

2.1按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付款方式向方和方按期支付转让款项;

2.2向转让各方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和手续,以便转让各方能顺利及时地为丁方办理项目转开发及有关开发审批手续。

第七条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有权依本协议第五条之规定,获得丁方转让款项支付的权利;由于丙方系甲方之受托人,丙方的权利由甲方和丙方双方通过结算书面协议的方式解决。

2.义务

2.1保证丁方在项目中的联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能够取得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准,不存在任何强制性法律禁止之障碍。

2.2保证项目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或其他可能影响丁方对项目行使完全所有权的行为,保

证没有任何第三方对项目提出任何权益要求,保证项目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利瑕疵。

2.3保证丙方不对项目保留和主张任何权利。丙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以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方式就本协议或项目权利义务转让事宜向丁方主张项目之任何权益,甲方和乙方将承担由此而给丁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4应按照丁方的付款进度(详见本协议第五条第3款),及时为丁方或丁方成立的项目公司办理完毕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5应积极配合丁方对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协助解决丁方施工管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以确保项目能顺利竣工并交付使用。

第八条丙方的承诺

1.丙方作为转让三方中的一方,承诺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亦为丙方之义务,且丙方承诺为甲方和乙方履行本协议书之义务,提供一切必要之协助。

2.丙方承诺不向丁方主张本协议书或本项目之任何权利或要求支付任何之款项。

第九条违约责任

转、受让各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违约方应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于甲、乙、丙三方共同组成项目之转让方,故甲、乙、丙三方确认丙方如出现违约行为,其后果由甲方和乙方连带承担责任。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修改、中止与终止

1.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规定之内容,需经各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修改。

3.各方均应严格执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非经各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止协议。

4.在协议执行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如严重自然灾害或战争等影响本协议的执行,有关方面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免除发生不可抗力一方的责任。

5.本协议在甲方和丙方之间结算完毕、项目顺利转至丁方或丁方指定的公司且办妥相关全部权属证书后即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调解和诉讼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事宜发生之纠纷,本协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本协议各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必须由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否则,补充协议无效。

2.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北京市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北京市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北京市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章)

受让方: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转让合同合同篇8

出让人(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人(乙方):身份证号:见证人(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应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本协议条款,以协议条款为准,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廉租房一套转让给乙方,房屋坐落在,面积为㎡,以元(大写:元整)的价位转让于乙方。

二、付款方式为本协议签订当日由乙方一次性将上述房屋转让款支付于甲方。

三、本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产权登记及过户条件。待更名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房屋的一切产权归乙方所有。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将用该房屋与第三方订立出租、买卖或转让协议。该房屋没有更名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乙方也不得与第三方订立出租、买卖或转让协议。

五、本协议签订后在房屋更名过户前甲方对乙方只转让对该房屋的使用(居住)权,待该房屋更名过户到乙方名下后,甲方对该房屋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买卖、占用等所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六、本协议签订后该房屋产生的税费、手续费、管理费、使用费、维修费、公正费及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房屋未过户期间,房屋入住手续或其他政策性问题,甲方应授权委托乙方全权办理并向乙方提供相关所需资料(身份证,户口本,授权委托函)。

八、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不得悔约。任何一方违约,均需向对方支付按照违约当月市场评估房价返还所有房款及1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九、本协议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88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