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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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规则》对校园教育做出了保障,同一天开始实施的另一则刑法修正案却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规范。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暴力化趋势,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犯罪案件时常见诸报端。

2012年,湖南衡阳市一名12岁的小男孩因抵触姑妈的管教,将放学回家的表弟表妹杀害,未等离开又将刚回家的姑妈杀害,清理现场后逃离。2013年,重庆市10岁的女孩李某抱走将要被推出电梯的婴儿,在电梯内对其持续殴打5分钟后将其扔出了25楼,致被害婴儿身亡。2015年,13岁的刘某等三位未成年人对新廉小学老师李某用木棍进行殴打,并拖至卫生间用布堵住嘴巴,致其窒息死亡。

根据此前《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此规定,十四岁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

而从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在《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按此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将由十四岁降至十二岁。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同武律师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只是针对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犯罪行为,且在结果上要求“情节恶劣”,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在程序上要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这既针对犯罪低龄化问题回应了社会关注和现实需要,同时也体现了立法者的审慎态度,谨慎适用刑罚。

“事先的预防好过事后的惩治,此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一味降低入刑门槛,而是对未成年人更好的保护,通过震慑预防犯罪。同时也应当认识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凝心聚力,完善教育机制、增强心理干预、筑牢法律底线,才能更好地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护航。”高同武补充道。

教育惩戒心得篇2

因教师管教、惩罚学生而酿成悲剧,近年来可谓频频发生。每次事件发生后,舆论都会质疑教师的惩罚方式不当,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要求严惩教师,加强师德教育;而教师群体却感慨,今后再也不要管教学生了,谁知道批评、惩罚之后会引出什么麻烦?但是,如果学校老师都不再管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教学秩序何以得到保障,而校园的欺凌问题、问题少年问题只会更加严重。

针对这类事件,在严肃调查追究责任的同时,必须反思怎样才能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又维护学校教学秩序,要给教师批评、惩戒学生以正当权利。只是概念化地强调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概念化地说赋予教师适当的惩戒权,都无法走出当前的困境。

当务之急是,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要出台学生违规违法处理的细则,要针对十分具体的校园违规违纪(课堂教学违规、宿舍管理违规、校园公共场合违规)行为做出处理规定,即具体违规情节应受到怎样的惩罚?谁来执行惩罚?比如,学生上课不遵守课堂纪律,和其他同学说话,教师在口头批评后无效,教师该怎么处理?

在发达国家,对这类行为是可以罚站以及请出教室的。但我国现在只有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原则性意见,而对于以罚站方式处理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通常会被质疑为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结果是老师干脆就不管,随便学生怎么做。在制定处罚细则后,学校要把具体处罚规定告知家长和学生,并和学生、家长签订协议,让学生、家长知道,如果学生违反了校规,将受到哪些处罚。不像现在,学生和家长会说不知道这类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教师也不知道处罚的尺度是什么,随意性比较大。

另外,要明确具体处罚的程序。对于课堂教学,应给予教师处罚不遵守课堂秩序学生的权利,并明确处罚的方式。而对于学生违反校园公共秩序,则应该组建学生事务中心(由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专业人士代表共同组成),负责调查学生的违规行为,举行听证会,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在新加坡,对于未成年的男生也有鞭刑的处罚,但执行鞭刑不是当事教师拿起鞭子就打,而是要经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以及事先明确的处罚规定,决定打多少下、打哪个部位,并在执行时有其他教师、家长监督。这就是对学生进行规则教育、法制教育——让学生懂得规则、懂得违规之后受什么处罚以及怎样被处罚。

具体到上述事件,就不应该由当事教师直接处罚,而应该交给学生事务中心进行调查、处罚。比如,在校内多次违规,根据有关规定应该给学生什么处罚,就给学生什么处罚(处罚规定事先告知学生、家长,违规之后严格按规定执行,学生、家长也很难有反对意见)。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对,放任不管也不对。怎样适当批评惩戒学生,关系到我国中小学的教学秩序,也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对此,不能再模糊处理,必须明确体罚、变相体罚与适当批评惩戒的边界,以及适当批评教育的具体细节、程序。

教育惩戒心得篇3

马上到了开学的日子,伴随着开学,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也将实施。过去,老师们面对顽劣的学生简直是束手无策,因为中小学生属于未成年人,老师对他们只能说服教育,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他们,所以,有些孩子变得有恃无恐,对老师、对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当一回事。因为对孩子的教育手段贫乏,或是一些家长或教育专家对孩子太理想化,所以搞得老师在教育学生时经常畏手畏脚,不知所措,学生也看出了老师的短板,所以造成一些孩子公然挑战老师的底线,甚至课堂叫板老师。在家长、教育部门和教育专家的合围之下,越来越多的老师变得佛系,尤其是班主任越来越没人愿意当,尤其是农村初中学校。

老师们总幻想有那么一天,可以放开手脚的管理教育孩子,能够痛痛快快地指出孩子的对错,痛痛快快地把犯错孩子教训一顿,并且教训了孩子之后,孩子家长还要向老师道谢,说声对孩子教训得好!在期盼中,老师终于等来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在这份规则中明确提出教师对违纪的学生可以适当惩戒,并且制定了具体的惩戒办法和细则,让老师操作起来更容易上手。当然本规则也给老师划了红线,有些是绝对不能碰触的,否则可能会丢掉工作甚至触犯刑法。

我作为一名农村一线老师,也把《中小学教师惩戒规则(试行)》学习了几遍,总体对内容规定还是比较满意的,最起码以后在处理学生犯错的时候有了依据标准,不是老师在孤军奋战了。尤其规则中明确提出教育部门在处理师生矛盾时一定要弄清楚原因,不能总把板子打到老师身上,老师无过错的,不要枉加追责,学校、单位也要合理和家长协调好关系。这些规定让老师看到了教育学生的希望,希望好的文件能够认真、合理的执行下来。

不过,也有老师表示担忧,因为文件规定有些地方仍然模糊,令老师不好把握,尤其是一些这样的词语,如“适度惩罚”,究竟什么是适度,老师恐怕把握不准,万一把握不准有可能招致灾祸。也有老师表示,这些惩戒手段对于那些不经常违纪的孩子来说有一定的震慑,但对于那些特别顽皮或思想有问题的学生来说,基本起不到什么作用,因为有些学生就像磐石一样,无论老师你们要求什么、让他做什么,他就是不配合、也不去做、也不遵守,看你老师奈他何。对于这样的学生,老师依然没有管理他的办法。有人可能会说为什么老师对他们不思想教育?我要说的是:但凡说服教育对这样的孩子起作用,老师也就没这么难当了!在本惩戒规则中也有规定,特别顽劣、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责令转学或送入工读学校,这对城里学校来说还是可以操作的,城里学校可以把这些调皮不知悔改的孩子送到农村学校去,但农村学校的经教育不改的孩子又送到哪里读书呢,城里学校能接收他们吗,若他们无学可上,控辍保学还要把他们劝返回学校的。至于把他们送到工读学校可能短时间内无法实施,因为工读学校数量实在太少,并不是每个地方都有的。

教育惩戒心得篇4

一个学生因为在开学典礼“微笑”了一下,就被老师当众打耳光,这事要是属实,怎么看都令人匪夷所思。这位学生的家长表示,儿子性格内向,微笑是下意识表情。退一步讲,就算是故意嬉戏,缺乏对开学典礼的尊重和敬畏,甚至是素质问题存疑,那就可以当众打耳光吗?要知道,这可是体罚行为,甚至存在当众欺辱的现实意味,这与教育无关,更不应该与“师者”这个身份产生一点关联。

被打耳光之后,又加上的老师批评并罚站,雪上加霜,随后酿造的便是悲剧。在这整个过程中,学生的心理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尊严底线遭受着巨大的挑战。可作为教育者的老师,对此却没有丝毫关注,也没有相关疏解,只是一味地强压与逼迫。

这呈现出来的是盲目且缺乏基本情感的“粗鲁教育”,其畸形状态已经舒枝散叶。粗鲁的教育思维与行为,在不断积累中,便形成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随后就冲毁了学生心理层面的最后一道防线。这种“粗鲁式”的刺痛,也揭开了其背后的一种教育生态。

对于那位老师的行为,该学校一位年级领导表示,他们不好评判。这种说法的态度过于模棱两可,没有一个清晰的立场,某种程度上是对体罚和伤害学生的问题在具体操作中进行模糊化处理,当然,这可能也凸显出其潜意识中本来对这类情况的认知就是模糊的,一种现实“放纵感”便在其中了。

其实,我们教育中的“粗鲁”基因,绝不仅限于这三个耳光和相关领导的模糊态度。其还呈现在无数学校的教育细节之中,甚至植根于很多老师多年的教育理念和行径之中。相信很多人对受教育时,老师的过分严厉都不陌生,比如体罚、语言讽刺和侮辱,呈现出来的是身体和心理层面的伤害。

不否认,学生在学习成长的过程中,有太多不可控的因素,心理层面和具体行为层面都可能出现一些超出常态的“异化”现象。这也必然要求着老师群体需要以一定的“严苛”态度或行为,更好地规范和约束学生,如此,也是教育的现实体现。所以说,“严师出高徒”的逻辑论断是有现实支撑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严师出高徒”和“恨铁不成钢”等逻辑认识,就能被随意当成幌子,去做那些践踏学生基本权利,触动尊严和利益等越轨之事。在教育与受教育这一特殊的关系当中,学生自然要有基本的尊重和敬畏,但老师也当如此,程度避免两者权利失衡的情况发生。

这里的症结还是在于老师教育的尺度与规范问题,以及其背后对师者职责与权利的客观认识问题。所以,要改的不只是几个教师的行为,还有其背后的整体教育思维逻辑。把对学生的“严苛”与“一切为了学生”的初心,进行全面严谨的结合,避免在现实中走偏,或许是学校和老师都应该努力的方向。

春风化雨和润物无声,才是教育最本真的样子;而没有情感和丧失底线的粗鲁式教育,则应受到正义的天然排斥。

教育惩戒心得篇5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育家陶行知曾用一句话道出了良好的道德素质对教师的重要性,然而,近年来教师违规的行为却频频出现。

日前,天津一中学老师肖某某言论被指歧视攀比学生家长惹争议。网传录音中,涉事老师肖某某疑似指责学生随意说话,斥责当事学生家庭收入低、素质低。肖某某语出惊人称:“我班里的学生,家长都是当官的或者富商。你妈一个月挣多少钱?别怪我瞧不起你,赵某妈妈一年挣的钱,比你妈妈50年都挣得多。”

事出当晚,天津市津南区教育局发布通报称,区教育局已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涉事教师已被停职。教育局将根据调查结果严肃处理。2月27日,教育局再次发布处理情况通报称情况属实。

其实,随着近年来网络传播的广泛性,教师的违规行为频频进入大众视野。2020年,山西省太原市知达常青藤中学校教师李某某寒暑假期间组织所带班级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在学生管理教育过程中简单粗暴,言语失当。2020年5月,耿某在上课时间带领学生为娱乐明星应援,并录制视频在网络上传播,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9月,江西省抚州市南丰一中教师徐某某在管教学生过程中,采取不当方式,造成学生身体损伤。

而如何管教学生、管教的尺度一直是老师、学生和家长之间的“痛点”。从3月起施行的《惩戒规则》中,明确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为教师行为划定了“红线”。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等。

同时,《惩戒规则》也指出,当学生存在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扰乱课堂秩序;吸烟饮酒或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以及打骂同学、老师等行为时,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惩戒方式包括点名批评、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等方式。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教育惩戒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怎么才合适的问题。制定《惩戒规则》就是为了解决教育惩戒的尺度问题。《惩戒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并禁止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为教育惩戒和体罚、变相体罚划定明确的界限。

1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