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经过学习之后,把心得记录下来,在以后想要回味这些知识点的时候,可以随时查阅,温故而知新。如何写出优秀的教育惩戒规则心得感悟作文?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教育惩戒规则心得感悟作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近期以来,班级内迟到的现象屡禁不止。为了培养学生积极学习,养成良好的习惯,班上执行“无正当理由迟到,迟到一分钟,(教室内)罚站十分钟”的措施。我认为将其作为班规执行,是可行的。
罚站十分钟,且是在教室内罚站,并不影响同学们自身的学习,相反还能提高学生的责任意识以及培养承受挫折的心理品质。再者,许多学校也实行站立早读,可见其可取之处。此外,于7月,中共中央还明确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在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可设一定的惩戒。因此,该建议作为班级的规定是应被赞同的。
这不仅是班级中,现在的学生越来越缺乏规则意识,并且大多承受能力差。因此,越来越多的学校也开始采取相应的措施。中国自古便有“严师出高徒”的谚语。虽然过于片面,但这句谚语也有其可取之处。在教育中设置一定程度的惩罚是有必要的。一定程度的惩罚,不仅能帮助学生改正不当行为,而且还能促进学生规则意识的形成。
不仅仅是学校中的教育离不开惩罚,社会上,生活中的教育同样离不开惩罚。自古以来,教与罚便是难以分离的。古时有先生可以惩罚,如今也有教师可以惩罚。例如,学开车,师傅再三教导,你却仍然一窍不通。他便会呵斥你,这种“呵斥”同样可以看作是一种惩罚。这样的`例子在生活中太多了。
但是,是只要惩罚就能教好吗?惩罚是不是越重越好呢?很明显都不是。惩罚是辅助教育的一种手段。用惩罚来激发学习者的潜力,改正其不良行为。但并非越重的惩罚就越好。惩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因此,惩罚应是适当的。适当的惩罚能帮助教育,可是过重的惩罚会害了别人。
正如教育惩戒为代表的教育方式,在培养规则意识,锻炼承担责任和挫折的心理品质方面具有其他教育方式难以替代的价值和功能。也正因如此,在教育过程中设置一定程度的惩罚,至今依然广泛存在于社会教育中。因此,教育离不开惩罚,有惩罚的教育更能培养出优秀的人才。
班级迟到现象总是屡禁不止,老师不得已采取“无正当理由迟到,迟到一分钟,在教室内罚站十分钟”的措施。我认为,这种适当的惩罚是正确且应当的。
教育惩戒指教师依据一定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惩罚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老师将迟到的学生以迟到一分钟,罚站十分钟的形式惩罚学生,这并没有违反教育惩戒的标准:其一,罚站不会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其旨在制止学生的迟到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其二,在教室中罚站是在不损害学生自尊心的前提之下,使学生的羞耻心受到一定冲击,会使学生迫于羞耻而改正自己错误。正所谓“不知耻,无以正”,就是如此。
适当的惩罚能够纠正学生的错误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的惩罚都是正确的。当今,有的老师体罚学生,这种现象屡见不鲜,也许是因为他们曲解了“严师出高徒”这种理念,让学生在超出其体能范围内跑步,在走廊等学生众多的地方让违规学生提着水桶扎马步。这种教罚已经违背了教育惩戒的理念,甚至会危害学生的身体健康,损害学生的自尊心,虽然达到了维护纪律的目的,但这只是用体罚来使学生畏惧,更准确地说是驯化学生,而不是教化学生,这是万万不可取的。
适当的惩罚应因人而异,孔夫子曾说过“因材施教”,而惩罚学生也应该“因人行罚”。有的学生,不小心犯了错,不应进行过重的惩罚,否则会打压到这种学生的.积极性,使得他们“破罐子破摔”,这是不正确的。但有的“顽固分子”,屡教不改,适当地加大惩罚力度也未尝不可。如果对于一个顽固的学生,不加大力度纠正他,就浪费了教育惩戒的存在。
惩罚,是为防止一个人走向不可纠正错误的最后的防线,但不应该将其死死地收缩,而要留足适度的空间,让被惩罚之人进行自身的救赎,这就是适当的惩罚。
因教师管教、惩罚学生而酿成悲剧,近年来可谓频频发生。每次事件发生后,舆论都会质疑教师的惩罚方式不当,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要求严惩教师,加强师德教育;而教师群体却感慨,今后再也不要管教学生了,谁知道批评、惩罚之后会引出什么麻烦?但是,如果学校老师都不再管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教学秩序何以得到保障,而校园的欺凌问题、问题少年问题只会更加严重。
针对这类事件,在严肃调查追究责任的同时,必须反思怎样才能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又维护学校教学秩序,要给教师批评、惩戒学生以正当权利。只是概念化地强调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概念化地说赋予教师适当的惩戒权,都无法走出当前的困境。
当务之急是,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要出台学生违规违法处理的细则,要针对十分具体的校园违规违纪(课堂教学违规、宿舍管理违规、校园公共场合违规)行为做出处理规定,即具体违规情节应受到怎样的惩罚?谁来执行惩罚?比如,学生上课不遵守课堂纪律,和其他同学说话,教师在口头批评后无效,教师该怎么处理?
在发达国家,对这类行为是可以罚站以及请出教室的。但我国现在只有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原则性意见,而对于以罚站方式处理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通常会被质疑为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结果是老师干脆就不管,随便学生怎么做。在制定处罚细则后,学校要把具体处罚规定告知家长和学生,并和学生、家长签订协议,让学生、家长知道,如果学生违反了校规,将受到哪些处罚。不像现在,学生和家长会说不知道这类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罚,教师也不知道处罚的尺度是什么,随意性比较大。
另外,要明确具体处罚的程序。对于课堂教学,应给予教师处罚不遵守课堂秩序学生的权利,并明确处罚的方式。而对于学生违反校园公共秩序,则应该组建学生事务中心(由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专业人士代表共同组成),负责调查学生的违规行为,举行听证会,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在新加坡,对于未成年的男生也有鞭刑的处罚,但执行鞭刑不是当事教师拿起鞭子就打,而是要经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以及事先明确的处罚规定,决定打多少下、打哪个部位,并在执行时有其他教师、家长监督。这就是对学生进行规则教育、法制教育——让学生懂得规则、懂得违规之后受什么处罚以及怎样被处罚。
具体到上述事件,就不应该由当事教师直接处罚,而应该交给学生事务中心进行调查、处罚。比如,在校内多次违规,根据有关规定应该给学生什么处罚,就给学生什么处罚(处罚规定事先告知学生、家长,违规之后严格按规定执行,学生、家长也很难有反对意见)。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对,放任不管也不对。怎样适当批评惩戒学生,关系到我国中小学的教学秩序,也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对此,不能再模糊处理,必须明确体罚、变相体罚与适当批评惩戒的边界,以及适当批评教育的具体细节、程序。
在教育学生时,作为教师应该本着育人的原则进行合理教育惩戒,不得违反相关规定。中小学生的'身心尚处在发展阶段,他们的价值观没有完全形成,所以教师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对待学生,而是要在教育学生改正错误的同时促进其养成正确的价值观。教师要不断学习,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自己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马上到了开学的日子,伴随着开学,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也将实施。过去,老师们面对顽劣的学生简直是束手无策,因为中小学生属于未成年人,老师对他们只能说服教育,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他们,所以,有些孩子变得有恃无恐,对老师、对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当一回事。因为对孩子的教育手段贫乏,或是一些家长或教育专家对孩子太理想化,所以搞得老师在教育学生时经常畏手畏脚,不知所措,学生也看出了老师的短板,所以造成一些孩子公然挑战老师的底线,甚至课堂叫板老师。在家长、教育部门和教育专家的合围之下,越来越多的老师变得佛系,尤其是班主任越来越没人愿意当,尤其是农村初中学校。
老师们总幻想有那么一天,可以放开手脚的管理教育孩子,能够痛痛快快地指出孩子的对错,痛痛快快地把犯错孩子教训一顿,并且教训了孩子之后,孩子家长还要向老师道谢,说声对孩子教训得好!在期盼中,老师终于等来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在这份规则中明确提出教师对违纪的学生可以适当惩戒,并且制定了具体的惩戒办法和细则,让老师操作起来更容易上手。当然本规则也给老师划了红线,有些是绝对不能碰触的,否则可能会丢掉工作甚至触犯刑法。
我作为一名农村一线老师,也把《中小学教师惩戒规则(试行)》学习了几遍,总体对内容规定还是比较满意的,最起码以后在处理学生犯错的时候有了依据标准,不是老师在孤军奋战了。尤其规则中明确提出教育部门在处理师生矛盾时一定要弄清楚原因,不能总把板子打到老师身上,老师无过错的,不要枉加追责,学校、单位也要合理和家长协调好关系。这些规定让老师看到了教育学生的希望,希望好的文件能够认真、合理的执行下来。
不过,也有老师表示担忧,因为文件规定有些地方仍然模糊,令老师不好把握,尤其是一些这样的词语,如“适度惩罚”,究竟什么是适度,老师恐怕把握不准,万一把握不准有可能招致灾祸。也有老师表示,这些惩戒手段对于那些不经常违纪的孩子来说有一定的震慑,但对于那些特别顽皮或思想有问题的学生来说,基本起不到什么作用,因为有些学生就像磐石一样,无论老师你们要求什么、让他做什么,他就是不配合、也不去做、也不遵守,看你老师奈他何。对于这样的学生,老师依然没有管理他的办法。有人可能会说为什么老师对他们不思想教育?我要说的是:但凡说服教育对这样的孩子起作用,老师也就没这么难当了!在本惩戒规则中也有规定,特别顽劣、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责令转学或送入工读学校,这对城里学校来说还是可以操作的,城里学校可以把这些调皮不知悔改的孩子送到农村学校去,但农村学校的经教育不改的孩子又送到哪里读书呢,城里学校能接收他们吗,若他们无学可上,控辍保学还要把他们劝返回学校的。至于把他们送到工读学校可能短时间内无法实施,因为工读学校数量实在太少,并不是每个地方都有的。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育家陶行知曾用一句话道出了良好的道德素质对教师的重要性,然而,近年来教师违规的行为却频频出现。
日前,天津一中学老师肖某某言论被指歧视攀比学生家长惹争议。网传录音中,涉事老师肖某某疑似指责学生随意说话,斥责当事学生家庭收入低、素质低。肖某某语出惊人称:“我班里的学生,家长都是当官的或者富商。你妈一个月挣多少钱?别怪我瞧不起你,赵某妈妈一年挣的钱,比你妈妈50年都挣得多。”
事出当晚,天津市津南区教育局发布通报称,区教育局已成立调查组展开调查,涉事教师已被停职。教育局将根据调查结果严肃处理。2月27日,教育局再次发布处理情况通报称情况属实。
其实,随着近年来网络传播的广泛性,教师的违规行为频频进入大众视野。2020年,山西省太原市知达常青藤中学校教师李某某寒暑假期间组织所带班级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在学生管理教育过程中简单粗暴,言语失当。2020年5月,耿某在上课时间带领学生为娱乐明星应援,并录制视频在网络上传播,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9月,江西省抚州市南丰一中教师徐某某在管教学生过程中,采取不当方式,造成学生身体损伤。
而如何管教学生、管教的尺度一直是老师、学生和家长之间的“痛点”。从3月起施行的《惩戒规则》中,明确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为教师行为划定了“红线”。禁止的行为主要包括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等。
同时,《惩戒规则》也指出,当学生存在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扰乱课堂秩序;吸烟饮酒或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以及打骂同学、老师等行为时,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惩戒方式包括点名批评、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等方式。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教育惩戒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怎么才合适的问题。制定《惩戒规则》就是为了解决教育惩戒的尺度问题。《惩戒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并禁止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为教育惩戒和体罚、变相体罚划定明确的界限。
我把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从头到尾认真地读了一遍,感想颇深。《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不仅为教育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还进一步规范了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学校根据规则依法履行教育教学义务和管理职责,同时也维护了我们学生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
“之所以称为教育惩戒规则,是指学校等教育场所,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管教、训导等让学生引以为戒,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规则中令我记忆深刻的条款有很多:
规则第七条,如果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其中第三条: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我觉得身为一名学生,不该有违反学生基本守则的行为。这样不仅伤害了自己,可能还伤害了别人,百害而无一利。第五条: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既然是一名学生,就不该有打骂学生、老师的行为,这样不配当一名学生,我们不但不能打骂学生,还要保护比我们弱小的同学,乐于助人,这是我们新时代小学生该有的一项基本品德。
规则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的行为。其中第一条是“以击打、刺伤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我想说,虽然学生犯了错误,但不能对其造成身体痛苦,这样不仅会给我们学生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有可能造成心理伤害。第五条: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我觉得成绩不代表一切,一个人最重要的应该是品德,成绩不是主要的,如果要我排列,我一定会是品德第一,成绩第二。所以,我赞成老师不能因为学生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以上是我读了规则以后的几点的感想,我觉得规则实施以后,学校、社会以及家庭会更加重视我们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为我们创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学习氛围,让我们能更好的主动学习、爱上学习。
近期国家教育部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以及国家对教育惩戒问题的高度关注和对祖国下一代的精心呵护,也是国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实施教育改革的新举措。
通过认真学习《规则》相关条款内容,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的一种具体方式,也是其履行义务的充分体现。惩戒不是目的,本着教书育人的大原则,要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
我们作为学生家长充分理解、支持、配合学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对规范内容的限定性、可操作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在《规则》规定和授权范围内,充分征求家长意见,配合制定适合学生发展教育规律的班规或班级公约,明确教育惩治范围和分类,做到客观公正、合法合规,使教师教育惩戒学生有章可循,并对家长和学生公开公示,也可起到警示提示的效果,解决了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这一突出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学校、老师开展相关工作,为更好的实施相关规则做好心理准备,共同努力创造和谐、人性化和法制化的教育生态。
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它就像一把戒尺、一根标杆树立在哪里,使得教师能够真真正正地站起来管理学生。在教师社会地位日益低下的今天,对于那些品质恶劣、道德败坏的学生给予一定的惩罚,让他们知道有一些底线是不能触碰的。
教育是循序渐进的,是需要“耐心”、“感化”、“引导”、“说服”的。教育惩戒权的意义主要在于教育,而非惩戒,因此,教育惩戒的目的是更好地促进学生成长,而不是把学生治服。还有一句话,学生犯点错误是很正常的,这就需要教师的教育和引导。如果一个教师能走进学生心中,让学生真正服你,那么,这个教师也无需用教育惩戒权来为自己壮胆。
每一位教师也是某个孩子的'家长,希望家长和校方相互信任、配合共同把一个个小幼苗浇灌、培育成参天大树的过程。正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一个好的教育方式对学生的影响是潜移默化、持久深远的。以百年树人之心培育学生,虽然路程曲折漫长,但从细微处入手,从小小的班级开始,适当施惩戒,奖罚并行,终会成就参天的树林。
【教育惩戒规则心得体会】相关文章:
教育惩戒权不是灵丹妙药,教师即使有了教育惩戒权,也不能任性地使用。教育惩戒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学生,不是为了给学生造成痛苦,而是为了制止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学生犯错误是难免的,作为教师要引导学生走正确的.道路,要更好地理解与学习教育惩戒规则,更好地使它服务于我们的教学工作,更好的培养祖国的栋梁人才!
近日,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3月1日起施行,教育惩戒权成了热议话题。
的确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由于片面强调赏识教育,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管理处于不能管、不敢管,动辄得咎的尴尬境地。由于缺乏保护自己的合法武器,只要因为学生管理问题发生了纠纷,学校和老师几乎都是处于弱势地位,屡屡被送上被告席。即使是学生家长无理取闹,学校和老师也不得不牺牲自己的利益一再做出让步。很多教师感到非常无助,甚至“谈管色变”。《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出台,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撑了腰、壮了胆,使大家扬眉吐气。
面对即将被赋予的教育惩戒权,教师应该如何正确运用,确实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入法的提案,大部分教育工作者还是非常认可的,而且呼声很高,普遍有些教师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是真正为教师代言,以后惩戒学生就有法可依了,可以理直气壮,不再怕家长和公众的`说三道四。不过个人认为,教师对教育惩戒权,不要有那么高的期望,教育惩戒权,并不是什么尚方宝剑,也不是灵丹妙药,教师即使有了教育惩戒权,也不能任性地使用。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育惩戒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准确。可见,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的惩戒权,教师如何去用好是个难题,一旦操作不当,就会因为惩戒失当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教师而言,并不是靠加持惩戒权就可以让学生服你,即便以后立法允许教师可以使用惩戒权,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使用,而不是任性而为。
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运用教育惩戒来达到教育的目的呢?我想,这也是每个教育人应该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首先教育是出自于“爱”的,对学生的惩戒一定要出于“爱”的目的,并且事后要让学生知道。如果为了惩戒而惩戒,让学生感受不到你的关心、爱护,你的惩戒不仅取得不了良好的效果,反而会引起学生反感,造成师生敌对,达不到教育的目的。
再者对学生的惩戒一定不要在自己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进行。教师一定要学会克制自己的情绪,做到学生着急老师不急,等情绪冷静下来再进行处理。这样处理时就会更理智,更能把握分寸,不至于有过激行为,不会造成不可控的后果。
另外对学生的惩戒要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我们的古人说过“扬善于公堂,规过于密室”。这也应该是我们惩戒学生的准则。对学生惩戒尽量单独进行,惩戒目的是教育学生遵规守纪,使其知错能改。如果在公开场合对学生实施惩戒,会使学生失去颜面,容易造成师生敌对、冲突,或者学生干脆“破罐子破摔”,越来越难管。
教育惩戒实施方案,它就像一把戒尺、一根标杆树立在哪里,使得教师能够真真正正地站起来管理学生。在教师社会地位日益低下的今天,对于那些品质恶劣的学生管不得,教师的人身安危甚至缕缕被学生侵犯,这就需要制定一定的管理方案,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保证教师的人身安全。对于那些品质恶劣、道德败坏的学生给予一定的惩罚,让他们知道有一些底线是不能触碰的。
教育是循序渐进的,是需要“耐心”、“感化”、“引导”、“说服”的。教育惩戒权的意义主要在于教育,而非惩戒,因此,教育惩戒的目的是更好地促进学生成长,而不是把学生治服。还有一句话,学生犯点错误是很正常的,这就需要教师的教育和引导。如果一个教师能走进学生心中,让学生真正服你,那么,这个教师也无需用教育惩戒权来为自己壮胆。因此,对于教师而言,还是用平常心来看待教育惩戒权吧!
一个学生因为在开学典礼“微笑”了一下,就被老师当众打耳光,这事要是属实,怎么看都令人匪夷所思。这位学生的家长表示,儿子性格内向,微笑是下意识表情。退一步讲,就算是故意嬉戏,缺乏对开学典礼的尊重和敬畏,甚至是素质问题存疑,那就可以当众打耳光吗?要知道,这可是体罚行为,甚至存在当众欺辱的现实意味,这与教育无关,更不应该与“师者”这个身份产生一点关联。
被打耳光之后,又加上的老师批评并罚站,雪上加霜,随后酿造的便是悲剧。在这整个过程中,学生的心理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尊严底线遭受着巨大的挑战。可作为教育者的老师,对此却没有丝毫关注,也没有相关疏解,只是一味地强压与逼迫。
这呈现出来的是盲目且缺乏基本情感的“粗鲁教育”,其畸形状态已经舒枝散叶。粗鲁的教育思维与行为,在不断积累中,便形成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随后就冲毁了学生心理层面的最后一道防线。这种“粗鲁式”的刺痛,也揭开了其背后的一种教育生态。
对于那位老师的行为,该学校一位年级领导表示,他们不好评判。这种说法的态度过于模棱两可,没有一个清晰的立场,某种程度上是对体罚和伤害学生的问题在具体操作中进行模糊化处理,当然,这可能也凸显出其潜意识中本来对这类情况的认知就是模糊的,一种现实“放纵感”便在其中了。
其实,我们教育中的“粗鲁”基因,绝不仅限于这三个耳光和相关领导的模糊态度。其还呈现在无数学校的教育细节之中,甚至植根于很多老师多年的教育理念和行径之中。相信很多人对受教育时,老师的过分严厉都不陌生,比如体罚、语言讽刺和侮辱,呈现出来的是身体和心理层面的伤害。
不否认,学生在学习成长的过程中,有太多不可控的因素,心理层面和具体行为层面都可能出现一些超出常态的“异化”现象。这也必然要求着老师群体需要以一定的“严苛”态度或行为,更好地规范和约束学生,如此,也是教育的现实体现。所以说,“严师出高徒”的逻辑论断是有现实支撑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严师出高徒”和“恨铁不成钢”等逻辑认识,就能被随意当成幌子,去做那些践踏学生基本权利,触动尊严和利益等越轨之事。在教育与受教育这一特殊的关系当中,学生自然要有基本的尊重和敬畏,但老师也当如此,程度避免两者权利失衡的情况发生。
这里的症结还是在于老师教育的尺度与规范问题,以及其背后对师者职责与权利的客观认识问题。所以,要改的不只是几个教师的行为,还有其背后的整体教育思维逻辑。把对学生的“严苛”与“一切为了学生”的初心,进行全面严谨的结合,避免在现实中走偏,或许是学校和老师都应该努力的方向。
春风化雨和润物无声,才是教育最本真的样子;而没有情感和丧失底线的粗鲁式教育,则应受到正义的天然排斥。
2021年的寒假,我把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从头到尾认真地读了一遍,感想颇深。《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不仅为教育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还进一步规范了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学校根据规则依法履行教育教学义务和管理职责,同时也维护了我们学生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
“之所以称为教育惩戒规则,是指学校等教育场所,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管教、训导等让学生引以为戒,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规则中令我记忆深刻的条款有很多:
规则第七条,如果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其中第三条: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我觉得身为一名学生,不该有违反学生基本守则的行为。这样不仅伤害了自己,可能还伤害了别人,百害而无一利。第五条: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既然是一名学生,就不该有打骂学生、老师的行为,这样不配当一名学生,我们不但不能打骂学生,还要保护比我们弱小的同学,乐于助人,这是我们新时代小学生该有的一项基本品德。
规则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的行为。其中第一条是“以击打、刺伤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我想说,虽然学生犯了错误,但不能对其造成身体痛苦,这样不仅会给我们学生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有可能造成心理伤害。第五条: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我觉得成绩不代表一切,一个人最重要的应该是品德,成绩不是主要的,如果要我排列,我一定会是品德第一,成绩第二。所以,我赞成老师不能因为学生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以上是我读了规则以后的几点的感想,我觉得规则实施以后,学校、社会以及家庭会更加重视我们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为我们创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学习氛围,让我们能更好的主动学习、爱上学习。
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用法律的形式把“戒尺”送到了教师的手中,让教育惩戒再度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这对一线教师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然而,尽管教育惩戒在法律层面达成了共识,有了保障,但在实践层面如果把握不好“度”,依然会举步维艰,难以落地。
一、思教育惩戒之“痛”
在我国,教育惩戒,自古有之。《学记》中记载:“夏楚二物,收其威也。”这“夏”“楚”就是惩戒学生的树条,用来警惕鞭策学生,收到整肃威仪效果的。但改革开放后,随着“赏识教育”“爱心教育”等教育理念的渗透与传播,教育实践中对学生的惩戒,又成为了事实上的“雷区”,传承几千年的“戒尺”被束之高阁,或被扔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偶有教师“逾矩”,一经媒体发酵,便顿成教育事故,在口诛笔伐的“炮轰”中,不管教师是否有理,大多以“挨板子”的结局收场,轻则点名批评,颜面扫地;重则师德考核不合格、降职处分、取消教师资格等,一辈子受到影响抬不起头来。于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教育惩戒成了“高压线”,教师谈“惩”色变,不敢触碰,对学生的错误不能管、不想管、不敢管,“遇事绕道走”成了潜规则。这些怪异的教育现状,绝非空穴来风,危言耸听,近年来各地因教育惩戒引发的矛盾冲突、“校闹”事件、甚至弑师案件时有发生,屡见报端,令人痛心不已。惨痛的教训告诉我们,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是脆弱的教育。
二、控教育惩戒之“度”
在新时代里,教师如何实施手中的教育惩戒权呢?
(一)把控戒尺力度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学生犯了错、违了规,如果不进行教育惩戒,学生以后就会肆无忌惮,无法无天,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其他学生的合法权益,当学生违反校纪法规、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实施欺凌暴力行为时,教师应根据《规则》要求,在遵循法制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教育惩戒,因材施教,精准施策,既做到通过真诚帮助,促使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的威慑作用。然而,教育惩戒是一把双刃剑,实施时需要老师具有相当的教育艺术和智慧。惩戒无力或缺失,施行不痛不痒的处罚难以起到矫偏纠错的效果,违纪学生会觉得无所谓,内心没有规则意识,难以树立起对制度、对纪律的敬畏感,达不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而处罚过重,又可能伤到学生的“心”,导致其破罐子破摔,事与愿违,得不偿失。相反,若教师能根据学生犯错情形把握好惩戒的力度,则可以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将学生引向成功,让学生一生受益。这如同一棵小树,歪了倒了需要及时扶正,否则会长成歪树。但是,这种扶正又必须适度,而且要把握撑扶的时机,讲究撑扶的方法,否则小树有可能会朝另外一个方向生长,用力过大还可能会把小树折断。可见,教育惩戒要拿捏好分寸,把控好“戒尺”上的力度,宁可不及,不可过度,做到管教有据,施教有法,惩戒有度。
(二)传递戒尺温度
“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保护,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来实施”。印度著名诗人泰戈尔说:“不是槌的打击,而是水的载歌载舞,才使鹅卵石臻于完美。”这启示我们应秉承立德树人的教育使命,采用温情式教育惩戒,像一池春水一样,孕育着智爱的光辉,使一颗颗稚嫩的心灵趋于健全和完善。教育惩戒的温度来自于师爱,惩戒只是教育的手段,对人的终极关怀,才是教育惩戒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要“手持戒尺、眼中有光、心中有爱”,用合乎学生个体可持续健康发展、直抵学生心灵的创新的教育惩戒方式,坚持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在惩罚中注入人文关怀,尊重、关爱学生,最大限度地包容、帮助学生改过向善,使学生在矫正错误的过程中逐渐生成规则意识和道德意识,从而自由全面地发展,促进学生的可持续健康成长和人生价值的实现。
三、行“绿色”惩戒之“径”
在日常教学工作中,教师应通过手中的戒尺传递师爱,用柔软、理性、健康、科学的“绿色”教育惩戒方式对问题学生进行处罚和警戒,以一种善良的干预,加强对学生的约束与保护。
(一)“延时式”惩戒
“延时式”惩戒,即对违纪学生暂缓惩戒,而给予一段时间的自纠期和观察期,等时间到了,再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实施惩戒的一种教育方式。“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教育惩戒应因时而动、因人施惩。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学生一时无意犯错,也许事后后悔莫及,教师对这类学生应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惩戒的延时,就是对学生的尊重、包容、信任与期待,以唤醒学生内心的愧疚与羞耻之心,让学生心存感激地改正错误,使学生心身有所正,言行有所止。
(二)“诊疗式”惩戒
“诊疗式”惩戒,是一种借助写作活动进行的心理治疗的教育惩戒。当然,这种写作疗法不是平时的写检讨、写保证,而是联系过错行为的因果,选取与之相关的主题,让犯错学生在特设的“写作诊疗区”进行自主写作。写作题目、文体、字数等不受限制,只要围绕“事非”把自己的内心活动表达清楚即可。通过写作,学生对所给的主题进行深层次的思考,经历自我“剖析——警醒——约束”的心理过程,思想观念、意识和行为悄然转变,开始反省自己的失范行为,实现从他律到自律的华丽转身。
(三)“联合式”惩戒
“联合式”惩戒,主要指“学校+家庭”式的教育惩戒。家庭和学校应该是合作伙伴,是学生奔跑的两轮,是学生飞翔的两翼,既分工又合作,形成合力,家校共育。目前,中小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他们在家里是父母手心里的宝,“捧在手里怕摔了,含在嘴里怕化了”。因此,教师、学校只有联合家长,畅通惩戒过程中家校对话与理解的通道,才能有效地规避教育惩戒的风险,顺利、及时地矫正学生的不良习惯与过错行为。
“绿色”惩戒除上述三种外,还有“表扬式”、“减法式”、“无声式”等方式,这些绿色教育视域下的惩戒方式是教育惩戒领域的“绿化”,充满温情、饱含温暖、洋溢温馨。
总之,实施教育惩戒权,把握好“度”记心间。拿捏好手中戒尺的力度,传递戒尺育人的温度,坚守教育仁爱之心,以自己的智慧和大爱在学生心里播下理想的种子,根植规则的意识,定能拨云见日,看花盛开,收获教育美丽的风景。
《惩戒规则》对校园教育做出了保障,同一天开始实施的另一则刑法修正案却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规范。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暴力化趋势,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犯罪案件时常见诸报端。
2012年,湖南衡阳市一名12岁的小男孩因抵触姑妈的管教,将放学回家的表弟表妹杀害,未等离开又将刚回家的姑妈杀害,清理现场后逃离。2013年,重庆市10岁的女孩李某抱走将要被推出电梯的婴儿,在电梯内对其持续殴打5分钟后将其扔出了25楼,致被害婴儿身亡。2015年,13岁的刘某等三位未成年人对新廉小学老师李某用木棍进行殴打,并拖至卫生间用布堵住嘴巴,致其窒息死亡。
根据此前《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此规定,十四岁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
而从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在《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按此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将由十四岁降至十二岁。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同武律师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只是针对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犯罪行为,且在结果上要求“情节恶劣”,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在程序上要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这既针对犯罪低龄化问题回应了社会关注和现实需要,同时也体现了立法者的审慎态度,谨慎适用刑罚。
“事先的预防好过事后的惩治,此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一味降低入刑门槛,而是对未成年人更好的保护,通过震慑预防犯罪。同时也应当认识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凝心聚力,完善教育机制、增强心理干预、筑牢法律底线,才能更好地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护航。”高同武补充道。